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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州委、州政府研究決定,由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副州長陳漢同志任全州河湖長制總督察,兼任怒江(大理段)州級河長。現將調整后的州級河(湖)長、總督察、副總督察、聯系部門名錄予以公告。
大理州水務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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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理州水務局
編輯:向紅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自然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損毀、涂改、遮擋或者擅自拆除、移動自然保護區界線標志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自然保護區開展調查監測、科研觀測、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未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活動成果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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