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張皓
河北廊坊一農戶本想出租宅基地安裝光伏,一年可拿1200元的租金,半年后他向光伏公司提出拆裝未果,多次拉閘要求公司協商解決,還因此被拘留。4月8日,河北廊坊市文安縣農戶霍先生稱,他“重新拆裝電站”訴求未被滿足,還遭安裝公司起訴,要求他花18萬元回購光伏發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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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光伏電站(受訪者供圖)
安裝后為拆除電站聯系售后,農戶“拉閘搖人”被拘
霍先生說,他在文安縣趙各莊鎮張金韓村有一塊200多平方米的空置宅基地,2024年9月出租給TCL光伏在當地的合作運營商——文安縣合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每年1200元的租金,簽了25年的協議。
“2024年10月安裝光伏以后,因線路經過鄰居家的墻上,鄰居發現后有意見。”霍先生說,他想聯系公司先拆除宅基地上的電站,等他在地塊上蓋好房子,再重新安裝。且協議中也約定了,自己如需翻新、擴建房屋或搬遷的,他應該提前和公司協商,并提供新的符合安裝條件的屋頂安裝電站,租賃期內的拆裝費用由公司承擔一次。
2025年4月,他找第三方運營安裝時的售后人員,對方稱會向公司反映,后來再找這個人時對方稱辭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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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線路走了后鄰墻壁(受訪者供圖)
此后,霍先生給TCL客服打電話,客服稱會安排人聯系,但一直沒有人聯系他。去年4月開始,他和鄰居開始拉電閘,希望聯系售后人員解決問題。不料開始拉閘后,有人很快又合上了,仍沒有售后人員聯系他們,反復幾次后,對方直接報警,稱他破壞光伏電站,也不同意警方建議的調解。去年10月,他被警方拘留10天。
霍先生的鄰居韓先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他也多次撥打過光伏公司的客服電話,要求不要在他家的墻壁上走線路,但一直沒有人回復,也沒有人來解決問題,他并不知道霍先生被拘留被起訴的事,“再不來解決,我要拆他們的線了!”
光伏公司索賠并要求18萬元回購電站
霍先生說,令他沒有想到的是,今年2月,他又被光伏公司起訴索賠,對方要求其以18萬元回購電站。
據霍先生提供的民事起訴狀顯示:原告文安縣合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訴訟請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光伏項目屋頂租賃協議》;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電站回收價款182134.21元及違約金(以182134.21元為基數,自2025年7月1日開始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全部支付完成之日止);三、判令被告賠償因其破壞行為給原告造成的電費損失,截至2025年12月12日為8373.35元(計算方式:自2025年4月開始,按照0.372/千瓦時,每天發電123千瓦時計算,以實際損失天數計算);四、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維修損失5400元;五、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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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協議(受訪者供圖)
事實與理由是:協議第三條第5款、第6款明確約定,被告不得自行更改拆除、損壞電站,不得關停電站、拉閘或對電站進行操作。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間,被告分別在2025年6月、7月、9月,三次以拉電閘和破壞采集器的方式,故意毀壞原告所有的光伏發電設備。該事實已經交安縣公安局調查核實,并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被告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協議的約定,拒不改正仍然多次破壞電力設備,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上個月已經開庭,尚未宣判
“我只是想通過拉閘要求公司出面解決訴求,并沒有故意破壞光伏設備。起訴書里說的采集器就是公司的后臺,只是給他擰下來了,幾十塊錢的樣子,不影響電站發電,截至目前,電站一直都在正常運轉。”霍先生說,每次拉閘后,公司又合上了閘,卻不來人解決問題,等到事發到一定程度后就報警,產生糾紛后又不同意調解。他不禁要問:“一年1200元的租金,按年支付,就算租滿25年,農戶也只能拿到3萬元,中途出現糾紛,公司不出面調解直接報警,如今還要求花18萬元高價回購電站,這是什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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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供圖
記者注意到,上述租賃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規定:甲方(即出租人)不得關停電站、拉閘或對電站進行操作,不得阻礙或不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對電站進行安裝調試、后續維修、運維,不得有在產品上晾曬衣物、遮擋或其他減少電站發電收益的行為,如有前述行為,應按照電站乙方賬面價值雙倍賠償乙方的所有損失。
“合同解除及違約責任”中規定:鑒于乙方投入大量資產及人力,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甲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約定的,乙方有權立即停止支付甲方收益并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不予改正的,乙方有權在寬限期截止后解除本協議;協議解除時,甲方應當立即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購買價格自乙方購買產品,并按照合同期限內甲方已收到的全部收益的3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約定,出租人違反合同約定不予改正的,乙方有權解除協議,出租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購買價格自乙方購買產品。”霍先生說,現在的問題是,光伏公司不出面解決他的訴求,也不愿意調解糾紛,而是一紙訴狀要求回購電站,令人難以接受!
4月8日和9日,極目新聞記者按天眼查網站顯示的文安縣合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手機號進行撥打,但均無人接聽。8日下午,TCL客戶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接到了上述霍先生的反映,會把情況反饋給當地的公司,并記錄記者采訪請求,后續會有人跟蹤對接。9日,記者再次致電上述客服,工作人員表示,8日晚,當地公司已回復稱,霍先生破壞電站已經觸犯了法律、違反了合同約定,所以建議他回購電站。
“三月份已經開過庭了。”霍先生說,法院讓雙方再補充一下證據,沒有說還開不開庭,也不知道判決什么時候下來。不管怎樣,他覺得光伏公司首先應該盡快解決他的售后訴求。
律師:農戶可舉證證明光伏公司違約在先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光伏公司負有提供售后服務的合同義務,農戶拉閘是督促公司解決售后問題,并非故意破壞電站。
付建表示,回購條款強制農戶在違約時以特定價格購買電站,價格由公司單方確定,屬于不合理地加重農戶責任、限制農戶權利的格式條款,合同提供方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否則農戶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同時,行政處罰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農戶可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證明光伏公司未履行售后義務違約在先,以此對抗其違約賠償主張。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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