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法院一則刑事判決引發熱議:
一名67歲的男子,用真餌復鉤釣了7條魚,賣了50元錢,結果被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
很多釣友對此結果不滿,那么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聽我細細道來。
2025年10月18日,四川鄰水縣豐禾鎮,讓水湖某河段。
被告人倪某,67歲,正拿著“真餌復鉤”悠然垂釣。
他沒想到,漁政工作人員恰好巡查至此。
一查,人贓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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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后續查明,此前2025年9月,倪某曾將非法捕撈的鰱魚等漁獲物共計4千克,賣給他人,獲利50元。
經專業認定,倪某此次被查獲的漁獲物共計7尾,具體為:
鰱魚1尾,重1.485千克
鳙魚6尾,重9.745千克
合計總重量:11.23千克。
7條魚,超過22斤,其中鳙魚占了絕大部分。
法院認為,這個數量已經超出了“休閑垂釣”的正常范疇。
因此法院出了判決結果:被告人倪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真餌復鉤)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最終判決: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
雖然獲利僅50元,但法律看的不是“賺了多少錢”,而是行為本身的危害性。
很多人不理解:不就是釣了幾條魚嗎?至于坐牢?
關鍵在于三個“雷區”,倪某全踩了:
禁漁區:讓水湖相關河段屬于全年禁捕區域。
禁漁期:10月仍在禁漁期內。
禁用工具:“真餌復鉤”屬于多鉤、長線類漁具,對水生資源破壞極大,法律明令禁止使用。
這三個條件同時滿足,即便只釣到一條小魚,也構成“情節嚴重”。
獲利多少、魚獲大小,都不是免責理由。
休閑垂釣不犯法,但請務必看清:
是不是禁漁區?
是不是禁漁期?
用的漁具合規嗎?
別讓“釣個魚”變成“判個刑”。
轉發提醒身邊愛釣魚的朋友!
(本文根據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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