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郭聰聰、林漢垚
近年來,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閃送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激增,據最新統計,全國已有約8400萬新業態勞動者。他們穿梭于城市大街小巷,為居民生活帶來便利,卻常常面臨“最熟悉的陌生人”般的權益困境:工作關系模糊,工傷保障標準不一。尤其在意外身故風險高發的配送行業,一旦發生意外,家屬往往陷入索賠無門的境地。
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國正式擴大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范圍,新增10個省份及多家頭部平臺企業納入保障體系。這意味著,以外賣騎手為代表的8400萬新業態勞動者,在遭遇工傷、猝死等意外時,將擁有更明確的制度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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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制度普及至全國仍需時間,在此背景下,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有效延伸,成為新業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的重要補充工具。但在實際理賠中,因意外事故引發的保險糾紛正不斷涌向法院。例如,騎手猝死后,保險公司常以“不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為由拒絕賠付;跨平臺接單時發生意外,保險公司也屢屢以“未送本平臺單”為由“甩鍋”推責。
面對面對傳統商業保險合同與靈活就業現實的激烈碰撞,人民法院正在一改過去只看合同表面、不看實際用工的裁判思路,直指平臺與保險公司的責任盲區,其中北京金融法院更是提出“穿透式審判”理念審理新業態保險理賠案件,為勞動者權益保障提供了堅實的司法判例支撐。
每天3元保費,騎手猝死為何遭拒賠?
外賣騎手的工作模式極為特殊:工作時間碎片化、配送地點不固定、接單量波動大,多數人并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員工”,而是與平臺或外包公司之間形成“不完全勞動關系”——他們沒有穩定勞動合同,難以按傳統工傷保險獲得賠償。
對此,平臺通常的做法是,要求騎手每天開工前通過APP花3元左右購買一份意外險,保費從當日報酬中自動扣除,保險期間覆蓋接單時段。這種方式被稱為“開單必投保”,為騎手提供了保障,但一旦出現事故,保險公司往往以“不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為由拒絕賠付。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終審判決的一起騎手猝死保險理賠案,正是這一困境的典型縮影。
田某是一名眾包騎手,每天開工前通過平臺APP投保意外險,3元保費由系統自動從報酬中扣收。保險條款約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急性癥狀后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2022年3月20日,田某早上9時左右接單,通話記錄顯示其活動至當日14時左右,之后便無記錄。3月22日,田某被發現在出租屋內去世。
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后,田某的家屬拿著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60萬元猝死保險金,卻被直接拒絕。
保險公司的理由聽起來“合情合理”:田某被發現死亡時,既不在工作時間內,也不在工作崗位上,因此他的死亡與案涉保險無關。同時,保險公司辯稱,自己是與平臺合作的保險經紀公司對接,已經就相關保險條款向經紀公司進行了提示說明,盡到了告知義務。
案件經過一審,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判處保險公司支付60萬元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穿透式審判:撕開“三層嵌套”的免責外衣
北京金融法院在二審中,對復雜的合同文本和多層投保關系進行了梳理,采用了“穿透式審判思維”,從三個層面進行了實質性審查:
第一層,誰是真正的投保人?法院查明,3元保費實際來源于田某的配送報酬,投保操作由田某本人通過APP完成,保險權益也明確歸田某享有。雖然名義上由平臺合作商或保險經紀公司代投,但田某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投保人。
第二層,保險公司的提示說明對誰有效?多層投保關系導致名義投保人與實際權益人嚴重錯位。保險公司只向經紀公司做了條款提示說明,卻從未直接對騎手本人履行過免責條款的明確告知義務。法院指出,不能僅依據保險公司向保險經紀公司進行了提示說明而認定保險公司向實際投保人(騎手)完整、適當地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
第三層,“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到底怎么理解?眾包騎手的工作特點是“隨時上線、隨時下線”,接單期間算工作,送完一單等待下一單的間歇算不算?騎手在出租屋內休息時猝死,能否機械地認定為“非工作狀態”?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以猝死保險金條款中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作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實質對保險保障范圍進行了限縮,加重了騎手的責任,應認定為隱性免責條款。
最終,北京金融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田某家屬60萬元猝死保險金。北京金融法院穿透保險產品實質,依法認定“眾包騎手”的實際投保人地位,否定了平臺與保險公司通過復雜架構轉嫁風險、規避責任的行為,妥善保障了騎手群體的保險權益,維護了金融交易的實質公平。
跨平臺接單猝死,保險公司能否“甩鍋”?
如果說上述猝死案揭示了銷售端的漏洞,那么跨平臺接單引發的拒賠,則觸及了此類微型保險產品更深層的承保與定價邏輯。
現實中,眾包騎手同時注冊多個平臺、交替接單已是常態。那么,假如騎手在A平臺投保了當日保險,卻在配送B平臺訂單時意外身亡,保險公司能否以“您送的不是我們平臺的單”為由拒絕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發布的“人民法院高質量服務保障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典型案例”中就給出了明確答案:不能。
2020年5月,眾包騎手葉某在A平臺首次接單時,由合作公司為其投保了“騎手保障組合產品”,保費3元,意外身故保額60萬元。電子保單顯示,保險期間從當日首次接單起至24時,最長可順延至次日凌晨1時30分;保障范圍包含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內搶救無效身故。
當天傍晚6點40分,葉某在蕪湖一處商業街突然暈倒,送醫后診斷為腦干出血,病情危重。次日,葉某出院后在家中死亡,死因為腦內出血,距發病不足48小時。
家屬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60萬元,卻遭到拒賠。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葉某正在配送B平臺的訂單,并非投保平臺的訂單,不符合理賠條件;而且死因未能完全查明,最多只能按保額的10%賠付。
案件經過一審、二審,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保險公司必須賠付60萬元。
保險業內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上述爭議本質是保險公司精算模型與勞動者作業形態的脫節。該人士分析,保險公司在設計此類產品時,往往基于單一平臺的派單數據和作業流程進行風險定價。一旦騎手跨平臺作業,險企認為風險敞口超出了其模型測算范圍。
然而,法院的核心裁判理由則明確:案涉保險產品是針對眾包騎手這一特殊群體設計的,保障對象是騎手本人的人身權益,而不是特定平臺的訂單利益。眾包騎手普遍存在跨平臺兼職的職業特點,保險公司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如果想要限制理賠范圍,必須在條款中明確寫明“配送其他平臺訂單不予理賠”。本案的保險條款并沒有作出這樣的特別說明,因此保險公司的免責抗辯不能成立。
這個判例也傳遞了司法對眾包騎手保險的保障認定:保險跟著人走,而不是跟著訂單走。它為全國范圍內大量類似的跨平臺接單意外理賠糾紛提供了重要的司法裁判參考。
從個案到制度:8400萬勞動者的保障正在補足
北京金融法院的騎手非工作時間猝死案和安徽蕪湖中院的跨平臺接單案,以典型案例的形式釋放出明確的司法信號:保險合同不是平臺和保險公司的“免責盾牌”,勞動者的實質權益才是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
司法判例在個案中糾偏的同時,國家層面的系統性制度建設正在加速入場,為8400萬新業態勞動者編織一張更密實的安全網。
人社部等多部門制定《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新增天津、河北、遼寧、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西、寧夏等10個省份,并增加滴滴出行、順豐同城、滴滴貨運、滿幫省省等多家頭部平臺企業開展職業傷害保障試點。這意味著,更多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在遭遇職業傷害時,將獲得更明確的保障兜底。
按照《辦法》規劃,2026年,試點范圍將擴大到全國所有省份,并將出行、即時配送、同城貨運三個行業的平臺企業總體納入;2027年,還將探索將其他行業的平臺企業納入試點范圍。從司法到制度,從個案到全局,8400萬新業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正在一步步走向更堅實、更公平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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