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王熠冉 2026-04-10 15:51:13
信網4月10日訊 近日,萊西法院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被保險人駕駛經鑒定為機動車的兩輪“電動車”發生車禍身亡,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機動車”為由拒賠,萊西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青島某公司與徐某簽訂勞務合同,其關聯公司深圳某公司作為實際用工單位為徐某投保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為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傷害提供保障,但特別約定無牌無證駕駛或操作機動車、特種設備、摩托車等交通工具和設備,屬于被保險人重大過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024年12月,徐某在下班途中駕駛二輪電動車與姜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姜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雙方駕駛的車輛均屬于機動車范疇,二人均無有效準駕機動車駕駛信息。保險公司以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案涉事故不符合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賠。徐某家屬王甲、王乙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機動車”認定應采取通常理解。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雖經技術鑒定屬于機動車輛,但從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來看,案涉車輛并非機動車,交管部門亦未將其納入機動車管理序列、未強制要求駕駛人取得駕駛證,普通人難以預見其會被認定為“機動車”。其次,根據保險法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項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保險合同并未明確機動車的具體類別和范疇,未特別提示何種標準的電動車屬于免責范圍,故對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應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和識別力判斷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萊西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王甲、王乙支付保險賠償金。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往往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缺乏協商空間。為平衡雙方地位,法律明確要求保險人清晰、明確地界定免責范圍,防止利用信息優勢將模糊條款作為拒賠依據,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理預期。
本案中,“機動車”概念對普通投保人而言,存在認知與專業鑒定的偏差。保險公司若想將部分電動車納入免責范圍,應當在條款中明確列舉,或作出特別提示,確保普通人能準確理解免責情形。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保險分散風險、保障民生制度功能的核心所在。(通訊員 辛鑫 謝潘婷 記者 戴潔)
[來源:信網 編輯: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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