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勞動權益意識的整體提升,實習律師與律所之間究竟算不算勞動關系,正從行業內部的困惑演變為司法實踐中的高頻爭議。一方面,越來越多實習律師拿起法律武器,在仲裁庭和法庭上爭取勞動報酬、社保和二倍工資;另一方面,不少法院依據勞動關系的“三性”標準(主體資格、從屬性、業務關聯性)確認勞動關系成立。然而,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一些勞動仲裁機構在同類案件中卻堅持“實習關系”≠“勞動關系”的判斷,理由是律師行業的“學徒制”具有特殊性,應優先適用行業管理規定。這種“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折射出實習律師制度與現行勞動法律之間的深層斷裂,也迫使我們重新審視一個根本問題:這套沿襲已久的“學徒制”實習律師制度,真的還適配這個時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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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迷局:實習律師的勞動權利在制度裂縫中懸空
關于實習律師與律所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現行法律法規之間存在明顯的內在張力。
從一般勞動法的角度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明確了勞動關系成立的三大要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從這三個標準出發,實習律師在律所坐班、接受工作安排、領取補貼或報酬,其工作內容直接服務于律所的案件辦理——這幾乎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定義。
然而,從行業特別法的角度看,《律師法》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將實習定性為申請律師執業的法定前置程序,具有明顯的準入培訓性質。這一行業自治邏輯在實踐中產生了強烈的“豁免”效應:不少仲裁機構和律所據此認為,實習律師制度應當優先適用行業特別規定,不應受《勞動合同法》的一般調整。
更值得警惕的是,《勞動合同法》雖然明確了實習律師與律所之間是勞動關系,但法律對此并沒有給出令人信服的制度安排。實習律師的核心目標是學習執業技能、滿足執業準入條件,而律所對實習律師的定位往往是行政輔助人員——一個律所完全可以在社會上招聘任何一名大學畢業生完成這類工作,何必非要招一名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人來從事?更尷尬的是,實習律師還要參加律協、司法局的各種培訓,頻繁離崗,客觀上影響了律所業務的正常進行。這一結構性矛盾導致了實習律師的法律身份長期處于“準勞動者”與“學徒”之間的灰色地帶,基本勞動權利缺乏制度保障。
這種法律真空,直接導致了司法裁判的嚴重分歧。在北京三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實習律師張三被要求坐班考勤、接受團隊工作安排,每月領取4000元生活補助,仲裁機構和一審法院均確認其與律所存在勞動關系,并判令律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法院的裁判邏輯清晰:張三接受律所管理、從事律所業務組成部分的工作、領取穩定報酬,完全符合勞動關系認定的實質性標準。但在甘肅蘭州的一起案件中,仲裁委卻認定實習律師王某與律所不構成勞動關系,理由包括: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實習補貼與勞動報酬不具有對等性;工作內容具有學習培訓性質而非純粹的勞動給付。類似案例還顯示,深圳寶安區勞動仲裁委在一起勞動爭議案中裁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4000元。
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在關系更為復雜的“掛證”模式下——實習律師自行承擔社保、向律所繳納高額“管理費”——如果當事人實際上接受了律所的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司法實踐中仍然可能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一個案件的仲裁庭最終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支持了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等訴求。這說明,法院在判斷時更看重用工管理的實質,而非協議的形式。
“同案不同判”的背后,是法律適用的深層混亂。同樣的實習律師,在A地可以主張勞動報酬和社保,在B地卻可能連仲裁的門都進不去。這種制度性不公,不僅損害了實習律師的合法權益,更動搖了法律職業共同體對司法統一性的基本信賴。
二、制度困境:“師徒制”在生存壓力下的全面瓦解
如果說法律層面的沖突是制度缺陷的“先天不足”,那么“學徒制”在行業生存壓力下的全面瓦解,則是當前實習律師困境的直接導火索。
傳統“師徒制”的邏輯建立在兩個前提之上:指導律師有穩定的案源和充裕的時間帶教;實習律師“學藝”在先、“出師”在后,學成后自然獲得職業發展回報。但這兩個前提,在當下行業“內卷”的現實中已全面崩塌。經濟下行疊加律師數量激增,2024年一線城市執業5年以內律師中,超過40%年收入不足15萬元,扣除各種成本后凈收入所剩無幾。指導律師自身都在為生存奔波,精力上無暇、意愿上不足,所謂的“傳幫帶”正在被“捆綁任務”所取代——律所通過管理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倒逼獨立律師承接帶教任務,卻對指導質量毫無要求。
更嚴峻的是,部分律所已將“掛證”異化為變現工具。“掛證費1萬到3萬,社保自己交,沒工資”——這已成為不少實習律師接到的真實入職條件。在北京某中型律所,行政人員甚至直言:“掛證名額緊,要么交2萬‘管理費’當月辦手續,要么先做6個月無薪公共助理,之后能不能掛上還得看名額”。據行業不完全統計,2025年以來,一線城市超過60%的實習律師需自行承擔社保,近30%需繳納1萬至3萬元的掛證費,而能夠獲得律所發放基本工資的不到10%。
“倒貼上班”并非個別現象,而是正在侵蝕行業根基的系統性問題。北京司法局公開數據顯示,每月約有100人注銷律師相關證件,其中半數是實習律師;深圳2025年全年律師注銷人數可能突破1500人。大量法考通過者正在用腳投票,離開這個他們曾經懷揣理想踏入的行業。這不僅是個人職業選擇的調整,更是行業吸引力衰減的危險信號。
三、破局方向:從“擬制學徒”到“準勞動者”的身份重構
實習律師的法律身份困境,根本出路在于徹底厘清這一群體的法律地位:他們究竟是“學徒”,還是“勞動者”?抑或是處于兩者之間的“準勞動者”?
從比較法的視角觀察,英美法系的“律師學徒制”通常與系統的法學院教育并軌運行,學徒期間有明確的最低津貼保障和勞動保護規則;大陸法系國家則更多將實習律師納入職業培訓法律關系,以公法手段保障其基本待遇。兩種模式雖路徑不同,但共同指向一個方向:實習律師不是“免費勞動力”,其基本生存權和勞動尊嚴必須得到制度性保障。
國內的改革探索已初見端倪。2025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律師協會在全國率先出臺《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從實習人員、指導律師、律所、律協四個層面劃定“硬規矩”——實習律師需提交個人職業規劃書,律所須制定統一實習計劃并備案,律協建立嚴格監督機制。指導律師庫設置了硬性門檻:連續執業8年以上,同時帶徒不超過2人,確保“一對一”精準指導。這套“制度+人才”的創新組合拳,為解決“標準不統一、規范不細致”的行業瓶頸提供了有益范本。
在司法層面,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進一步明確了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程序規則。其中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約定無效。這一規定對于實習律師維權具有直接的積極意義——即使實習協議中約定了不繳社保,實習律師仍可依法主張補繳。
但更根本的改革方向,應當是在《律師法》或相關行業規范中,以剛性條款明確實習律師的最低薪酬標準、社會保險繳納義務和最長勞動時長,并配套建立行業督查和懲戒機制。勞動合同法既然已經明確了實習律師與律所之間的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條例也應當適用于實習律師,行業規范就應當在此框架內構建符合職業培訓特點的具體細則。同時,可探索設立“實習律師培養專項基金”,由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統籌管理,用于補貼律所的帶教成本,從經濟層面消除其將實習律師視為“負擔”或“變現工具”的動機。用制度取代人情、用規則取代施舍,才能讓實習律師回歸“被培養者”的本質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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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實習律師是律師行業的源頭活水。當這個群體被“倒貼上班”“自費掛證”的畸形態勢所困,當他們的法律身份在“學徒”與“勞動者”之間長期懸置,受損的不僅是這些年輕法律人的權益,更是整個行業的長遠競爭力。從“擬制學徒”走向“準勞動者”,讓實習律師在制度保障下有尊嚴地完成職業啟航——這是律師行業走向成熟的必答題,不能再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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