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締結,本該基于坦誠與信任,是兩個人自愿攜手共度一生的承諾。但現實中,不乏一方在婚前刻意隱瞞自身重大疾病,讓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步入婚姻的情況。
當真相揭開,無過錯方不僅要承受情感上的背叛,更會陷入對婚姻存續的迷茫:這段建立在欺騙之上的婚姻,是否可以撤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該如何維護?
其實,法律早已給出明確答案,為遭遇此類困境的無過錯方設置了專門的“后悔期”,廣森律所提醒可以依法請求撤銷婚姻,挽回自身權益。
一、哪些情況屬于“應當告知”的重大疾病?
法律所保護的,是婚姻締結時雙方的知情權與真實意愿。并非所有疾病都需要婚前告知,核心在于“重大”二字,即疾病本身足以影響另一方是否愿意結婚的決定,或對婚后共同生活、生育健康、人身安全等關鍵事項產生根本性影響。
結合司法實踐來看,主要涵蓋以下幾類:
1.嚴重精神類疾病:如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這類疾病可能導致當事人行為失控、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直接影響婚姻的正常維系。
2.重大傳染性疾病: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不僅危害配偶健康,還可能影響后代健康,具有極強的風險性。
3.嚴重遺傳性疾病:由先天遺傳形成,患者部分或全部喪失自主生活能力,且子代遺傳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
4.其他重大疾病:如無法治愈的惡性腫瘤、重大器官功能衰竭等,會嚴重影響婚姻生活質量與家庭責任承擔的疾病。
二、婚姻撤銷權:專屬無過錯方的“后悔權”
當一方隱瞞上述重大疾病時,法律賦予了不知情的無過錯方一項專屬權利——婚姻撤銷權。
這項權利與離婚完全不同。離婚是解除已經生效的合法婚姻關系,而撤銷婚姻則是自始否定婚姻的效力。一旦法院判決撤銷,意味著雙方從法律上從未存在過夫妻關系,無過錯方的婚姻狀態仍為“未婚”,而非“離異”。這不僅是情感上的止損,更是對個人身份與未來生活的重要保護。
需要明確的是,撤銷權僅屬于被隱瞞的無過錯方,隱瞞疾病的一方無權主動提出撤銷;同時,這項權利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行使,其父母、親屬等均不能代為主張。法律充分尊重無過錯方的自主選擇,既可以選擇撤銷婚姻,也可以選擇原諒并繼續維系婚姻。
三、“后悔期”有嚴格時限,逾期權利消失
法律的保護并非無限期。為了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性,撤銷權的行使有明確的“除斥期間”,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后悔期”。
起算時間: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隱瞞重大疾病之日起開始計算。期限長度:一年。這一年是固定不變的,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也就是說,從知情的那一刻起,一年內必須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未主張,法律將視為你放棄這項權利,此后只能通過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四、婚姻被撤銷后,這些法律后果要清楚
婚姻一旦被法院依法撤銷,會產生一系列明確的法律效果,充分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1.身份關系清零: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權利與義務。
2.財產分割傾向無過錯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院會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對方隱瞞行為導致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主張合理賠償。
3.子女權益不受影響:雙方所生的子女,依然適用法律上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按正常標準處理。
4.可主張損害賠償:無過錯方有權向隱瞞疾病的一方,請求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相應賠償。
五、廣森提醒:專業守護,及時維權
婚姻的基礎是信任與坦誠。當這份基礎被刻意隱瞞打破時,及時了解并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如果您正遭遇婚前被隱瞞重大疾病的困擾,或對撤銷婚姻的相關法律問題存有疑問,建議盡快向專業律師咨詢,避免因錯過一年的“后悔期”而喪失撤銷權。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主動維權,才能走出困境,重啟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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