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長時間里,網貸公司人員對于逾期還款的個人,往往采取爆通訊錄的方式進行催收,即向欠債人的手機通訊錄里的聯系人發短信、打電話等方式催收,據此向欠款人施壓還款壓力。
網貸公司人員還言之鑿鑿的稱,如此操作是得到了欠款人的授權。網貸逾期后,平臺憑借款人注冊時簽署的信息授權書,未經借款人同意便把信息提供給第三方開展催收,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問題是,各種催收信息、電話聯系的是欠款人之外的其他人員,影響的是其他人員的生活、工作。即便是欠款人同意,其可以授權網貸公司獲得欠款人之外的人員信息,干擾和影響欠款人之外人員的工作、生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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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1034條的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包括通訊錄)受法律保護,未經授權泄露或濫用構成侵權。《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且需征得個人明確同意。網貸公司以強制授權、默認勾選等方式獲取個人的通訊錄,或超出授權范圍使用,顯然屬于違法行為。
《金融機構個人消費類貸款催收工作指引(2026年)》明確,催收對象僅限于債務人本人、共同借款人、擔保人及緊急聯系人(僅在債務人失聯時可聯系緊急聯系人,且不得透露債務信息),嚴禁“爆通訊錄”騷擾無關親友、同事。
根據以上規定和法律常識,網貸公司爆通訊錄的方式催收,應該是屬于違法行為,現實中卻少有聽說網貸公司因此受到違法查處的。既然行政管理部門沒有明確表示,終于有被爆通訊錄人員自行采取了司法訴訟的方式,要對這一現象要一個司法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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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信號新聞”報道,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認定,最終認定,某網貸催收公司未經當事人明確同意,擅自向其親屬披露債務信息的行為,已構成對個人信息權益的侵犯,依法判令該公司承擔書面致歉的法律責任。
根據報道的基本案情是:陳先生因急需治病用錢,多年間在借貸平臺累計借款了12.5萬元,后因無力償還,網貸及銀行信用卡發生了逾期還款現象。
2023年5月,陳先生名下的兩個手機號、父母兩人的手機號同時收到了10685117開頭的內容相同的催收短信,不僅都顯示了陳先生的全名,而且還稱會采取“全國失信人員檔案、進入訴訟程序、踐行限高令,凍結銀行及電子賬戶等”措施。查詢得知,該號碼的使用單位顯示為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
陳先生認為,該催收公司準確掌握了自己的姓名、手機號碼、欠債信息等,不僅侵犯了自己的個人信息,而且將自己的欠債情況通知了自己的父母,屬于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2024年2月21日,陳先生以名譽權被侵權為由,將江西的該科技公司訴至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沒想的是,在該科技公司缺席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決陳先生敗訴,理由是,法院認為涉案短信僅為催收債務內容,未捏造事實,也未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傳播,不足以造成陳先生社會評價降低,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陳先生上訴至廣州市中級法院。二審時,法院雖然同樣認為科技公司不構成名譽權侵權,但陳先生的信用卡負債情況屬于其個人信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嚴格保護。情譜公司未經陳先生明確同意,向其親屬發送催收短信,披露其信用卡信息,侵害了陳先生個人信息權益。
2025年8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該科技公司向陳先生書面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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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已有類似情況被法院判決侵犯個人信息
2026年1月7日,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案情詳見本號《網貸平臺爆通訊錄稱來自授權,法院:個人信息概括式授權無效》一文),認定網貸平臺運營公司采取爆通訊錄的方式進行催收,構成了侵犯個人信息,判決向欠款人書面道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
庭審中,網貸平臺運營公司拿出欠款人與某銀行簽署的《個人信息查詢及使用授權書》,主張欠款人已授權銀行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平臺催收行為合法。
法院認為,該授權書的被授權人僅為銀行,并未包含網貸平臺運營公司,也未允許銀行將授權轉委托給其他機構;網貸平臺將欠債人的個人信息互相轉讓,并未征求欠債人的同意。
借款人的通訊錄信息、欠款情況均屬受法律保護的隱私及個人信息。網貸注冊時的捆綁協議或默認勾選的概括性授權,不能視為網貸平臺、催收公司合法獲得了欠款人個人信息的合法使用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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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層面已經出手治理網貸公司爆通訊錄現象
2026年4月2日,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開展2026年個人信息保護系列專項行動的公告》,宣布將針對七大重點領域開展專項整治。其中,金融借貸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被列為了重點整治內容之一,直擊網貸違規催收采用的爆通訊錄這一常見手段。
具體內容包括:主要針對銀行、保險、證券、征信、支付等相關機構,以及互聯網助貸平臺等。重點問題包括以安全風控、貸款服務等名義收集非必要的通訊錄、短信、通話記錄、位置、設備信息等;互聯網助貸平臺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未告知、未取得同意;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未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等。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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