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9日下午,一條微博,把整個華語樂壇炸了。
一個已經授權被拒、白紙黑字明確拒絕過的歌,還是被唱上了深圳的演唱會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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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誤會,是明知故犯。
而這件事,又把人們的記憶拉回到十五年前,另一場相似的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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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清楚起點在哪里。
2020年,一檔叫《中國好聲音》的選秀節目里,一個女孩站上舞臺,唱了一首《永不失聯的愛》。
那個女孩叫單依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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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3日出生于浙江金華東陽,那年選秀的時候,她剛滿18歲。
舞臺上的她,黑長直的頭發,一身干凈的白裙,整個人透著一股沒被這個行業打磨過的質感。
她的唱法有自己的方式,情緒控制得很穩,那首歌被她唱出了一種遠超年齡的沉著。
李健按下了轉身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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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后來說,那個聲音讓他覺得這個女孩是老天爺賞飯吃的那種——嗓子里有東西,不是練出來的,是帶來的。
李榮浩沒轉。
他的評語直接:比起唱功,讓他更驚訝的是她的選歌。
這句話,后來成了很多人在回溯這段故事時反復引用的細節。
單依純進了李健的戰隊,最終拿下了《中國好聲音2020》年度總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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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冠軍的那一刻,李健叮囑她——大意是,你有老天賜的嗓子,接下來要走穩,不要被環境帶偏,不要玩虛的。
這句話,單依純當時大概聽進去了,但后來的事情說明,那股飄的勁兒,她還是沒完全壓住。
時間來到2025年。
單依純參加了綜藝節目《歌手2025》,最終拿到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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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讓這個名次黯然失色的,是節目里的一個具體時刻——2025年6月6日晚,《歌手2025》第四期播出,單依純站上舞臺,唱了一首李榮浩的《李白》。
但那不是正常意義上的翻唱。
她和制作人常石磊,把這首歌改造成了另一個東西。
加進了電子國風的編曲,加進了《王者榮耀》游戲梗——"我本是輔助,今晚來打野"——還有一堆重復念白式的歌詞,"如何呢?又能怎",一遍一遍地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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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東西播出來,全網沸騰了。
李榮浩看到了這些熱搜,選擇了沉默。
一個字都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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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他自己后來的說法,他當時在保她,順利登上了"神臺",沒有說一句話。
這個沉默,被外界理解成了一種寬容。
但事情的走向,讓這份寬容變成了另一個東西。
2026年3月28日晚,深圳,單依純"純妹妹2.0"2026巡回演唱會首場。
這是這次巡演的第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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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場曲,單依純唱的是《李白》——就是那個版本,改編的那個,帶著游戲梗、帶著念白的那個。
不是別的歌,就是《李白》。
問題在于,在這場演唱會開始之前,李榮浩方已經明確拒絕了授權。
根據后來披露的信息,單依純方此前曾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李榮浩方的版權公司,申請在演唱會中翻唱《李白》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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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榮浩方以郵件形式,明確、客氣地婉拒了這個版權邀約。
婉拒是正式郵件,不是口頭說說。
拒絕了,但歌還是唱了。
這不是不知道,是明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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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3月28日和29日的深圳演唱會,單依純方在他方明確婉拒版權邀約之后,依然強行侵權演唱了《李白》。
他直接點出了這件事的性質:這是翻唱,不是改編。
他提出了四個連續的問題,對著單依純——你用什么立場、什么權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態演唱?
話里的憤怒,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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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翻出了《歌手2025》里那段改編的往事:當時網上對他本人的調侃熱搜滿天飛,他一個字都沒回應,保她順利登上了那個舞臺。
他用了一個詞——"善意"。
他釋出了善意,換來的是"如何呢,又能怎"的態度。
隨后,他曬出了中國著作權協會當日發給他方的確認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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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內容非常清楚:協會沒有授權,沒有可授權的第三方。
四連追問接在后面:沒有授權,你用什么立場、什么權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態演唱?
他說,他要看看哪個團隊能把這個明目張膽的侵權案糊弄過去。
單依純的第一次回應,在當天發出,速度不慢。
她說自己正在彩排,下來之后了解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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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榮浩沒買這個回應。
然后明確說了一句:不要說不知道,都是公司干的。
這句話,堵死了最常見的甩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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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承認,未經書面授權,演唱了《李白》,給李榮浩帶來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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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承諾:無論實際責任方是誰,個人承擔全額版權使用費及相應賠償。
同時停止《李白》后續所有演出演唱,刪除并關閉侵權片段的官方傳播渠道。
主辦方百沐娛樂隨后也發了致歉信,并宣布為武漢、鄭州場次的觀眾開啟48小時限時自愿免責退票流程。
李榮浩的最后一條回應里,說了一句話:賠償,他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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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想要錢,從第一開始就會授權,那不是更加名正言順?
他聲明,如果此事不再繼續發酵,他和家人不再遭遇抹黑謾罵,便不會主動再提這件事,但保留追究的權利。
這場風波,暫時落下了帷幕。
這里有一個細節,值得單獨拎出來看。
2020年,李榮浩沒有為單依純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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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給出了評價,但沒有按按鈕。
這件事,在《歌手2025》那次改編出來之后,大量網友開始調侃——說單依純是在"報仇",因為李榮浩當年沒轉身。
但這條敘事,有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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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可查證的信息,《歌手2025》節目組在節目播出前,應當就改編《李白》向李榮浩方聯系過授權,當時李榮浩方是同意授權的。
業內人士后來分析,李榮浩方當時可能不清楚單依純會怎么改,但授權本身是存在的。
真正的轉折,發生在演唱會層面——那次授權邀約,被明確以郵件形式拒絕了。
拒絕之后,歌還是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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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這件事的核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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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的這場風波,讓很多人想起了2011年。
那一年,一個叫"旭日陽剛"的草根組合,靠翻唱一首《春天里》,從幾千萬人的記憶里炸了出來。
然后,因為版權問題,又沉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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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兩件事,有一個根本性的不同,必須說清楚。
那個視頻,拍攝于2010年9月28日。
地點是北京某處,一間不到10平方米的出租房。
主唱王旭,赤裸上身,聲音帶著沙啞和滄桑。
吉他手劉剛,陪在旁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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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吉他,就這樣。
他們翻唱了汪峰的《春天里》。
把視頻放到了互聯網上。
這首歌在網上爆了。
爆的原因,不只是聲音好,是那種質感——兩個在北京漂著的底層男人,用一把破吉他,唱出了一種幾乎所有城市外來者都能感受到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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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段時間,這首歌被轉發、被下載、被反復播放,數量到了一個很難精確統計的程度。
無數城市里漂泊的人,在這首歌里找到了自己的影子。
"旭日陽剛"這個名字,就這樣傳遍了全國。
2011年除夕,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
"旭日陽剛"作為草根明星,登上了那個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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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坐在電視機前,看著這兩個人,再度唱起了《春天里》。
那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時刻。
春晚的舞臺,在那個年代意味著什么,不用解釋——那是全中國收看人數最多的節目,能站上去,意味著你已經被最廣泛的大眾認可了。
"旭日陽剛"站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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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之后,他們的身價跟著飆升,各地邀請他們演唱《春天里》的商業演出邀約不斷,出場費飆升到一次三到五萬元人民幣。
這個數字,對于兩個此前在北京底層漂著的人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改變。
但春節還沒結束,風波就來了。
根據新華網、中新網等權威媒體在2011年2月的多篇報道,汪峰在春節后不久,正式向旭日陽剛發出通告,要求對方在商業演出中停止翻唱《春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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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的第一反應,和這類事件一貫的輿論走向一樣,分成了兩派。
一派支持汪峰:這是他的作品,他有權利這么做,這沒有什么問題。
一派指責汪峰:旭日陽剛把你這首歌唱紅了,你現在來禁唱,是"嫉妒",是"太狹隘",是"不懂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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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因為嫉妒,也不是因為眼紅。
旭日陽剛那邊的回應,是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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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在接受采訪時說,感謝汪峰老師,尊重他做出的決定,承認在版權處理上有做得不對的地方,最初不認識汪峰,不知道如何溝通,也有誤會。
旭日陽剛不能再在商業演出里唱《春天里》,這件事確實發生了。
然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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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組合,如果在最短的時間里憑借一首翻唱爆紅,走的是流量路線,那么當那首歌不能唱了,賬號上剩下的,是什么?
是什么都沒有。
這個結局,不是汪峰造成的,是沒有人從一開始就幫他們建立完整發展路徑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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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紅之后背后有了經紀公司,經紀公司在那一刻更關心的,是怎么趁熱度撈錢,而不是如何幫助兩個草根歌手建立真正的職業根基。
這是那個年代(也是這個年代)娛樂圈的一個相當普遍的邏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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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的那件事,沒有在李榮浩發出最后聲明之后真正結束。
它是一個口子。
口子撕開了,很多人開始往里面倒自己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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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后沒多久,華晨宇工作室就回應了《我的滑板鞋》相關版權爭議。
這首歌來自方炯鑌,后來被多名藝人翻唱,涉及的版權授權問題長期處于模糊狀態。
華晨宇工作室的回應,是這一波連鎖反應里的一環。
緊接著,水木年華成員盧庚戌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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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起了自己此前的版權費沒有收到的問題,追討了起來。
"李榮浩打響版權維護第一槍"這個話題詞,一度沖上了熱搜榜。
這些集中爆發,說明了一件事:這不是單依純一個人的問題,也不是李榮浩一個人的遭遇,而是整個行業長期積累下來的結構性問題,在一個具體事件觸發后,集中浮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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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陶的分析,把這件事的法律邏輯說得很清楚。
首先,關于責任主體的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38條,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從法律角度,演出組織者(即主辦方),才是取得授權的法律義務承擔者。
單依純本人,在法律上不直接承擔取得授權許可的義務。
但這件事里,有一個特殊情況。
單依純擔任了2026巡回演唱會的總監制。
這個身份,讓她在法律意義上的"演唱者"之外,多了一個監制的職責。
她雖然不承擔取得授權許可的法律義務,但沒有履行監制內部職責,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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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綜藝授權和演唱會授權的區別。
李陶明確指出:綜藝節目里的翻唱授權,僅限于該特定節目的視聽播放,不能直接搬運至商業演唱會。
演唱會作為商業性演出,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公開表演權范疇,必須單獨取得授權。
這也就是說,即使《歌手2025》節目組當時就改編《李白》向李榮浩方取得了授權,那個授權也僅限于節目播出的場合,不能被單依純方理解為"已經授權了就可以在演唱會里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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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授權,是兩件完全獨立的事。
澎湃新聞采訪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識博律師。
他說了一句話,把問題說到了根上:行業長期存在僥幸習慣。
這句話的意思是,演唱會翻唱不獲授權這件事,不是單依純一個人的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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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行業里普遍存在的慣例——很多演唱會的版權審核流程是走過場的,或者干脆就沒有走,用的是一種"先唱了再說,出了問題再處理"的邏輯。
這時候,那個一直在運轉的僥幸機制,就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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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李榮浩發現了,而且他有足夠的平臺和能量讓這件事被看見。
他說,李榮浩曾經演唱過這首歌,沒有獲得授權,要求道歉。
李榮浩的回應來得很快。
他沒有承認,也沒有直接否認,而是提出了一個要求:列出具體的演出信息,讓他去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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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核實下來確實侵權,他承諾愿意承擔責任。
這個回應,把這件事變成了一個更復雜的局面。
維權者的角色,突然變成了被維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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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個插曲,說明了版權問題的雙向性:沒有誰天然是圣人,在這個系統里,每一方都可能在某個角落里成為未被察覺的侵權者。
行業的規范,不能只靠個人的道德自覺,更需要系統性的流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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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整件事里,有一個對比始終存在。
一邊是那些沒有拿到授權就上臺唱的人,一邊是那些主動去找授權、主動付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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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態度,才是這十五年里最清晰的那道分水嶺。
在李榮浩維權事件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著協)扮演了關鍵角色。
這個機構的背景,需要說清楚。
音著協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是中國(除港澳臺地區之外)唯一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它負責代表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管理他們通過個人難以行使的著作權,包括表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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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底,音著協的國內會員總數已達16132人。
在這次事件里,中國著作權協會向李榮浩公司酷亞音樂發出了確認郵件,明確說明:協會未就《李白》這首作品向單依純演唱會相關方發放任何授權。
這封郵件,是整個維權事件里的核心證據之一。
但音著協能做的,也有它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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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事件的核心,是單依純方在明知授權被拒的情況下依然演唱——這種情形,音著協的常規授權機制無法覆蓋,需要權利人本人出面維權。
這也是李榮浩為什么選擇公開發聲,而不是通過機構靜默處理的原因。
版權意識這件事,不是所有人都缺。
有一個案例,被多方媒體報道過,是關于李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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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首歌,不是許飛的大熱作品,在當時的知名度算不上頂級。
但李健主動找到了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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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飛的第一反應,是受寵若驚。
她說,李健能看上這首歌,她無比驕傲,根本不想收錢。
但李健堅持支付了。
這件事在圈內被記住了,是因為它太少見了,少見到被當作一個值得專門報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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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汪峰,在那場《春天里》的風波里,也接受了光明日報的專訪。
他在采訪里說了一句話,說出了維權的意義所在:叫停旭日陽剛演唱《春天里》,最大的意義在于喚起版權意識,對創作人給予足夠尊重。
這不是錢的問題。
但版權問題如果不通過金錢來落實,它就只是一個道德號召,而不是一個可以被執行的規則。
這里有一件事,需要講清楚,因為很多人搞混了。
普通翻唱——比如一個普通人在公開場合免費唱一首歌——和商業演出中的翻唱,是兩回事。
商業性演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法定許可"范疇。
也就是說,只要演出是商業性質的,無論出場費高低,演唱他人作品就必須事先取得授權。
這一點,是《著作權法》寫明的,不存在模糊地帶。
在旭日陽剛的案例里,他們最初在出租房里翻唱并放到網上,是一種完全不同的行為——那是一種非營利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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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他們登上春晚舞臺、開始接收數萬元一場的商業邀約時,他們的行為性質就變了,需要授權。
在單依純的案例里,她方面曾經主動申請過授權,被拒絕了。
被拒絕之后還是唱了——這在法律層面,叫做"故意侵權"。
新京報專訪的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陶在采訪中指出,在已明確被拒之后仍進行演唱,這一情節會影響后續的賠償認定,主觀惡意會被納入考量。
這不是"不知者無罪"的情形,而是明知而為。
問題不是沒有人意識到,是系統沒有跟上。
2011年的《春天里》事件之后,國內音樂版權領域的討論開始增多,平臺版權化的進程也陸續推進——各大音樂流媒體平臺開始購買版權,音樂版權的數字化管理逐步完善。
但現場演出領域,始終是一個相對薄弱的環節。
原因很簡單:演唱會現場翻唱,取證難,追責難,維權成本高。
除非像這次一樣,版權人本身有足夠的影響力和意愿站出來,否則大多數侵權行為,就這樣消散在現場的燈光和掌聲里。
音著協有關于商業演出的音樂作品表演權收費標準,已經向全社會公示多年。
但實際執行層面,能有效監管的力量,依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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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采訪的馬識博律師,把這個現象叫做"行業長期存在的僥幸習慣"。
這個習慣,靠一件事、靠一次輿論爆發,很難根治。
它需要的是:成本可見的制度懲戒,可操作的版權申請流程,以及行業內對"先授權、后演唱"這條規則的真實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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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在相隔十五年的兩個時間節點上,做了大致相同的選擇:維權,公開,講道理。
結果也大致相似:對方道歉,事件落幕,整個行業被迫重新討論一遍版權問題。
但有一件事,這兩次事件里都沒有發生,也很難靠兩次事件來觸發——那就是真正意義上的制度變革。
每一次版權事件發酵,都帶著大量的輿論關注,大量的法律科普,大量的"這件事太重要了、一定要改變"的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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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呼聲過去之后,行業的運轉方式,依然維持原狀。
因為改變需要的不只是呼聲,還需要可執行的流程、可追究的懲戒機制,以及——愿意承擔變革成本的利益相關方。
而在版權問題上,受益于僥幸機制的一方,往往是那些手里有錢、有資源的主辦方和演出公司。
讓他們主動收緊流程,增加成本,需要的不只是一次兩次的輿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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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最終的價值,或許不在于單依純是否道了足夠誠的歉,不在于李榮浩是否追究了賠償,也不在于旭日陽剛當年是否得到了汪峰的諒解。
它的價值,在于每一次這樣的事件公開,都在給行業里的每一個參與者——歌手、主辦方、經紀公司、版權機構——發出一個信號:
這件事,是有后果的。
后果存在,僥幸才會收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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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消失,僥幸就會回來。
而讓后果持續存在的,是制度,是法律,是每一次有能力發聲的人選擇不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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