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疑難復雜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勝訴,委托人獲得了應有的賠償,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案情非常復雜,不僅涉及醫療機構對患者的診療行為,還涉及醫務人員對醫療設備的管理、操作和使用。接受委托后,李廣成律師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并申請法院委托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對被告山西某醫院的醫療過錯進行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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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審理過程中,李廣成律師就本案中被告醫院的診療行為撰寫了專業的患方陳述意見,并陪同委托人前往北京參加鑒定聽證會。最終,鑒定機構采納了李廣成律師提出的主要陳述意見,認定被告山西某醫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根據專業司法鑒定意并結合本案相關事實,采納了李廣成律師的代理意見,委托人依法獲得應有的賠償,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本案《患方陳述意見》予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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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陳述意見》
尊敬的各位鑒定專家: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過程
患者劉XX2024年12月4日因呼吸困難入住山西省XX醫院呼吸與危重癥醫學科二病區,入院時初步診斷為:間質性肺疾病伴感染I型呼吸衰竭,左上肺腺癌免疫治療后伴肺內轉移、多發骨轉移,肝小囊腫。住院期間需每天輸液治療,使用高流量呼吸機用于供氧。
2024年12月7日凌晨5時20分左右,患者感覺機器氧氣流量變小,于是家屬叫護士過來調試機器,護士來到病房調試機器后機器突然不出氧氣了,家屬問護士會不會調試機器,護士調試不了就找醫生去了。過來的第一個醫生查看機器后說這個機子他調試不了,然后又叫第二個醫生從10層下來過來調試,但仍然沒有調試好。之后,第二個醫生打電話從10層推下來一臺同型號的呼吸機,但該臺機器卻一直遲遲啟動不了,患者此時還是清醒的。由于前兩臺機器都無法正常使用,醫生又去聯系了第三臺無創呼吸機,當第三臺呼吸機來到病房準備插管時,患者由于持續長時間沒有氧氣已失去意識,并于9時8分因長時間缺氧窒息導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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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方存在的醫療過錯
患方代表李廣成律師認為,醫方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的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過錯和失職行為,對患者的死亡難辭其咎,負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醫方的主要過錯有以下幾個方面:
1、呼吸機無法供氧,嚴重耽誤了患者的病情和治療,導致患者死亡。
患者的病情本應持續進行不間斷的高流量吸氧治療,但卻因醫方的呼吸機不能正常供氧,先后更換三臺呼吸機仍不能給患者提供氧氣,嚴重耽誤了患者的病情和治療,導致患者持續缺氧長達近半小時而意識喪失,造成了患者的死亡。這屬于重大失誤和事故,醫方存在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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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方對呼吸機如此重要的醫療設備缺乏日常維護和檢查,沒有配置備用呼吸機,在連續更換3臺呼吸機后仍無法為患者供氧,醫護人員欠缺操作和使用呼吸機的技能,缺乏供氧故障的應急處理方案,導致患者長時間處于缺氧狀態。
3、臨時醫囑單(2024年12月7日)中記錄05:41急請麻醉科急會診,07:01急請重癥醫學科急會診,但醫方明顯存在延誤會診的情形,病歷中也沒有看到相應會診時間和記錄,明顯違反了《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關于“機構內急會診應當在會診請求發出后10分鐘內到位”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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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患者因呼吸機長時間無法供氧導致病情危重時,醫方存在搶救不及時,搶救措施不當,搶救效率低下等過錯,這也加速了患者的死亡。
5、醫方在病歷(病程記錄、護理記錄、搶救記錄等)中未如實、詳細記錄呼吸機無法供氧的時間、更換呼吸機的過程及時間節點以及患者斷氧治療后的身體反應、病情變化及醫方所采取的治療、護理措施和效果等情況,違反了《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關于“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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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代表李廣成律師認為,保障重癥患者供氧是醫療機構基本的診療職責,醫方作為一家省級三甲醫院,對于需要持續不間斷高流量吸氧治療的重癥患者,卻出現呼吸機無法供氧,先后更換三臺呼吸機仍不能給患者提供氧氣的重大失誤、失職和嚴重事故,不僅嚴重耽誤了患者的病情和治療,導致患者持續缺氧長達近半小時而意識喪失,造成了患者的死亡,而且給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巨大的精神傷害,對此醫方難辭其咎,負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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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對于如此明顯和嚴重的失誤和過錯,醫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各位鑒定專家明察秋毫,依據客觀事實和醫學專業知識,對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科學的鑒定意見。
患方代表: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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