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04,家屬賠償且獲諒解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訴。
1、譚某某詐騙案,深寶檢刑不訴〔2021〕868號
2、譚某某,女,24歲,高中文化,無業,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
3、2021年5月7日,譚某某因無錢還信用卡萌生找人還款的念頭,遂在寶安區使用“陌陌”軟件發布動態,稱信用卡逾期需找人過賬,并附上個人照片。被害人葉某某看到后遂與之聯系,雙方商定由葉某某墊資16000元幫助譚某某還款,到賬后譚某某再刷卡歸還。雙方互加微信后,于當晚22時見面,后被害人葉某某提出讓譚某某與自己同居一次作為回報,譚某某默許。雙方去某公寓開房同居后,被害人葉某某使用自己帶來的pos機和信用卡套現,再轉入自己個人賬戶,隨后再轉入譚某某的支付寶。譚某某本應依約歸還信用卡之后,再次用pos套現還錢給葉某某,但譚某某謊稱口渴,要求葉某某去樓下買水。期間,譚某某逃離現場,并刪除了被害人葉某某陌陌、微信、支付寶等全部聯系方式。案發后,被害人葉某某報警,3天后,民警將譚某某抓獲歸案,后來,譚某某家屬賠償了葉某某,葉某某出具了諒解書。
4、寶安區檢察院決定對譚某某不起訴。
5、司法觀點,譚某某收到錢后即跑路的行為,雖然不能直接認定譚某某事前就具有詐騙錢財的主觀故意,但司法解釋將“事后跑路”擬制認定為“事前有故意的預謀”,本來判譚某某詐騙罪也沒什么爭議。但本案譚某某犯罪輕微,家屬退贓且得到了被害人諒解,對譚某某不起訴,也算是給涉世未深的年輕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6、最后同事說,這兩個人,哪跟哪啊。回答和感嘆,哪跟哪,也是他們兩個人之間的私事,但騙錢就越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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