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掌上長春
戀愛可以散場,約定不能失約。同居期間自愿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就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反悔。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再次明確了此類協議的法律效力。
2023年5月,高某與李某確立戀愛關系后便開始同居生活。2024年,二人滿懷憧憬攜手創業,共同經營起一家燒烤店,開啟“愛情+事業”的雙重打拼之路。然而,感情未能抵過現實磨合,2025年雙方因感情破裂決定分手。為妥善處置共同經營的燒烤店,避免后續糾紛,二人經協商一致簽署了《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協議》。
根據協議約定,燒烤店由李某繼續經營管理,李某需向高某支付餐廳增值利益、上年收入補償款及工資等各項費用共計48萬元。該筆款項采取分期支付方式,李某應于每月15日前支付1萬元,分48期結清;若李某連續超過三期未按時足額支付,剩余全部款項將視為到期,李某需按月利率0.5%向高某支付利息。同時,高某需積極協助李某辦理燒烤店法定代表人更名,以及收銀系統、稅務登記等相關信息的變更手續。
高某履行了全部協助義務,成功將燒烤店相關登記信息變更至李某名下。但李某卻未按協議約定按時支付款項,經高某多次催討仍無結果。無奈之下,高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剩余全部48萬元款項及利息,并承擔燒烤店至2029年6月3日剩余租期的全部門市租金。
被告李某提出抗辯,聲稱涉案協議權利義務不對等,燒烤店系其個人投資洽談,且同居期間店鋪并未產生近百萬利潤,故不同意支付48萬元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協議》系高某與李某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關于協議中約定的48萬元款項,該數額的確定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燒烤店的租賃期限為5年,簽訂協議時剩余租期尚有4年,當時店鋪日營業額約為3000元,月利潤可達三四萬元,48萬元的數額是結合房屋剩余租期及當時的實際經營狀況綜合確定的。截至訴訟時,該燒烤店的經營狀況并未發生明顯變化,李某以“權利義務不對等”為由拒絕支付款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對其辯解不予支持。
關于高某主張的利息,協議中“超過三期未按時足額支付則剩余款項全部到期,并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的約定,是雙方對違約責任的明確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而對于高某要求李某支付燒烤店剩余租期全部門市租金的訴求,因高某并非該租賃關系的權利人,其該項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法院判決李某給付高某48萬元及利息。
來源:平安長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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