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從一位律師朋友那里了解到這樣一個案件。大家都知道,合作最怕遇到拖欠款項的情況。當天然氣公司遇上資金周轉困難的房地產公司,幾百萬的工程款要不回來怎么辦呢?這起工程款糾紛案件或許能給你一些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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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四川鑫中云律師事務所的黃明律師代理。黃明律師自2023年開始執業,累計承辦各類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他是中國法學會會員,有著獨特的“財稅+法律”雙重視角。在從事法律工作前,他在大型央企及上市公司擔任近十年財務負責人,還擁有中國律師、稅務師及高級會計師資格,擅長處理合同糾紛、公司事務、刑事辯護等領域的案件。
接下來聊聊這個案例。南充某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和四川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委托合同》,負責427戶天然氣管道設施建設,合同總價208萬余元。合同約定被告先付50萬,余款158萬余元在“通氣點火前”付清。可被告資金周轉困難,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用被告三期項目50個車位銷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承諾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到了,被告沒足額支付。截至起訴前,還拖欠工程款本金110萬余元及違約金。于是,黃明和趙X律師代理天然氣公司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約定三倍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18萬余元違約金。
這個案子的焦點是:欠付工程款具體金額是多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該用原合同約定還是視為變更后未約定。庭審中,被告承認欠款,但表示償付困難,還對高額違約金有異議。黃明律師他們采取了這樣的策略:首先梳理銀行流水、《往來款項確認書》等證據,和被告當庭對賬,鎖定欠付工程款本金為1,019,541元,為訴求奠定基礎。然后針對違約金爭議,指出《補充協議》沒明確“免除”逾期付款違約責任,被告違約就得擔責,還說明了原合同違約金標準約定背景。同時,律師也考慮到法院可能調整違約金標準,所以核心是確保工程款本金全額支持,把違約金作為爭取項。
最終,法院全額支持了工程款本金,判決被告支付1,019,541元。對于違約金,法院認定被告違約,由于《補充協議》變更了原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且未明確新的標準,就酌情裁定自逾期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費也由被告承擔。
從這個案例能總結出幾點法律干貨:第一,合作中要保留好銀行流水、確認書等證據,這在確定債權金額時很關鍵。第二,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合同條款時,一定要明確逾期付款等違約責任,避免后續爭議。第三,遇到糾紛起訴時,既要堅持主張自己的合理權益,也要對裁判結果有合理預期,以實現利益最大化。
結語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商業合作中遇到欠款糾紛別慌,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核心債權就能得到法律保護。在解決糾紛過程中,合理運用法律策略很重要。黃明律師擁有“財稅+法律”復合背景,任職于四川鑫中云律師事務所,地址在南充市嘉陵區陳壽路299號,能為大家在法律事務上提供更專業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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