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內部責任的劃分對承包人不具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3次法官會議紀要)
一、案情事實(時間順序)
1.A公司取得案涉房地產項目整體開發權。
2.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協議,約定:B公司負責開發B區,雙方各自獨立經營;項目全部土建工程統一由C公司承建。
3.A公司與C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負責人以“B地塊負責人”名義在合同上簽字確認。
4.C公司將工程交由何某以“C公司第一施工隊”名義實際施工。
5.工程完工后,欠付工程款1000萬元,何某起訴,請求A公司、B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二、法律問題
受讓房地產開發項目部分區域開發經營權的受讓方,是否應與轉讓方對整個項目的工程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不同觀點
甲說: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無證據證明A、B公司就A、B區分別結算,應認定工程整體發包、整體結算,B公司應對全部工程欠款與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保護實際施工人利益。
乙說: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須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協議約定B公司僅對B區負責,C公司知情,何某權利不大于C公司,A、B應按區域分別擔責。
四、法官會議意見
采甲說。
合作開發各方的內部責任劃分約定,對承包人不具有約束力;無明確分別結算意思表示時,項目視為整體發包,部分區域開發經營權受讓方應與轉讓方就整個項目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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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在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以銀行貸款走賬的情形下,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7次法官會議紀要)
一、案情事實(時間順序)
1.C公司(發包方)與M公司(承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M公司完成施工。
2.雙方結算:工程總價款136147605.23元,C公司已直接支付5982萬元。
3.C公司以案涉工程作抵押,向Q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求貸款必須支付至承包人M公司賬戶。
4.C公司與M公司私下約定:銀行貸款僅為“走賬”,M公司收款后須立即轉回C公司指定第三方。
5.C公司從監管賬戶劃出116267000元貸款至M公司賬戶,多數備注為“工程款”;M公司按指令全部轉出至C公司指定賬戶。
6.C公司出具《證明》,確認貸款當天全額收回,未實際支付工程款,欠付工資、材料款、稅費等均由C公司承擔。
7.M公司起訴主張欠付工程款76327605.23元,并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Q銀行作為第三人抗辯工程款已付清,M公司不享有優先權。
二、法律問題
承包人與發包人約定以銀行貸款走賬,承包人是否因此喪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三、不同觀點
甲說:走賬款應認定為工程款,發包人已足額支付,承包人不享有優先權。貸款以工程款名義付至承包人賬戶,工程款債權債務即消滅,后續劃轉形成新的法律關系;承包人同意走賬存在過錯,不符合優先權行使前提。
乙說:走賬款不應認定為工程款,發包人仍欠付,應支持優先權。走賬約定有效,Q銀行僅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不得違反“不告不理”原則剝奪優先權。
丙說:走賬款非工程款,但承包人存在過錯,依據誠信與公平原則,不應支持優先權,避免損害抵押權人利益、架空抵押制度。
四、法官會議意見
采甲說。以工程款名義進入承包人賬戶的銀行貸款,認定為已付工程款,對應債權債務消滅;發包人已足額支付,承包人不再具備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定條件,優先權主張不予支持。(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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