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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健安醫院院前急救事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4月8日晚發布情況說明指出,經查實,深圳健安醫院未按120調度指令將患者送往指定醫院,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急救條例》相關規定。龍華區衛生健康局已依法對其作出罰款7.6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此前報道,2025年8月5日凌晨,54歲的張女士因突發腹痛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按急救中心調度指令,她本該被送至深圳市龍華區人民醫院,救護車卻將她拉到車輛所屬的健安醫院。張女士最終因脾動脈瘤破裂出血搶救無效離世。此事令人很震驚。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患者方的意愿是送往目標醫院。健安醫院及涉事救護車工作人員也清楚“就近、就急”等原則,但沒有將患者送到急救中心推薦的目標醫院,而是送往距離更遠的健安醫院。
據悉,患者家距離目標醫院2.8km,距離健安醫院3.8km。對危急重癥患者而言,搶救生命需要爭分奪秒,救護車多跑0.1km都可能錯失最佳搶救時機,更別說多出1km。從當地衛健局《答復意見書》內容來看,患者在病情愈發危重后又被轉院至目標醫院。這表明健安醫院的急救能力確實不如目標醫院,轉院也是在浪費搶救時間。
假如救護車嚴格執行急救中心調度指令,將患者直接送到目標醫院,既節省了時間又保證了急救能力,應該說患者存活的希望大增。然而,涉事救護車卻“有令不行”“舍近求遠”,以至于釀成嚴重后果。當地衛健部門事后調查認定,涉事健安醫院連續兩次違反急救調度指令,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破壞公共救援體系根基……
涉事救護車為何這么做?答案不外乎三個原因:其一,沒有重視患者生命健康權益。如果以患者為中心,不會干出如此離譜的事情;其二,完全無視《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和調度指令,而是我行我素;其三,在利益驅使下做出非常離譜、令人憤怒的選擇。從某種程度而言,在私心作祟驅使下將患者強行“綁架”到所屬的醫院。
作為一家民營醫院,健安醫院主要收入來源是患者,多一個危重癥患者,醫院就多一筆可觀的收入。而涉事救護車恰恰屬于健安醫院,不管是健安醫院要求救護車將患者送來,還是醫院考核獎勵制度促使,或者是涉事救護車司機及醫護人員為了個人利益主動這么做,歸根結底都是因為,患者生命安危遠不如醫院或個人利益重要。
當患者生命健康權益的重要性,排在健安醫院利益及其救護車工作人員個人利益之后,我們就不難理解涉事救護車為何敢于違反調度指令,將患者送到自家醫院。也就是說,表面看,涉事救護車歸急救中心統一調度,但實際上是利用當地急救中心這個“獲客”渠道,來為自家醫院謀私利。這釋放出一種自私的、可怕的危險信號。
雖然健安醫院被處以7.6萬元罰款,并暫停院前急救資質半年,但患者家屬認為,當時未按調度的急救措施延誤了母親的最佳搶救時間,家屬認為目前對涉事醫院的處罰結果過輕,他們難以接受,已就此事申請行政復議,我們且看結果如何。對深圳有關方面而言,能否嚴肅依法處理此事,不僅關乎患者方權益,也關乎警示效果。
無論是深圳還是其他城市,都要深刻汲取這一事件的教訓,讓患者生命健康權、相關規定和調度指令,真正受到各網絡醫院及其救護車工作人員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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