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道路,承載著鄰里鄉親的日常出行,也見證著基層社會的煙火氣息。然而,一次不經意的晾曬行為,卻可能打破這份寧靜,甚至引發侵權糾紛。
近日,木城人民法庭審結了一起因在公共道路晾曬豆渣致人摔傷的案件。承辦法官通過公開心證、針對性釋法、柔性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當庭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
案情回顧:路上曬豆渣致行人摔傷
2025年某日,李某在木城鎮某公共道路正常行走,腳下突然一滑,重重摔倒在地。經醫院診斷,右側踝關節骨折,給生活帶來不小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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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由AI生成
夾江縣公安局木城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通過調取現場監控、走訪詢問,查明路面上的豆渣系周某晾曬。
李某認為,周某在公共道路上晾曬豆渣,既未設置警示標志,也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直接導致自己摔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周某則辯稱,晾曬豆渣是農村常見行為,未曾想到會致人受傷,且李某自己未盡到注意義務,受傷與其無關。
雙方經多次調解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辦案過程:先審后調打破認知誤區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黃昕蕾察覺到,周某對“在公共道路晾曬豆渣”的行為性質存在明顯法律認知錯誤,他認為這只是農村生活常態。
庭審后,法官組織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釋法說理。把法律依據擺出來、把責任歸屬講清楚,讓周某從“我沒錯”轉變為“我明白錯在哪里”,也讓李某對維權的法律基礎有了更清晰的認識。隨后,法官緊扣鄰里親情這一情感紐帶,反復與雙方溝通,引導雙方放下對立情緒,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李某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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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當事人當場履行
法官說法:公共道路非“自家曬場”,妨礙通行須擔責
本案是一起因占用公共道路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原告李某認為公共道路管理者已盡警示、提醒等義務,故明確向行為人周某主張權利。經審理查明,案涉豆渣確系周某晾曬,其行為是造成原告摔傷的直接原因,周某依法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請務必牢記:晾曬物品應選安全場所,切勿占用公共道路。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必須提前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并在現場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或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安排人員現場看護。行人和車輛通行公共道路時也應注意觀察路況,確保自身安全。
(夾江縣人民法院付冉邱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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