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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學經典文章
文化人類學
原始宗教-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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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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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惠祥(1901-1958),福建晉江人,中國人類學家、考古學家、民俗學家及民間文藝理論家。歷任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組助理研究員、廈門大學歷史社會學系主任、教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任廈門大學歷史系主任、人類博物館館長。著有《文化人類學》《中國民族史》《臺灣番族之原始文化》等。
宗教的新研究法
最初研究宗教的大都是宗教家。他們所成就的如基督教的神學、佛教的佛學等,對于各人自己所信仰的一種宗教的道理闡揚發揮都很詳盡,但其缺點也就在此;因為,(一)他們所研究的只是一種宗教,研究的結果何能概括世界各種宗教。(二)他們的立足點既是一種宗教的信徒,則其意見自然是傾于左袒自己的宗教,自己所奉的方是神,別教所奉的則斥于神的范圍以外;自己的宗教行為是真正的,別教的宗教行為則斥為魔術與迷信。所以嚴格言之,宗教家的研究宗教,不是真的研究“宗教”,而是闡揚其所信的“一種宗教”。因為這種研究的不合宜,于是哲學家便出來擔任這種工作。他們以無偏無頗的眼光綜覽各種宗教的內容,統論各種教理的哲學意義;這是他們的大貢獻。但這種工作卻只能解決宗教研究的一部分,還有一部分未能解決,因為,(一)哲學上所研究的,只是含有哲學意義的教理;(二)其范圍只限于發展已高的宗教。對于各種高等宗教如佛、回、基督等教的研究固已顯著成效,但對于“宗教”全體的性質及起源還是不能全曉。這個原因便在于還有各種未有哲學意義的低等宗教即通常所指為迷信及魔術等還未經人注意的緣故。這種低等的或原始的宗教是存于文化比較落后的人民,即通常所謂野蠻民族以及文明民族中的無知識的階級中;而這種材料是文化人類學家所熟悉的,于是便由人類學家來擔負這種工作了。人類學的研究宗教是先擬定一種假說,他們以為宗教的要素及起源還可以在低等宗教中去尋,因為低等宗教離起源較近而其內容比較簡單,易于發現其要素。所謂要素與起源自然不能說是極端的即絕對性的,因為物質科學尚不能根究具體的物質之極點的要素與起源,精神科學更不能懷這種奢望,只要在可能范圍內找到有相對價值的解釋便足,若離卻事實只在玄想上推求,便脫離了科學的性質了。人類學的研究原始宗教恐怕永遠不能找到“最原始的”起源與“最簡單的”要素;但普通意義的起源與要素,總有希望可以知道一點。這便可說是研究宗教的一種新方法。
但人類學家的研究原始宗教與其說是為要完成宗教學,毋寧說是為要完成原始文化的研究。因為人類文化的根源在于人類的心靈;而心靈的表現在文明社會有很多方面,除宗教外尚有哲學及科學,在原始社會則只有宗教一方面最為顯著,哲學與科學的思想尚在萌芽,且尚在宗教的范圍內。所以如要了解原始的心理只有探索原始的宗教。我們如要曉得人類初時的宇宙觀,只要探索他們的宗教;我們如要曉得他們對于自然界的解釋,也只要查問他們的信仰;我們如要了解社會上各種事件如神權政治、宗法制度、生產、死亡、婚姻、戰斗的儀式、耕獵、畜牧、衣食、住所等的習慣,都可以參考原始的宗教而得解釋。
由于上述兩種目的,原始宗教的研究遂成為文化人類學中極重要的一部門。人類學家中有不少專力于這一門的工作。人類學著作中也產生了許多這一類的巨著。原始宗教的事實搜集了很多,說明的學說也發生了不少。這種知識雖不能說是完全無誤,但對于人類的求知欲也可說是有了一點安慰了。
宗教的定義
宗教的定義很多,各研究者都根據于自己意中的宗教的要素而定。其中最常被采用者為泰勒氏(E.B.Tylor)及弗雷澤氏(Frazer)之說。泰勒說,宗教的最小限度的定義是“精靈的存在物之信仰”(the belief in spiritual beings)。這說的優點在于把宗教的態度和宗教的對象都提出來。其缺點則是:(1)只舉信仰一方面而漏了宗教行為(practices)。因為在原始宗教中,宗教行為,即儀式(ritual)也極重要。(2)精靈的存在物范圍還狹,不能完全概括信仰的對象。弗雷澤氏的定義說,宗教是“對于統馭自然及人類生活的超人的權威(powers)之和解的手續”。他所謂“權威”是指有意識的或有人格的物(conscious or personal agents)。這說的優點在乎改進上說而提出崇拜為宗教態度的要素。其缺點則在:(1)以宗教對象為具人格的物,因之凡非人格的而亦為原人所信為具有神秘的力者,都被擯于此定義之外。(2)以對于具有超人的力者之崇拜方為宗教現象,而實際上原人對于一部分精靈卻有只用平等對待的締約或甚且用高壓的嚇威手段的,這些事實都被排于宗教范圍之外,而派入于魔術之中,未免過于含混。上述兩種定義在下文中還要詳述,不必贅論,茲舉一種較為適當的定義于下。
馬雷特氏(Marett, R.R.)以為宗教的對象最好莫如用“神圣的”(the sacred)一語,而宗教的態度便是信這種“神圣的事物”能影響于團體或個人的幸福,因而表現此種感情思想及行為于外。“神圣的”一語的范圍很廣,能夠將所有超人的非超人的、精靈或非精靈、宗教或魔術等現象,都包括在內。所謂“神圣的”性質是:(1)神圣的便是禁忌的(forbidden),在原始社會常有所謂“答布”或“禁忌”(taboo)。附于宗教的事物,這字的意義與神圣略同。其意謂對于某種神秘事物須避忌,犯者將會遇到不幸。(2)神圣的便是神異的(mysterious)。在原始民族觀之,凡奇異的意外的不可思議的現象常有神圣的意義。(3)神圣的便是秘密的(secret)。凡神圣的事物當守秘密,例如對于未成年者婦女等常加限制,不準聞見或參加。(4)神圣的便是有能力的(potent)。凡神圣的事物大都有奇異的能力,不但精靈,便是僅只一種神秘力即所謂“馬那”(Mana)也能發生不可思議的現象。(5)神圣的便是靈活的(aninate)。神圣的物都是有意識或具人格的,猶如有生命一樣。(6)神圣的便是古舊的(ancient)。古代傳襲來的事物常有神圣的意義,如宗教儀式、神物等都有古舊性,又如古人的鬼也易于成為崇拜的對象。
宗教發生的外在條件
在宗教魔術的神秘世界之外還有自然的物質的世界,在后者中只須用物質的知識機械地對付事物,所以生活是很平常的,可意料到的。在我們文明人如此,在原始人類自然也不是全無這種境狀;不過原始人的這種自然的平常的世界比較我們的為狹就是了。原始人在這種境狀時是很從容的、無思慮的,就像一個小孩。可惜原始的生活太乏保障,危機(crises)時時發生,使他們的生活真有寢不安席的苦。饑餓、疾病、戰爭都是危機,生與死也是危機,便是結婚和成丁因是生活的轉變,所以也有危險的要素。由心理狀態言之,危機便是一個人智窮力竭的時候,便是由平常習熟的境狀,突然進入了不能了解的世界的情況;在那種不能了解的世界中,人類不能用平常的方法應付,很覺得駭懼與痛苦。人類并不找尋危機,他們還盡力的避開它。危機自己來找人,弱者見之便屈服,強者則設法對付它,而宗教就由于對付危機而發生,所以危機便是宗教的第一個條件。宗教又有社會性,非社會不能成立,它是由社會構成,同時滿足社會中多數人的需要。它又是傳承的,能夠一代一代的傳下去。在原始社會中宗教的思想與行為全包在風俗之內。而不是個人的事件。原始人的宗教思想,例如,“大家都聽見雷鳴了,他必是活的”,“我夢中游行于別處,別人說我的身體卻在此睡臥。所以我必是有一個靈魂”,“人說我的面貌和水中的影相像,然則影必是另一個復生”,這些思想必定不是一個人獨創,而是多數人同構想同證明出來的,并且必定是經過很長的時代方能演成。所以宗教是社會的產物,而它的第二個條件便是社會。由別一種觀點也可證明這說。社群的態度對于個人的影響極大,個人在群眾中受社群態度的影響,感情極易興奮,常于不知不覺之中接受了神秘的感想,因而合力做出宗教的行為。這說雖奇特,卻不是沒有理由,有一派學者且竭力主張這說,以為是宗教發生的唯一原因,無論如何至少也可證明社會是宗教發生的一種條件。
宗教發生的內在條件
內在條件便是指人類心靈的一方面。宗教行為由于信仰。信仰的發生必是由于某種特殊的心理狀態。究竟這種特殊的心理狀態是怎樣的?這個問題便是宗教起源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提出的答案很多,各說都自以為是唯一的正確的道理,其實都是片面的觀察,各有一點貢獻。綜合各說的結論,對于宗教的起源雖還不能說是最后的解決,至少也可以說已經說明一個大概了。現在便把各說的內容略提于下:宗教源于對自然勢力的恐懼(fear)的學說,很早便發生,如羅馬的盧克萊修(Lucretius)便說“恐懼造成最初的神”,他以為人類對于周圍強大的勢力覺得很為害怕,由于害怕而生出崇拜。又如近代的休謨(Hume)也贊成這說,以為人類由于畏懼自然界的勢力,又以自然現象歸于神的權力,因而發生對神的崇拜,希望求其援助。這說是很普通的意見,雖不甚精密,但恐懼自然界的勢力確實是宗教發生的一部分理由。
以“神秘力”(mysterious power)的觀念為宗教發生的原因是金格氏(King)所主張的學說。這說以為原始人心中最初只是仿佛覺得有“某種物”(something)即神秘力的存在,不能了解究竟是何物,只是覺得害怕。后來方逐漸將神秘力附合于自然界,因而把自然界擬人化起來而成為崇拜對象。
與上說相近的有吉丁斯(Giddings)的“大可怖物”(greatdreadful)之說,他以為最初的宗教觀念只是一團不清楚的觀念,后來方逐漸分化明晰。原始人類起初只信有一種“大可怖物”,即非人的物或力,后來方把他具體化為精靈或別物。
上述的馬雷特氏以為宗教的發生由于事物的神圣(sacredness)的觀念,凡反常的不可思議的現象都有神圣的性質,易于引起崇拜。
鮑德溫(Baldwin)以為宗教是依人格的生長(personal growth)的程序而發生的。小孩在其心理的發展中每覺得大人的人格為他所不能捉摸,因之生出依賴心及神秘性的觀念。人類對于自然界也這樣,他們覺得自然界的不可思議,因之也生出依賴心及神秘性的觀念,把自然界視為奇異的人格,因而對它崇拜。
馬克斯·米勒爾(Max Muller)說宗教的起源在于“無限”的觀念(perception of the infinite)。這種觀念是由于人類對付四圍的世界而生的,他們覺得自然界的恒固遠勝于人壽的短促,而自然的勢力也遠非人的能力所能比擬其萬一,所以便生出自然界是“無限”的觀念,因之對它崇拜。
杜爾克姆氏(Durkheim)從另一方面著想,他以為宗教是由于“社群的態度”(group attitude)而發生。社群對于某種事物有特殊的態度,用儀式以表現它,因之而生出神秘的性質,其事物遂成為崇拜的對象。
弗雷澤(Frazer)的意見也很奇特,以為宗教是由魔術轉變而成,在宗教之前先有一個魔術的時代即無宗教的時代。在無宗教時代人類以為各種神秘的物或力都可以用魔術來抵抗、制服它們,后來覺得失敗了方改用祈禱、崇拜來和解它們,這才算作宗教。拉伯克(Lubbock)的意見也與此相近。他以為宗教時代之前只有魔術和迷信,其時人類只曉得利用“靈物”(fetish),后來方進而崇拜偶像及生人、死人等。
斯賓塞(Spencer)主張“鬼魂說”(ghost theory),以為宗教的起點在對于鬼魂即死人的畏懼和崇拜。他很詳細的推測鬼魂觀念發生的程序,并推論各種崇拜都是由鬼魂崇拜演成。
泰勒(Tylor)提出“生氣主義”(animism),以為人最初的信仰對象是“精靈”(spirits),精靈便是“生氣”或靈魂。萬物都有精靈,人類死后的鬼魂也是精靈的一種,自然界的各種奇異現象都是精靈所作成的。
馬雷特(Marett)改進生氣主義而提出“生氣遍在主義”(animatism)或“馬那主義”(Manaism)或“先生氣主義”(pre-animism)。這說以為在信仰精靈以前還有只信一種超人的神秘的力的時代。如美拉尼西亞人所謂“馬那”(Mana)便是這種力。這種力遍在于宇宙間,凡物之所以有超人的神秘性都是因有馬那,便是精靈、鬼魂都是如此。所以馬那的觀念可以說是早于精靈的觀念。
*節選自林惠祥:《文化人類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277-2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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