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河南省沁陽市“13歲少年黃鑫宇騎車路上被繩子鎖喉”一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今天(4月15日),河南日報社視覺全媒體中心·大河報記者從沁陽市相關部門獲悉,目前受傷男童赴京治療后生命體征平穩,涉案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事發后,當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快速響應,統籌各方力量全力以赴開展醫療救治、幫扶救助與事件處置工作。為爭取最佳治療效果,4月12日,黃鑫宇已順利轉入北京市兒童醫院重癥監護室,目前生命體征平穩。4月13日,北京市兒童醫院組織多學科專家會診,精準研判病情,制定下一步專項治療方案。焦作、沁陽兩級衛健部門工作人員,鎮、村工作人員,已趕赴北京市兒童醫院,幫助家屬做好醫院對接等工作,助力孩子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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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少年在治療中。(視頻截圖)
一方有難,八方支援。事件發生后,當地黨委、政府立即安排民政、教育、衛健等部門迅速行動,第一時間啟動愛心募捐機制,廣泛發動機關干部、企業、社會組織及社會各界愛心人士伸出援手,積極暢通多元捐款渠道:一方面開通慈善捐款專用賬戶,定向接收社會各界捐款;另一方面在村委會張貼黃某宇親屬微信收款二維碼,方便愛心人士便捷捐贈,并確保每一筆善款都用于孩子救治。
截至目前,通過線上、線下籌款渠道,已累計籌措各類愛心善款70余萬元,為孩子后續治療提供了資金保障。其中,沁陽市第四中學全校教師捐款7000元,八年級(3)班學生捐款675元,由班主任以現金形式轉交黃鑫宇同學的家長。
同時,沁陽市教體局已經要求學校與家長保持聯系,對接學生平安保險投保情況,及時為學生做好服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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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少年在治療中 (視頻截圖)
此外,河南日報社視覺全媒體中心·大河報記者從沁陽市相關部門獲悉,經調查,2026年4月4日上午12時左右,柏香鎮村民黃某宇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沁陽市柏香鎮一村道上行駛時,被柏香一街村民朱某雨(女,62歲)打玉米所拉繩子勒住脖子,黃某宇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現已脫離生命危險。目前,當地警方已立案偵查,對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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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男孩被老人私拴繩索割喉仍有一段氣管未能找到……他成績全校前三,母親白血病加乳腺癌
河南13歲男孩小宇騎電動車時,被老人私自拉設的繩索割喉一事,有了新進展。
4月14日,記者注意到,家屬在水滴籌平臺詳細講述此事經過。其稱,小宇進行了氣管連接手術,但仍有一段氣管未能找到。
河南沁陽市柏香鎮一街村村主任表示,目前受傷男孩已脫離生命危險,已從重癥監護室轉入普通病房,相關專家將在15日對男孩再次進行會診,確定之后的手術方案。
針對網友關注的男孩治療費用問題,柏香鎮政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當地已通過開通慈善捐款專用賬戶,接受企業等渠道的捐助,同時將患兒母親的個人收款二維碼張貼在村委會,方便社會愛心人士直接捐款。截至目前,通過上述渠道已籌措善款約65萬元。柏香一街村村主任告訴記者,籌集到的善款基本可以覆蓋目前的醫療費用。
記者注意到,男孩母親郝女士發起的水滴籌已籌滿60萬元目標善款,共獲超1萬人次捐款。
4月14日,小宇的母親告訴記者,她和孩子現在都在北京,小宇的身體情況一天比一天好了,“我挺想追責的”。
據媒體4月11日報道,河南焦作,一村里老人為打玉米私拴繩子攔村道,致一13歲男孩兒騎車上學被鎖喉,自己托著腦袋生生跑回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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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路段
事發地為村中一公共通行村道,拉繩者今年70歲左右,與受傷男孩同村。
男孩受傷后,被送往鄭州大學附屬鄭州中心醫院救治,經確診,男孩氣管斷裂,頸部創傷嚴重,肺內還存在積血等癥狀,病情危急,于4月12日晚轉入北京的醫院接受治療。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此事。
男孩母親郝女士崩潰道:“我都不敢想,醫生說救活救不活不知道,我可難受可難受了。”
村支書介紹,受傷男孩成績優異,位列全校前三,其母親患有白血病和乳腺癌,家庭經濟狀況較為困難。記者了解到,目前事發一周,附近村民和同學、家長捐款上萬元,拴繩人前后也僅出一萬元,遠不夠治療費用,當記者問及為什么掛繩子時,對方卻直接掛斷了電話。
據悉,該男孩正在ICU搶救,出事后一周的醫藥費已經花費20萬,家中積蓄耗盡。目前基層政府、民政所、慈善機構、村民、學校、培訓機構等都對受傷男孩進行了幫助。
律師:涉事村民或擔刑事責任
記者注意到,此事發生后,有關“涉事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問題在網絡上引發討論。對此,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表示,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涉事村民在村內公共通行道路上私自橫拉繩索。對于其是否設置了明顯警示標識,現階段尚無明確信息。如未依法設置或警示不足,可能被認定為對不特定通行人員的人身安全構成現實危險。
在刑事責任方面,如公安機關調查認定,行為人拉設繩索的行為具有明顯危險性,且本應預見可能造成他人傷害的后果,卻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進而導致他人重傷甚至危及生命的,可能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
“該行為還可能被認定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莎進一步分析稱,行為人“預見”在公共通行道路上設置障礙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況下,仍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這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常莎還提到另一種情況。若行為人出于阻攔通行等目的,明知該行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損害,仍持放任態度,則屬于間接故意。情節嚴重的,也可能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指出的是,與前述基于過失的情形相比,間接故意的情形在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上更為嚴重。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放任危險結果發生’的心態,屬于故意犯罪,會被認為比過失犯罪具有更高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因此在定罪評價和量刑上也更為嚴厲。”常莎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以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為前提,本案具體定性仍需結合現場情況及行為人主觀狀態綜合判斷。
此外,常莎表示,在民事責任方面,該路段屬于對外開放的公共道路,村民無權擅自設置障礙物。這一行為直接導致男孩受傷,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后續康復費用等。若造成傷殘,還需承擔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應賠償責任。
針對受傷男孩及其監護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的問題,常莎表示,男孩年僅13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外出行為及安全保障責任主要由監護人承擔。但具體到本案,還需看監護人是否存在明顯過錯。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男孩確實存在違規駕駛行為,監護人未盡到充分監管義務,可能會在民事賠償中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并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不過,該違規騎行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的因果關系需要具體分析:如果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道路中突發、隱蔽且危險的繩索障礙,那么即便存在違規騎行行為,在責任劃分中,拉設繩索一方仍可能承擔主要甚至全部責任。
此外,常莎還補充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受害案件,通常會綜合考慮行為危險性、可預見性以及各方過錯程度進行責任劃分,以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男孩的違規騎行行為一般不影響涉事村民刑事責任認定,但可在刑事量刑及民事賠償時作為酌情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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