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即將于2026年5月1日起實施的司法解釋,引發了不小的爭議。這份名為《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新規,對多類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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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真正引發輿論關注的,是其中兩個看似“方向相反”的變化:一方面,大幅降低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入罪門檻;另一方面,卻顯著提高了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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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連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都評論說:“對醫生是真狠,對干部是真松。”
先說前者。按照新規,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將統一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執行。具體到醫療領域,這意味著長期存在爭議的“回扣”問題,將被納入更嚴格的刑事規制范圍。過去,一些醫務人員收受藥品或醫療器械供應商回扣,往往因為金額不大、標準較高而難以入刑。而新規明確,累計金額達到3萬元,就可能面臨刑事追責。這一變化無疑大幅壓縮了灰色空間,也釋放出強化行業整治的明確信號。
再看后者。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說明來源的情形。在此前規定中,立案追訴標準為差額30萬元以上。而新規將這一門檻直接提高至300萬元,并進一步細化為“300萬至1000萬為差額巨大,1000萬以上為差額特別巨大”。換句話說,如果一名公務員存在來源不明的財產,但差額低于300萬元,可能將不再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也正是由此產生:一邊是普通從業者,尤其是醫務人員,3萬元回扣就可能入刑;另一邊是掌握公共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300萬元以下來源不明的財產卻不再入罪。
這樣的制度安排,很難不讓人產生強烈的反差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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