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季豐的會計師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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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行政處罰決定書
財監法〔2026〕71 號
原文發布日期:2026年4月14日
轉載自:財政部網站
當事人:遵義市匯川區婁海情旅游發展投資有限公司
地址: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匯川大道行政辦公中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組織檢查組于2025年對你公司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一、通過虛構代建業務虛增收入
你公司基于債券市場公開披露報表統計收入等需要,在中共遵義市匯川區委黨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下稱區委黨校項目)已完工的情況下,與控股股東遵義經濟技術開發區新興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產投公司)簽訂了落款日期為2022年12月的代建協議,并根據產投公司出具的工程進度結算單,2023年、2024年分別確認代建收入34344.61萬元、34488.78萬元,占當期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95.02%、92.79%,分別確認利潤5724.10萬元、5748.13萬元。區委黨校項目實際于2021年完工、2022年8月項目開始合作運營,2022年11月項目法人變更為產投公司。你公司通過虛構代建業務,2023年虛增代建收入34344.61萬元、虛增利潤5724.10萬元,2024年虛增代建收入34488.78萬元、虛增利潤5748.13萬元。
二、虛列咨詢費358.14萬元
2024年6月,你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行(以下稱建行貴州省分行)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委托建行貴州省分行對遵義市匯川區田溝綠色食品產業園區建設項目(以下稱田溝綠色食品項目)進行工程預算審核,并以咨詢費名義列支358.14萬元。田溝綠色食品項目實際已于2019年4月完工并驗收通過,預算審核服務與項目進度不匹配,該筆費用實際為債券置換優惠利率的補償,導致2024年管理費用中虛列咨詢費358.14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查報告、檢查工作底稿、當事人簽證和反饋意見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2017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202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等規定。
依據2017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202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一條等規定,財政部決定給予你公司警告、通報批評,并處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與財政部貴州監管局聯系,憑財政部貴州監管局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過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將罰款繳入中央國庫,并將繳款憑證等相關材料書面報送財政部監督評價局。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財政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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