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低空經濟活動的規模化應用,致使空域資源發生了從純公共物品向競爭性公共池塘資源的屬性轉變,也凸顯了傳統行政管制模式與地表依附型私權結構的制度滯后性。為克服傳統產權界定模糊引致的價值耗散,應參照海域使用權分層邏輯,將低空空域從土地所有權中剝離并形塑為獨立的準物權客體。進而依據法益位階構建權利流轉機制,即基礎權益層適用行政劃撥以保障公共利益,增值權益層則引入特許經營與組合拍賣以提升市場效率。針對飛行活動的負外部性,在事前風控層面,應當建立飛行風險的當量核算體系與碎片化強制責任保險;在歸責原則層面,應當以飛行器風險程度高低為據,設置差異化的歸責模型;在權利限制層面,應當引入法定地役權構造,并在行政監管中嵌入以算法可解釋性為原則的穿透式監管,從而實現技術理性與法治價值的激勵相容。
![]()
一、問題的提出:低空空域的產權界定難題
作為新質生產力的空間載體,低空空域的規模化應用不僅推動了低空經濟產業規模的量變,更在法理層面引致空域資源物理屬性的質變。在傳統航空視域下,高空空域因物理上的不可分性與消費上的非競爭性而被界定為典型的純公共物品,由國家主權主導的行政管制模式據此確立了其正當性基礎。然而,隨著末端即時配送、支線物流運輸、關鍵基礎設施巡檢以及以evtol為載體的城市空中交通等高頻商業場景的應用日漸成熟,技術的進步大幅壓縮了對低空空域排他性占有的邊際成本,使其從非競爭性的純公共物品逐漸轉化為具備顯著競爭性的公共池塘資源。依據產權演進理論,當新技術的出現使得界定權利的收益足以覆蓋其成本時,產權安排便應從共有向私有演進,以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遺憾的是,我國現行空域立法未能及時回應該種空域資源物理屬性的轉變,致使日益增長的低空開發需求在制度供給層面陷入了權利界定模糊與資源配置低效的窘態。
該種沖突在規范層面表現為私法土地權利的垂直延伸與公法空域管制邊界之間的利益沖突。雖然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已被《民法典》第345條明確,在實定法上初步承認了空間權的分層構造,但是其垂直效力范圍的模糊性與《民用航空法》所確立的絕對空域主權之間存在顯著的解釋論難題。例如,實踐中頻發的無人機侵權案件直觀地揭示了飛行活動對地表生命財產安全的潛在威脅,而機場凈空區干擾事件則凸顯了傳統航空安全利益與新興低空開發需求在空間上的排他性競用。
更應注意的是,現有的命令—控制型行政配置模式已無法適配低空經濟高頻、離散以及非標準化的交易特征。在缺乏清晰產權界定的前提下,行政權力的強行介入往往會面臨合法性與效率的雙重拷問。就合法性維度而言,近年來實踐中出現的地方行政主體徑行出讓低空特許經營權的現象,深刻地揭示出在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缺位的背景下,行政主體將公法上的行政管轄權等同于私法上的物權處分權時容易引發行政越權的合規性風險。就效率維度而言,盡管《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19條確立了管制空域與適飛空域的二元劃分標準,但其治理邏輯本質上仍未脫離靜態規劃的行政管控窠臼。將空域使用權降格為行政許可利益的許可機制顯然不利于空域的高效利用。監管機關受制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難以對海量且動態的飛行需求作出實時且精準的響應。同時,由于缺乏統一的確權機制,完整的空域資源在事實上被多元行政條塊與地面權益主張切割得支離破碎。這不僅導致了空域資源的閑置與錯配,更因權利構造的碎片化而極易誘發“反公地悲劇”(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即當過多的權利主體在同一空間內擁有重疊的排他性否決權時,理性的資源整合將因協調成本趨于無窮大而無法實現,最終導致稀缺資源陷入低效的利用狀態。
究其實質,低空飛行器涉及占用、使用或者擁有不同于以往物權法上的新空間,因而需要建立新的公共航路交通規則。若不明確低空空域的產權歸屬及其權利邊界,僅憑傳統的行政區劃或簡單的相鄰關系規則,已無法消解土地所有者與飛行器運營者之間日益激化的利益沖突。面對此種資源屬性的變遷,單純依賴規范法教義學的邏輯演繹亦難以充分回應空域資源的稀缺性挑戰,此時亟需引入法經濟學的分析工具,為空間權利配置尋找效率最優解。質言之,構建一套適應數字時代特征、能夠精確量化并實現低成本流轉的低空空域權利配置規則,不僅是法律應對技術變革的理性選擇,更是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必然要求。
二、權利構造:低空產權界定及分層設權
(一)
權利客體重塑:從地權依附到獨立的空間宗地
空域權屬界定與利用規則是低空經濟法律制度建構的中心問題。在傳統不動產法理中,低空空域往往被視為地表所有權的物理延伸,該邏輯根植于羅馬法中“誰擁有土地,誰即擁有土地之上直至天空”(cuius est solum,eius est usque ad coelum)的絕對所有權傳統。此種“上達天宇”的觀念在農業文明時期具有內在的制度理性,因彼時空域資源的利用密度極低,將其依附于地表權利不僅契合物理認知的直覺,更能有效降低權屬辨識與界定的信息成本。然而,隨著低空飛行技術的進步與應用場景的延展,倘若仍沿襲地表依附型權利結構,必然會導致低空資源被細碎的地權邊界所割裂。低空空域權屬重塑的關鍵,正在于實現空域客體與地表權的適當脫鉤。事實上,盡管我國學界對空域的物權屬性曾存爭議,但隨著空域資源稀缺性的凸顯,理論共識逐漸傾向于將其界定為派生于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用益物權。空域國家所有權同時是民法意義上的所有權,因而低空使用權并不與國家所有權相沖突。
低空空域從地權桎梏中剝離的邏輯,可在私法史上不動產權利分層的漫長演進中尋得清晰的規范脈絡。早期受限于地表物理邊界的測度能力,法律不得不通過擬制將礦產資源與地下空間視為地表所有權的附合物。但是隨著工業革命引發的礦產資源價值的飆升,以1810年法國《礦業法》及隨后的1865年《普魯士一般礦法》為代表的近代礦業立法,率先實現了采礦權從土地所有權中的分離。至20世紀,伴隨著大都市空間立體化的進程,法律逐漸確立了空間權的獨立登記與流轉規范。此種從地礦分離到地下空間權獨立的歷史進程,可謂私法應對資源稀缺性、通過客體精細化來降低經濟租值耗散的必然選擇。以此審視當下,現今低空空域的開發也具備了與歷史上地下資源開采相當的經濟規模與技術前提。
循此邏輯,在制度供給的路徑擇定上,我國實定法體系中日臻成熟的海域使用權制度,為低空空域的權屬構造提供了最為適切的規范參照。兩者不僅在自然屬性上呈現出物理連續性與非消耗性,在規范層面上亦同受《民法典》第247條關于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統轄。更為關鍵的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立法實踐成功打破了傳統“海隨地走”的陸海依附思維與平面化確權模式,通過立體分層設權機制,將同一經緯度坐標下的垂直空間解構為“水面、水體、海床、底土”四個獨立的權利客體層級,實現了不同功能用益物權在同一垂直投影面上的兼容并存。例如,跨海大橋占用的是水面與部分底土空間,而網箱養殖則利用的是特定的水體空間。低空空域的治理邏輯應當類推適用此種規制思路,在教義學層面徹底切斷土地所有權向一定高度以上空域的絕對延伸,并參照海域的立體確權與兼容使用邏輯,將低空資源劃分為包含特定高度、特定航路、特定時段的三維空間單元。這種準物權化的構造,使得空域權利不再是行政許可的附庸,而是能夠轉化為一種邊界清晰、可資抵押與流轉的獨立財產權。
(二)
權利內容細化:低空航路資源的數字資產屬性
依據新制度經濟學產權理論,產權界定的精度受制于測量成本與界定收益的邊際比較,那些因測量成本過高而未被界定的部分將滯留于公共領域,進而引發資源浪費。在飛行器技術尚不成熟的模擬時代,受限于三維空間測繪與物理排他手段的高昂成本,傳統低空空域缺乏類似于土地四至的有形物理邊界,法律被迫將低空空域視為缺乏內部結構的整體性資產,這實為在高昂交易成本約束下不得不采取的次優制度安排。
如今,技術不僅是法律規制的外部環境變量,更是重塑財產權客體邊界的決定性內生變量。代碼通過權限鎖定、歸屬確權等技術構建的阻斷機制,能夠產生與物理圍墻同等的排他性效力,且只要其能消除資源的可共享性,即足以確立獨立的所有權客體。低空空域權作為一種新興財產權,其確權邏輯恰在于技術進步對高昂度量成本的壓縮,即利用數字孿生(digital twin)與電子圍欄(geo-fence)等技術,將空域資源的物理屬性以經濟合理的方式予以“捕獲”并特定化,這些技術實質充當了現代物權法中的“數字化界樁”。對此,我國已有觀點提及引入數字孿生技術實現空域狀態實時映射,或借助gis技術實現城市低空通行役權的建模與表達。實踐中,地理圍欄技術是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必備功能測試科目,美國也常將其用于對無人機的監管。質言之,技術手段通過全要素建模與虛擬坐標設定,將連續的物理空域在數字空間中精確量化為數以億計的微型時空體素。其中,數字孿生技術通過全要素建模,將不可視、流變的低空物理環境實時映射為可識別的虛擬鏡像;電子圍欄技術則承擔了類似于傳統物權法中“界樁”或“四至”的定界功能,通過算法代碼在虛擬三維空間中設立具有排他性效力的電子屏障。這些體素因具備了精確的三維坐標與特定時間窗口,從而滿足了物權客體必須具備的特定性與獨立性要件。
(三)
權利外觀公示:動態登記體系與機器可讀公告
私權的確立離不開公示體系的輔助。登記機構的本質功能在于作為中立的第三方認證者,通過提供標準化的權利信息來消除非熟人交易的核驗成本,從而保障交易安全。然而,傳統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設計初衷是應對土地等低頻、長周期的靜態交易,其不僅無法實時反映空域權利的毫秒級變動,更會導致權利驗證的時滯遠超交易本身的存續周期,催生高昂的交易成本。
因此,低空權利登記系統的制度構造不應再局限于孤立的行政簿冊,而應嵌置于統一的交通管理系統中,并改造為全域共享的數字化信息基礎設施。其本質邏輯為,借助標準化手段將高度異質化的空域使用需求轉化為通用的權利通證。正如有學者在闡釋物權法定原則的經濟動因時指出,物權之所以不同于合同債權而具有對世效力,關鍵在于法律通過強制推行最佳標準化,嚴格限制了權利的種類與內容,從而大幅降低了非特定第三人在辨識權利時所需承擔的信息成本。低空治理的邏輯亦應遵循此理,即由登記系統將抽象的空域使用權轉化為標準化、可被即時識別的時空邊界信息。該信號一旦生成即通過數據鏈路向全網進行排他性廣播。任何潛在的空域進入者無需負擔高昂的權屬調查成本,即可通過系統的標準化反饋,直觀地辨識權利的存續狀態與四至范圍。
在權利效力的實現層面,該動態登記體系將推動物權公示從傳統的“擬制通知”向“機器可讀公告”的規制模式轉型。在傳統不動產法理中,登記簿僅產生法律上的推定力,即法律假定第三人應當知悉權利負擔,卻無法在物理上直接阻卻善意第三人的誤闖或侵權。現代技術提供了比傳統地役權標記更便捷的通知附著手段,能夠將限制性信息直接嵌入資產及其交易過程。該理論在低空治理中應具體化為算法準入的控制機制,即飛行器的飛控系統在執行任何起飛、航線規劃或臨時的變軌指令前,必須向登記中心發起權利驗證請求;若目標空域已被設立排他性權利,算法將自動生成電子禁令,在物理層面直接切斷動力輸出或強制執行懸停、返航指令。
總而言之,以技術為基礎的空間切割機制在本體論層面重構了空域資源的法律屬性。現代法治不應再視技術為單純的輔助工具,而應將其確認為界定權利客體邊界的構成性要素。
三、權利流轉:基于法益位階的配置機制
倘若認為法學視域下的權利客體界定旨在解決定分止爭的靜態歸屬難題,法經濟學視野下的權利配置則致力于回應物盡其用的動態效率命題。確權技術的完備并不必然引致資源配置的最優結果,面對低空經濟中高度異質且競爭激烈的利用需求,在解決權利界定的客體難題后,應當思考如何構建兼顧公平與效率的流轉體系。
(一)
基本配置原則:公共利益優先與市場效率兼顧
我國對低空空域的使用模式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私權說認為,應當構造原則無償、例外有償的低空空域使用模式,提倡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以保障低空空域資源的有效配置。該說強調低空空域權的利用應通過市場機制競爭決定。公權說則認為安全第一原則決定了空域資源配置管理應由政府主導。
然而,低空空域是兼具純公共物品與擁擠性公共物品特質的復合型資源。在低空場域中,承載警務巡邏、消防救援及應急響應任務的空域需求,因其服務于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且難以通過價格機制進行分配,具有典型的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屬于為實現社會總福利最大化而須由公法保障的純公共物品;反之,覆蓋物流配送、載人交通等商業場景的空域利用,則屬于具有競爭性與排他性的俱樂部產品。該種資源屬性的內在異質性決定了單一配置模式的有限性:若完全依賴價格機制,將導致正外部性極強的公共服務因支付意愿不足而供給匱乏(市場失靈);若過度依賴行政指令,則無法靈敏反映商業資源的稀缺程度,致使高價值的空域要素被低效占用(政府失靈)。故而,權利配置的頂層設計應當將空域權益嚴格劃分為公共屬性與商業屬性兩個維度,分別匹配行政優先保障與市場競價交易的差異化配置邏輯。
一方面,對于具有集體消費特征的公共屬性飛行活動,鑒于去中心化的價格機制難以有效揭示真實需求,故需訴諸行政機制替代市場系統。依據法益位階,該類權益對應前兩級權利順位:第一順位為生命救援與應急響應任務(如醫療急救、消防救援),其基于《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2條的法理享有絕對優先通行權,系統算法應強制賦予其時空通道的獨占性;第二順位為公共安全與政務履職任務(如警務巡邏、應急通信),此類任務因服務于社會秩序的維系而享有相對優先權,在非緊急狀態下優先于商業活動,但需服從第一順位的生命救援。上述兩類權益屬于基礎權益層,必須適用行政劃撥的非市場化配置模式,以保障公共服務的供給。
另一方面,物流運輸、商業載人等營利性飛行活動屬于追求經濟效率的私益活動,在法益權重上天然劣后于公共安全,故而應界定為增值性權益,適用市場化配置模式。對此,已有學者提出過相似觀點,例如認為航班起降時刻屬于稀缺資源,應實現航班時刻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在低空空域中,該類增值性權益對應權利順位的后兩級:第三順位為社會經濟運行任務(如干線物流、農業植保),須嚴格遵循預設航線并服從流量控制;第四順位為消費娛樂活動(如個人航拍、觀光游覽),處于權利順位末端,僅限于在非敏感區域運行,且必須內置主動避讓算法。在此范疇內,空域資源作為生產要素應通過價格機制進行競爭性分配,確保稀缺的時空網格流向邊際收益最高或支付意愿最強的市場主體。
此外必須強調的是,確立公共利益的優先順位并不意味著賦予公權力無償剝奪私權的“空白支票”。高位階公共任務對商業航線的強制動態搶占,可能抑制社會資本對低空基礎設施的長期投資意愿。故而,需要參照《民法典》第245條關于征用補償的立法意旨,構建相應的算法補償機制。當系統觸發第一、二順位任務的動態搶占邏輯并導致商業航班熔斷時,算法應實時測算被避讓主體因航線變更或取消所承擔的損失,自動從公共風險基金或財政專項中劃撥等額的補償,或者將其折算為行政合規信用或優先權權重,在后續稀缺空域資源的競價配置中賦予其相應的費率折扣或優先分配權。
(二)
一級確權市場:基于資源屬性的特許經營與組合拍賣
在依據法益位階將警務、救援等公共屬性空域劃歸行政保障軌道之后,法律制度構建的重心隨即轉向剩余的、應適用市場化機制的增值層權益。立法者面臨的核心難題在于,低空空域內部呈現出顯著的經濟特征分野。一方面,依托于大型垂直起降樞紐的城際骨干航路,因需高昂的通信、導航、監視基礎設施投入且具備極強的網絡效應,屬于典型的自然壟斷范疇;另一方面,城市末端配送與消費級飛行等分散化的空域需求,則更接近于競爭性私人物品。該種資源屬性的內在差異再次導致了單一配置工具的失靈:若對自然壟斷性航路強行引入市場競爭,或將導致基礎設施的重復建設與社會福利的凈損失;若對競爭性航路實施行政管制,則會抑制價格機制對供需信號的靈敏反應。故而,在確立市場優先的宏觀原則的基礎上,微觀層面的制度設計亦應遵循二元構造。
1.自然壟斷領域的特許經營競標
對于具有自然壟斷屬性或需長期巨額基礎設施投入的骨干航路,規范構建的重心不是強行制造競爭,而在于如何通過制度設計模擬競爭機制。已有的法經濟學理論指出,即便在自然壟斷領域,亦可通過將競爭環節前置于市場準入階段,即通過特許經營競標(franchise bidding)來替代傳統的費率管制,并模擬競爭機制的效率約束。我國也有學者主張構建低空經濟特許經營制度作為連接政府規制與市場機制的樞紐;還有學者認為特定企業或個人所行使的低空使用權,系特許經營權。據此,監管機關應當依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19條確立的擇優標準,通過公開招標,將特定時空走廊內的空域獨占運營權作為標的,授予那些承諾提供更低收費單價或更優運營服務的市場主體。
應注意的是,一方面,特許經營契約在長周期履行中極易面臨資產專用性與機會主義行為的雙重困境。由于低空骨干航路的建設涉及大量無法轉用于他途的專用性資產投入(如通信基站、精密導航設備等),一旦特許權授出,運營企業可能面臨事后變更規則或更替運營商的風險;反之,在缺乏持續競爭壓力下,企業亦可能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機會主義行事。該種雙向的道德風險要求法律應當設定合理的特許經營期限,并引入周期性的復審與特許權重新拍賣機制,迫使在位企業始終面臨潛在競爭者的約束。另一方面,平陰縣低空經濟特許經營權出讓等案例也折射出地方行政主體在理解特許經營法理上的誤區。行政機關在未完成空域精細化確權的前提下,徑行將全縣域范圍內的低空資源“打包”出讓,這違背了物權客體特定化原則,因為特許經營權的標的必須是經過數字化界定的、具有明確四至范圍的特定航路或空域網格,而非籠統的天空。
2.競爭性領域的組合拍賣
反觀競爭性顯著的商業航路與城市配送場景,在此類非自然壟斷的競爭性市場中,制度設計的核心不再是模擬競爭以規制單一運營者,而是如何在海量且高度異質的競爭性需求中甄別出資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市場主體。此時,若繼續沿用行政分配或特許模式,監管機關將受制于信息不對稱,陷入科斯關于聯邦通訊委員會頻譜管制權經典論爭所揭示的制度困境:在缺乏價格信號指引時,行政機關無法判別哪類市場主體能夠以最低成本創造最大的社會剩余。航空運輸經濟學研究更是發現,基于歷史占有的行政配給機制往往會誘導稀缺資源被鎖定于低附加值的歷史用途中,從而造成社會損失。
拍賣機制是解決該種難題的可行措施。作為一種激勵相容的價格發現機制,拍賣的制度利益不僅在于獲取財政收益,更在于能夠誘導競爭者真實披露其對資源的真實估值,從而確保稀缺的空域權利流向評價最高的運營主體。但進一步考察可知,與傳統的土地地塊不同,低空空域的經濟價值嚴格依附于“起降點(點)—飛行航路(線)—運營網絡(面)”的連通性,即任何單一網格的價值都取決于其能否構成完整飛行路徑的一環。此外,低空飛行活動亦面臨嚴苛的時空匹配約束。對于運營商而言,起飛時刻與降落時刻之間存在絕對的需求依賴,若僅獲得起飛時刻而缺失對應的降落時刻,其對該權利組合的支付意愿將歸零。倘若監管機關沿用傳統的單一物品拍賣模式,機械地切割連續的空域資源,競買人將面臨嚴峻的聚合風險,即在成功競得部分網格的所有權后,因未能通過后續競價補全完整路徑節點,導致前期投入淪為無法回收的沉沒成本。
對此,法律制度應當確立以“組合拍賣”為核心的資源配置工具。不同于傳統的逐個物品英式拍賣,組合拍賣機制的核心在于承認并尊重標的物之間的價值關聯,允許競買人基于實際運營需求,對由多個離散時空網格組成的權利資產包進行整體出價,從而在交易結構上通過“打包”行為消解單一資產的聚合風險。該機制遵循“全有或全無”(all-or-nothing)的成交邏輯,即競買人要么獲得完整的航線組合,要么完全不獲得任何網格且無需支付對價。這能夠促使投標價格真實反映出航線網絡的協同價值,而非單一節點的孤立價值。早在20世紀80年代,域外學者在針對機場起降時刻分配的研究中便已證實,相較于行政分配或獨立拍賣,允許對“起飛—降落”時刻進行組合競價,能夠顯著提升時空資源配置的社會總福利。
必須警惕的是,在肯定一級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的同時,必須關注排他性權利可能誘發的遏制競爭風險。一方面,低空經濟的基礎設施建設具有資本密集型特征與資產專用性,這顯著放大了市場競爭的失敗代價,此時擁有資本優勢的在位企業極易實施具有策略性的掠奪性競價,以實現遏制競爭的目的,從而可能在低空經濟領域重演早期民航業因時刻資源壟斷而導致的效率耗散。對此,可以借鑒國際航空時刻管理中的“不使用即收回”(use-it-or-lose-it)原則,在特許經營協議或拍賣成交確認書中植入更為嚴苛的履約考核條款。若權利人在特定周期內的空域開發利用率低于法定標準,監管機構有權啟動強制回購程序,以維持資產的流動性與可競爭性。另一方面,必須警惕在先權利人構建技術壁壘。對低空空域的使用極其依賴通信與導航標準,若法律允許擁有關鍵航路權利的企業強制推行其私有的技術標準,將迫使后續進入者承擔高昂的轉換成本,進而導致整個低空網絡被分割為互不兼容的技術孤島。故而,應當在拍賣條款中確立強制互操作性義務,要求獲得排他性空域權利的運營主體,必須開放標準化接口并兼容通用的通信協議,其實質是要求權利人承擔類似開放核心設施的義務。
(三)
二級流轉市場:基于擁堵定價的實時競價與自動締約
一級市場通過特許與拍賣確立了空域資源初始稟賦的靜態歸屬,二級市場的流轉機制則旨在解決權利運行過程中的動態適配問題。一級市場的權利配置雖能有效地回應準入階段的競爭性需求,卻無法窮盡低空運行中的高度隨機性與復雜性,諸如突發的氣象變異、臨時的空域管制或緊急救援任務等狀態。換言之,一級市場處理的是國家與運營主體之間基于財產規則的縱向確權,側重于靜態效率的保障;二級市場旨在構建運營主體之間基于責任規則的橫向流轉,側重于降低因情勢變更而產生的事后交易成本。
第一,二級市場交易標的之債權屬性與合同的自動化構造。一級市場的特許或拍賣旨在設立一種具有排他性、長期性的空間使用權,其性質接近于用益物權;二級市場的交易標的則側重于特定時空點下的瞬時優先通行權,表現為請求特定權利人開放特定時空窗口,并容忍其航空器穿越的債權性請求權。鑒于低空飛行的高頻與瞬時特征,該種路權的流轉無法依賴傳統的人工締約模式,而必須訴諸算法驅動的自動締約機制。在規范依據上,《民法典》第491條第2款關于電子合同成立時間的規定,為毫秒級的路權交易提供了堅實的實定法基礎。系統一旦依據預設邏輯發布競價指令或確認成交,即構成電子形式的要約或承諾,合同隨之成立。進言之,為了在法理上證成算法自動交易的有效性,并克服“機器缺乏意思能力”的私法障礙,應當引入“電子代理人”的擬制理論。只要算法的表現行為在客觀上構成了可被識別的交易意思,且程序置于人的控制或概括授權下,其產生的法律后果便應毫無保留地歸屬于算法的使用者。
第二,針對特定空域網格在高峰時段的流量飽和,此時單純的行政排隊指令難以甄別不同主體的時間價值差異,故需通過價格杠桿將擁堵造成的社會邊際成本內化為運營者的私人成本。具體而言,系統應實時測算空域的擁堵指數,一旦突破預設閾值,即自動觸發擁堵費的加價機制。該機制的邏輯在于利用價格門檻發揮篩選效應,即迫使需求彈性較高、邊際收益較低的非剛性任務(如消費級航拍)主動實施跨期錯峰,而保障需求彈性低、時間敏感度高的剛性任務(如緊急物流)通過支付溢價獲得準入。
第三,針對非緊急狀態下的具體航路沖突,確立實時路權流轉與補償規則。在傳統的空管規則下,航路沖突往往遵循先到先得的機械排序,該規則雖具行政簡便性,卻忽略了不同市場主體在特定時刻的時間價值異質性,致使低價值任務可能阻滯高價值任務的通行,造成社會總福利的凈損失。筆者認為,沖突雙方預先設定的電子代理人可以根據任務的緊迫性申報“時間價值”,由出價高者獲得優先通行權,并自動向讓路方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然而,在毫秒級的路權競爭場域中,若徑行采用“支付即報價”的第一價格拍賣模式,將面臨極高的策略性阻滯。理性的算法代理人為謀求自身剩余最大化,容易陷入通過刻意壓低報價以博取支付差價的博弈陷阱。這種非合作博弈結構迫使算法必須耗費算力去推演對手的估值分布,不僅極大地推高了計算復雜度與系統延遲,更極易因信息噪音導致資源錯配。為此,應當引入第二價格拍賣機制。當多架飛行器發生航路重疊時,系統允許雙方依據任務緊迫性申報競價;勝出者獲得優先通行權,但其支付的對價并非自己的報價,而是次高價(即失敗者的報價)。此時無論對手如何出價,運營主體唯有向系統如實申報其內心真實的保留價格,方能實現利益最大化。
第四,系統架構必須防止市場機制在非道德領域發生異化。雖然算法決策大幅提升了交易效率,但是機器決策的介入也加劇了電車難題的復雜性。二級市場通過價格機制解決了常態下的資源競爭,然而在涉及生命法益與公共安全的極端情境下,經濟邏輯必須無條件地讓位于生命倫理。一方面,應當構建基于物理安全閾值的算法熔斷機制。當飛行器間的物理距離突破安全防線(如tcas空中防撞系統告警閾值)或遭遇不可抗力時,系統應強制中斷一切競價邏輯,此時飛控系統的決策權重必須從“經濟最優”切換為“生存最優”。人工智能倫理規范應當積極尊重并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在生死攸關的毫秒間,任何主體都不得通過支付高價來購買他人的生命。另一方面,確立基于法益位階的緊急避險豁免規則。對于執行醫療急救或警務追捕等第一順位任務的飛行器,其在緊急狀態下對商業航路的擠占或侵入,可被界定為緊急避險。
總之,低空空域的權利配置本質上是基于法益位階的精細化利益衡量。在其常態運行中,依托特許經營、組合拍賣等工具,最大化地降低交易成本;在面臨緊急安全風險時,則通過擁堵定價與安全熔斷,回歸公法理性的約束。該種復合型配置方案旨在超越傳統命令—控制型模式的窠臼,在確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為低空經濟的規模化發展提供激勵相容的制度供給。
四、權利邊界:風險社會的公私法治理
(一)
風險治理機制:事前預防視角下的外部性內部化
低空飛行器在重塑空間利用秩序的同時,亦不可避免地伴生了物理致害、隱私窺探及安寧滋擾等負外部性問題。傳統法教義學主要依賴《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所構建的事后損害賠償機制來填補損害,其在應對低空經濟海量、高頻且主體資力高度異質的風險特征時顯得較為局限。一方面,在低空飛行器侵權案件中,許多運營主體的責任財產規模極其有限,與其在人口密集區作業可能誘發的巨災風險呈現出不對稱關系。當潛在的事故損害額顯著超出致害人的資產償付邊界時,侵權責任法試圖通過責任威懾來迫使行為人內部化社會成本的約束機制將失效,由此可能誘發行為人忽視巨災風險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針對低空噪音等分散且微額的累積性損害,受害人常因高昂的維權交易成本而選擇理性的冷漠,致使大量外部性逃逸于司法裁判之外。此時亟須通過公法管制確立強制性的風險對價機制,從而在源頭上實現外部性的完全內部化。
第一,構建基于風險當量的動態定價模型,實現社會邊際成本的精準量化。低空空域具備自然資源的法律屬性,對其開發利用的前提是準確掌握其資源量。低空治理可以參考《環境保護稅法》關于“污染當量值”的立法技術,構建一套標準化的飛行風險當量核算體系。該體系的核心在于將抽象的風險社會成本轉化為可計算的法定對價,即依據飛行器的質量、速度以及動能等物理參數,設定基礎風險值,并疊加航路下方的實時人口密度、地表資產價值等地物數據,精確測算單次飛行任務的綜合風險當量值。當高風險飛行任務產生的預期社會成本高于常規飛行時,算法應生成包含高額風險溢價的費率。此種價格杠桿手段能迫使運營主體在事前優化航路算法,主動避讓高價值或高敏感受體。
第二,推行基于單次任務的碎片化強制責任保險,規制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與道德風險。人工智能時代對傳統保險制度形成了深刻的沖擊。盡管我國已有航空器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但在低空經濟場景下,傳統的年度概括性承保模式存在顯著的風險覆蓋盲區與費率僵化的弊病。因為年度保費往往基于靜態精算模型而設定,難以靈敏地反映單次飛行任務之間巨大的風險級差(如農田作業與鬧市物流之別),極易誘發運營主體的道德風險。從保險人規制理論來看,保險人作為專業的風險管理者,能夠通過級差費率有效地監督并激勵投保人采取預防措施。為此,應當將長周期的靜態保單拆解為與單次飛行任務嚴格綁定的“碎片化保單”,將實時投保設置為飛行管理系統的前置條件。當且僅當運營主體支付了與當次飛行風險當量完全匹配的保費,并生成有效的電子保單后,系統方可解鎖起飛權限。該機制通過將保險費率與單次行為的風險敞口實時掛鉤,從而有效地避免了因償付能力不足而導致的風險外溢。
(二)
侵權歸責體系:風險系數導向的歸責原則與抗辯
在侵權法教義學的宏大圖景中,歸責原則的設定旨在確立風險開啟與責任承擔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無人機侵權的歸責原則存在很大的爭議,或認為無人機因存在潛在的高度危險性,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238條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或認為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165條的過錯侵權責任。揆諸既有規范,現行《民法典》第1238條針對民用航空器致害確立了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僅以受害人故意作為免責事由。該種立法安排旨在應對傳統航空器巨大的物理動能與高度的危險性,在傳統航空時代具有正當性。然而,置于低空經濟的語境下,飛行器呈現出從微型消費級無人機到載人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的應用差異,若不加區分地將此嚴苛規則一體適用于所有低空飛行活動,勢必違背比例原則并會引致嚴重的效率耗散。低空治理必須摒棄單極化的歸責思維,轉而構建一套與“風險系數”精確聯系的梯度歸責體系,即依據風險開啟等級的不同進行差異化配置。對無人機實施分類監管以回應差異化風險監管需求,亦是國際通行的制度經驗。
1.低風險區間:過錯推定與舉證責任倒置
對于農業植保、視距內微型航拍等低風險場景,鑒于其物理動能有限且多運行于非人口密集區,若強行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將導致合規成本與潛在收益的嚴重倒掛。然而,回歸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亦將面臨障礙。這是因為低空飛行器高度依賴算法黑箱與遠程指令,一旦發生致害事故,受害人往往因缺乏技術能力而難以證明運營者在代碼編寫或臨場操控上存在主觀過錯;而運營者作為最小成本信息提供者,掌握著飛行軌跡、指令日志等關鍵證據。對此,應當確立過錯推定原則,并參考《民法典》第1222條關于醫療損害責任中“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規制邏輯,將提供完整的核心飛行數據作為免責前提。反之,若數據缺失或遭到篡改,則推定其存在過錯并令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而降低司法過程中的信息搜集成本。
2.中風險區間:嚴格責任與合規抗辯排除
對于城市物流配送、商業航拍等中風險場景,其高頻次、集群化運行特征使其具備了準高度危險作業的特征,故而在此區間應適用《民法典》第1240條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規則所確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從法經濟學視角審視,過錯責任雖能激勵企業將注意水平提升至法定標準,卻無法迫使其內化由合規行為引致的剩余事故風險,致使其缺乏抑制活動規模的動力,最終導致運力的過度投放。換言之,在過錯責任下,只要符合安全標準,運營者便傾向于無限制地增加飛行頻次以追求利潤,這可能導致社會總風險的累積超出最優閾值。因此,必須通過適用《民法典》第1240條剔除合規即免責的抗辯,確立除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外的嚴格責任。相應地,算法將自動向此類航線征收包含潛在責任成本的風險溢價,迫使企業在“增加一架次飛行”的收益與“潛在事故賠償”的成本之間進行權衡,從而利用價格機制自發實現運力投放的社會最優。
3.高風險區間:絕對責任與不可抗力限縮
對于載人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危險品運輸等高風險場景,鑒于其制造了極端的社會風險并獲取超額收益,應當嚴格適用《民法典》第1238條關于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的規定,即除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損害外,經營者原則上不得主張免責。即便是突發惡劣天氣或意外飛鳥撞擊等傳統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亦應被視為運營者應當預見并內化的商業風險,不再具有阻斷賠付的效力。作為極端風險的開啟者與最大受益者,運營者相較于無辜的單體受害人,不僅是風險信息的最低成本搜集者,更具備通過購買巨災保險或實施分散定價策略,將“黑天鵝”事件的集中成本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分散的能力。在低空經濟的高風險場景中,運營主體與地面公眾之間存在顯著的風險非互惠性,基于公平正義的社會契約,獲利者必須通過嚴格責任來內化這種不對稱的風險負擔。
(三)
權利限制規則:法定地役權構造與安寧權益補償
前文雖已證成低空空域權作為獨立準物權客體的正當性,但這僅確立了靜態的權利歸屬,并未完全消解動態運行中的權利沖突。低空飛行活動因物理位移而不可避免地會向地表投射噪音、震動及視覺壓迫等不可量物,這就構成了對地表不動產安寧權益的負外部性侵擾。若固守傳統民法關于所有權絕對排他的教義,賦予每一位地表權利人以阻斷飛行的排除妨害請求權,則在航路須跨越海量宗地的現實下極易誘發反公地悲劇。為紓解高昂交易成本引致的資源配置僵局,可以引入經典的卡拉布雷西—梅拉米德(calabresi-melamed)權利保護框架:當市場自愿協商的交易成本過高時,法律不應繼續賦予權利人基于財產規則的排除妨害請求權,而應轉向適用責任規則,通過由第三方確定的客觀對價來實現權利的強制流轉。該種強制容忍的法理邏輯,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causby案中所確立的裁判規則一脈相承。該案雖肯定了土地所有權人對低空擁有排他性權利,但明確指出這一權利并非無限向上延伸。唯有當低空飛行對地表使用造成直接且即時的實質性干擾時,方構成需予補償的征用或侵權。
在實定法中應當思考如何在《民法典》物權編的體系內安放這一限制。既有民法調整不動產利用關系主要倚賴“法定相鄰關系”與“意定地役權”的雙軌制模式,該種模式已然無法回應立體空間權利主體的多元化與利益關系的復雜化。法定相鄰關系僅限于維持最低限度的容忍,難以涵蓋低空開發的商業利用需求;而意定地役權則受制于交易成本與釘子戶策略,極易導致資源閑置。故而,上述責任規則應具象化為一種無需個別合意即可設立的法定地役權。具體而言,可以類推適用強制締約的法理,依據公序良俗原則與土地合理利用原則,確立地表權利人對于符合適航標準與規劃要求的低空飛行活動,負有不得阻礙并強制締結地役權合同的法定義務,從而避免權利碎片化。
然而,強制并不意味著公權力對私權的無償征用。有學者在研究分層土地利用時,提出了比例定價法等基于第三方評估的靜態估值方案。該方案雖可以適用于地下空間建設等低頻交易,但低空經濟高頻、瞬時、微額的場景顯然會導致人工評估的交易成本遠超補償金額本身。對此,為規避定價機制的黑箱化與隨意性,算法模型應借鑒不動產評估中的級差地租邏輯,構建動態的價值評估體系。具體而言,算法模型應捕捉不可量物侵擾的特征變量(如噪音分貝、視覺遮擋率、隱私風險系數),并結合地表宗地的區位屬性(如住宅區、商業區或工業區)與時段敏感度(如夜間懲罰倍率),實時計算單次飛行的滋擾成本。當飛行器穿越特定宗地上空時,系統依據該函數實時計算單次通行成本,并自動從運營主體的賬戶向地表權利人劃撥微額補償金,由此方能實現公域通行效益與私權安寧利益之間的均衡。
最后必須申明的是,在涉及住宅窗前、安寧療護場所等公民核心隱私法益的空間范疇時,其承載的人格價值具有不可通約性,無法被貨幣對價簡單置換。此時治理邏輯需從允許付費侵害的責任規則復歸為保障絕對排他的財產規則。法律應賦予特定權利人設立隱私電子圍欄的絕對權利,允許居民將特定私密區域注冊為既定航路的負面清單,從而在技術底層劃定商業理性擴張的倫理邊界。
(四)
公法秩序重構:算法行政的程序正義與穿透監管
私法權利的確權與流轉雖構建了低空經濟的微觀交易基礎,但若缺乏安定的公法秩序作為擔保,權利的行使終將陷入無序的狀態。面對低空飛行活動海量化、瞬時化與離散化的特征,傳統的以“人”為執法中介、以事后懲戒為重心的警察巡邏式執法已捉襟見肘,必然應轉向以“代碼”為規制工具、以事前阻斷為特征的自動化行政。代碼通過設定物理和邏輯上的約束,能夠像法律、市場和社群規范一樣有效地控制人類行為。然而,這種將法律規則轉譯為機器指令的操作,極易掩蓋行政裁量權的隱性擴張,甚至誘發“算法利維坦”的誕生,造成機器篡奪裁量決策的危機。當行政機關過度依賴不透明的算法黑箱進行空域資源的自動化分配或即時強制時,若缺乏必要的程序性制約,作為傳統行政法核心的說明理由義務恐將被算法的復雜性所架空,致使行政相對人陷入無法認知決策邏輯、亦無法進行有效抗辯的數字行政專斷困境。故而有觀點指出,在自動化行政日益普及的當下,行政合法性的重心需從傳統的公務員科層控制轉向對算法系統本身的源頭治理,借助技術性正當程序和內部責任機制共同推動行政審批數字化與法治化的系統集成。總之,亟待在私權建構的基礎上構建能夠馴化技術權力的算法行政監管體系。
第一,在事前預防階段,應當建立對規范代碼化過程的合法性審查機制,防止行政意志在技術轉化中發生異化或減損。當《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上位法被植入飛控系統時,若缺乏有效的監管介入,該種將法律文本轉化為機器語言的過程,極易異化為行政裁量權的隱性外包,即由私營技術主體在代碼編寫中僭越行使實質上的行政解釋權。為此,可以考慮將此類監管算法邏輯界定為特殊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將其納入嚴密的合法性審查范疇。具體而言,應當參考《標準化法》第10條關于強制性標準制定的法定程序,要求監管機關在將禁飛區劃設、飛行高度限制等管理要求轉化為數字圍欄標準時,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查,嚴禁以技術設定的名義在代碼中增設法律未規定的義務或不當地克減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
第二,在事中規制階段,應當消解自動化行政行為帶來的算法黑箱難題,確保技術執行的效率不以剝奪相對人的程序性權利為代價。當低空監管系統依據多源數據實時作出禁飛、強制懸停或即時罰款等指令時,若機械要求行政機關對每一次毫秒級的空域調度或自動處罰進行實時的人工解釋,既無益于相對人的理解,亦會導致監管效率的顯著降低。行政法治的審查重心不應再徒勞地執著于深究算法內部晦澀的運算邏輯,而是應當重點審查自動化決策所依賴的輸入數據與前提參數是否真實、準確且完整。據此,參考《行政處罰法》第41條關于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等規定,低空監管應建立舉證責任倒置的抗辯機制,從而構建算法行政的可解釋性抗辯機制。當相對人對自動化決定提出異議時,行政機關負有披露作出該決定時所依據的關鍵客觀參數之義務;若行政機關無法提供完整、真實的數據鏈條來印證其決策的事實基礎,則應推定該行政行為無效。同時,應類推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4條關于“有權拒絕僅通過自動化決策作出決定”之法理,并結合《行政處罰法》第41條對于電子證據的人工核驗規定,在相對人提出異議或系統判定高風險時,啟動強制性的人工介入審查程序。
第三,在事后救濟階段,應當構建穿透技術外殼的歸責體系與審查機制,防止行政主體利用算法自主性規避賠償責任。隨著行政權力的運作日益依賴外包的技術系統,可能出現行政機關將其決策失誤歸咎于技術故障或第三方供應商的責任黑洞。對此,首先必須明確行政機關對其采用的算法決策系統承擔最終的兜底責任。其次,應當引入穿透式算法審計作為司法審查的工具。當行政相對人對自動化行政決定提起訴訟時,法院不應局限于審查書面的行政卷宗,而應有權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涉案算法的訓練數據、權重參數以及決策邏輯進行沙箱測試或反向工程。總之,應當將算法的工具理性嚴格置于法律價值理性的統攝之下,防止技術權力異化為不受規制的“數字利維坦”。
結語:邁向權利與效率并重的低空法治秩序
從農耕時代對地表疆界的粗放圍圈,到工業時代對無線電頻譜的行政特許,財產法的演進史實質是一部人類通過技術手段不斷壓縮測量成本,進而將公共領域資源內化為私有產權體系的制度變遷史。揆諸物權客體的歷史沿革,從羅馬法確立上達天宇的絕對所有權觀念,到現代法演進出地表、地下與海域的立體分層架構,法律制度雖常滯后于資源稀缺性的變遷,卻終需在資源競用沖突中發揮定分止爭之機能。面對空域資源從純公共物品向競爭性公共池塘資源的屬性轉變,現代法律的規制重心不應局限于為飛行活動設立行政禁區,而應致力于構建清晰的產權構造與高效率的流轉機制,將低空空域從地表所有權的依附中剝離,使其形塑為可交易的獨立時空資產。
展望未來,隨著算法治理的介入,低空空域的運行秩序將呈現出代碼自動執行的高頻流轉特征,“代碼即法律”或將從學理探討轉變為現實的治理圖景。然而,當算法成為分配稀缺資源與維持秩序的主導力量時,我們必須保持審慎的法理自覺:技術理性旨在追求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而法律理性則應當守住公平正義與權利保障的底線。數字法治的使命,絕非讓法律無條件地向技術專斷讓步,而是在發揮算法治理效能的同時,依然葆有對生活安寧與人格尊嚴的堅守,確保技術理性的擴張始終被框定在法治文明的經緯之內。換言之,低空法治的目標不應止步于構建一套高效的自動化代碼,更在于塑造一個技術服從于權利、算力服務于人本的規范秩序,從而切實地實現效率增進與人本主義價值的均衡。
![]()
葉必豐|區際行政合作協議履行糾紛的訴訟化解——兼論區域協調作為檢察公益訴訟的獨立類型
目錄|《東方法學》2026年第2期
魏東|污染環境罪的累積犯法理再詮釋
金鴻浩|關系刑法學視域下犯罪論體系重構
楊帆|民營企業刑事訴訟程序保護的體系化路徑——以《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為切入點
孫中原|論行政規劃的強制性
上海市法學會官網
http://www.sls.org.cn
![]()
![]()
上觀號作者:上海市法學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