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曾經寫過,最新收到的一份35頁的民事一審判決書中,集中33頁多都是原被告的訴訟主張和答辯觀點、證據羅列、司法鑒定意見等等粘貼復制的內容,作為裁判說理核心內容的“本院認為”,只有A4紙的半頁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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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遍了整篇判決書,居然沒有案件事實認定的“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對于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僅是簡單的羅列而已,也不說哪個采信認定哪個不予采信認定。
從原被告長達33頁的爭議事項篇幅看,雙方的爭議點很多,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原因,干脆判決書也不分析證據、不認定案件事實了。
僅有半頁的“本院認為”說理部分,不僅沒有什么“論理透徹,邏輯嚴密”、“說理應當圍繞爭議焦點展開,逐一進行分析論證,層次明確”、“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進行分析,作出認定,闡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而是直接給出法院認為的判決結果。
原被告爭議的案件焦點,特別是原告很多具體的訴訟請求,比如維修房屋造成的租房損失等,壓根就直接忽略。
很多人肯定會說,如果對于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去上訴。問題是,僅是幾萬元的案件,二審一次就要動輒幾個月乃至一年時間,如果還要聘請律師的話就要再花幾千元,而且二審如果還是如此的裁判說理方式呢?就算二審可能會認真審理,二審增加支持的訴訟請求,連律師費也不夠。
吃定了當事人不會為了幾萬元的官司再去費盡周折和花費的上訴,吃準了到了二審也會大概率的維持一審的結果,也許這就是一審判決書會如此裁判說理的底氣吧?
要知道,這個官司,原被告已經進行了兩次司法鑒定,耗時一年多的訴訟,沒想到最終拿到了這樣一份“言簡意賅”、選擇性的判決書。原告拿到這樣的判決書,雖然感覺是勝訴了,也只能哀嘆一聲,更別說被判決敗訴的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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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遭遇,并非個例。網上有帖子寫到,駁回申訴通知書、不予立案決定書、維持復議決定書……打開一看,核心內容只有幾個字:“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經研究,維持原判”“經查,沒有犯罪事實”。你翻遍全文,找不到一個“因為……所以……”。你不知道你為什么輸了,不知道法院為什么駁回,不知道那個“經審查”到底審查了什么。
接到這樣的法律文書,當事人盡管覺得自己一肚子的道理,卻像吃了一個蒼蠅的感覺——“用一份不說理的文書,終結你的訴求;用一個空洞的結論,堵住你的嘴;用一個“已答復”的標簽,歸檔你的希望”。留給當事人的,要么就此終結訴訟,要么選擇上訴、抗訴、申訴、信訪。
不過,也有很多人看到了如此裁判說理的好處:
能給出一個裁判不說理的法律文書,就可以代表自己已經審結了一個案件;
裁判文書不認定事實、不歸納爭議焦點、不辯法說理,等于不給當事人辯駁的機會和可能,不給當事人挑出事實認定和裁判說理錯誤的可能;
甚至是,如此裁判的法律文書,完全可以由法官助理、書記員或是AI直接撰寫,根本不用法官費勁費力的研究案情了。
“裁判文書承載著社會公平正義,影響著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是履行司法責任的重要載體,是深化司法公開的重要形式。加強釋法說理,是人民法院落實全會精神的務實舉措,也是每一名法官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和法定義務。”
以上這段話是最高法院院長張軍在2024年9月9日國家法官學院“人民法院大講堂”對法官進行授課時的內容,奈何這樣的軟性工作要求,遠沒有結案任務、結案考核來得現實、客觀和功利。
裁判文書不說理,甚至可以不認定案件事實,意味著只要將當事人的訴求和提交證據進行簡單的復制黏貼即可。如此這樣的法律文書,完全可以交由法官助理,甚至書記員去完成,法官僅是象征性的開個庭即可,壓根不用管當事人和律師在法庭上說了什么。
只要自己的案件當事人不上訴、只要審限內給出一個裁判結果,只要案件結果不被二審改判,在很多法官看來,在法院的考核評價體系中,已經是圓滿完成審判任務了。至于當事人的訴求能不能得到逐一回應的裁判說理,當事人的訴訟感受如何,已經不在考慮的范圍。
退而求其次的是,只要能完成結案任務,能給出一個裁判結果,也可以不用考慮當事人是否會去上訴、申訴。也就出現了,很多人總結的,一份裁判不說理的法律文書的出爐,是當事人在數不清的訴訟流程、程序空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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