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男子梁某與同學等人,一起到某公司經營的某中心打羽毛球,下場休息時暈倒后猝死。梁某家屬主張,某中心配有簡易AED裝置,但由于現場無工作人員懂得使用簡易AED裝置,導致延誤救治,錯失最佳搶救時機。家屬認為,場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起訴涉事公司索賠93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已經基本履行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梁某家屬主張某公司沒有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依據不足,判決駁回梁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男子打羽毛球后暈倒猝死
家屬起訴涉事公司索賠93萬
法院審理認定:2025年5月4日,梁某在某公司經營的某中心打羽毛球,下場休息時暈倒,后被送往中山某醫院治療。相關門診病歷顯示:(朋友代訴)患者20分鐘前在某球館打球時被朋友發現坐在休息區神志不清,伴有嘔吐,呼之不應,后由現場人員應用簡易AED裝置(心臟除顫裝置),具體使用情況不詳,隨即呼叫120。
14時41分,某醫院急診接警后到達現場,查體發現患者呼之不應,無頸動脈搏動,胸廓無自主呼吸,瞳孔散大,立即進行心肺復蘇等搶救,后請某某醫院支援,初步診斷為:心源性猝死?呼吸心跳驟停、高血壓。
后醫務人員到現場評估后,向患者家屬交代病情,患者病情危重,復蘇希望極低,后患者家屬同意停止繼續搶救治療,于16時51分宣布患者臨床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梁某的死亡日期為2025年5月4日,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事發后,梁某家屬將某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93萬余元。梁某家屬主張,某中心配有簡易AED裝置,但由于現場無工作人員懂得使用簡易AED裝置,導致延誤救治,錯失最佳搶救時機。為此,梁某家屬提交中山市某局關于印發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使用管理規范的通知等證據擬證明其主張。
某公司主張其經營的某中心有張貼相應公示、并安裝有專門的通風系統、空調系統,場地條件良好,其有對工作人員進行使用簡易AED裝置的培訓,且在發生案涉事故時其工作人員第一時間發現并配合實施急救,不存在遲延救治的情形。為此,某公司提供照片、視頻截圖、監控視頻、朋友圈截圖等證據擬證明其主張。
法院駁回家屬訴訟請求:
場館人員已基本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梁某在涉案羽毛球場館出現身體不適時,某公司作為涉案羽毛球場館的經營者管理者是否有履行相關的安全保障義務。
從事故發生的監控視頻可見,14時29分左右,某公司的工作人員發現梁某有異樣并與梁某的同行人一同將梁某放在地面平躺;14時31分左右,某公司的工作人員與其中一名同行人一同拿取場館中的簡易AED裝置,但由于監控拍攝角度的問題,無法從監控視頻中判斷是否使用簡易AED裝置及何人使用該裝置。但從某派出所的相關詢問筆錄及相關病歷顯示,同行人中的幾名人員均有表示有人在指導使用簡易AED裝置,也有同行人馮某對梁某進行心肺復蘇。
14時31分左右,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廣播尋找現場是否有相關懂得急救的人員,醫院的醫護人員在14時42分左右到達現場;在此過程中,監控視頻顯示,一直有多人圍繞在梁某身邊。從發現梁某不適到醫護人員趕到現場一共13分鐘,結合前述監控及同行人員的詢問筆錄顯示,法院認為,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已經基本履行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而梁某家屬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某公司的工作人員無人懂得使用簡易AED裝置,也無法證明因某公司的行為導致延誤黃金救治時間。故法院認為,梁某家屬以此主張某公司沒有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梁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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