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貪污賄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釋,其中對群眾深惡痛絕的“醫療回扣”頑疾,也做出了極具針對性的細則變化,尤其是對醫藥企業的入罪和量刑標準,也開始向醫療單位看齊,而且不管個人還是集體,入罪門檻都大幅降低。
此次司法解釋,并非對舊規的小修小補,而是對以往“模糊地帶”的全面梳理,入罪和量刑上有了清晰可見的判定標準,為日后執法實踐提供了法律依據。
新規從5月1日開始施行,那些習慣了吃回扣拿好處的單位或個人,想必已經開始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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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對于醫生而言,收紅包不再是單純的“人情往來”,而是有了生死紅線。過去醫生收回扣、拿紅包,一旦被查實后,如果問題不大,一般都是內部處理,輕則通報批評,重則撤職調崗,除了性質特別惡劣,一般很少能獲得實刑,所以有些醫生拿得心安理得。
但新規不再模棱兩可,而是劃定了明確的紅線。比如單次或累計收紅包超3萬元,可以直接立案,就算沒到3萬元,只要有索賄或多次受賄的行為,照樣要進行追責。那些靠開處方拿提成、靠手術收紅包的醫生,過去的“安全區”將徹底消失,每一筆灰色收入的積累,都會成為日后入罪量刑的依據。另外,有些藥企過去通過學術會議贊助、專家咨詢、講課調研等方式暗度陳倉,給醫護人員送好處,以后全部都算受賄。
二是鏟除“帶金銷售”這個萬惡之源。醫藥行業的腐敗,根源就在藥企的“帶金銷售”上,過去單位行賄罪門檻高、量刑輕,在某種程度上成了藥企的“保護傘”,行賄幾十萬、上百萬,往往只罰企業幾百萬,負責人判個兩三年,甚至緩刑,根本傷不到筋骨,這讓藥企有恃無恐,根本無法遏制行業歪風。
現在新規將單位行賄額度直接腰斬,只要達到20萬元以上即可入罪,而且個人以單位名義行賄達到20萬元以上,同樣構成犯罪,而且還要實行“穿透式追責”,從企業到高管,再到行賄人,誰都別想甩鍋。過去藥企常用“員工個人行為、公司不知情”的借口推卸責任,如今行不通了,只要是為了公司銷量、用公司資源行賄,企業和高管同罪連坐。更關鍵的是,新規把“醫療領域”列為行賄犯罪重點整治對象,只要在醫藥、醫療環節行賄,直接認定“情節嚴重”,量刑大幅加重。
如此一來,那些靠回扣生存的中小藥企,要么徹底轉型合規經營,要么直接退出市場。大型藥企也必須砍掉灰色銷售鏈條,回歸靠產品和服務取勝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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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醫療單位集體受賄零容忍,不再“法不責眾”。實際上,醫療腐敗最隱蔽、最頑固的,恰恰是醫療單位的“集體受賄”。過去藥企給科室回扣、給醫院返點,常被當成科室福利或醫院創收,私設了不少“小金庫”,即便發現存在問題,也不會訴諸法律,最多就是違紀違規論處,很少有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新規這一次卻祭出重拳,做出了清晰具體的入刑標準。比如,集體受賄20萬元以上,直接認定情節嚴重;10萬元以上且有索賄、造成損失等情節,同樣追究刑責。這意味著,科室主任、醫院領導再也不能以“為集體謀利”為借口,把集體受賄當成合規操作。藥企給科室的回扣、給醫院的返點,不管是以“捐贈”“贊助”還是“合作費”的名義,只要和藥品、耗材采購掛鉤,全算單位受賄,相關責任人一個都跑不掉。
從個體到集體,從公家到民營,不管是現金回扣,還是各種名頭的利益輸送,這一次全被納入刑事打擊范圍,任何依附在這條灰色產業鏈上的單位或個人,都將成為被懲治的對象,而且標準統一、門檻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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