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81歲網民王某發布23篇侮辱誹謗文章,惡意攻擊“錯換人生28年”案代理律師周兆成,終審被判賠6000元并公開道歉。近日,因拒不履行,被北京互聯網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律師周兆成告訴記者,收到了來自北京互聯網法院的送達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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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網暴者對外自稱“不會上網”
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作為 “操場埋尸案” “騎行男孩遭壓身亡案”等重大案件的代理律師,因代理“錯換人生二十八年”案陷入輿論漩渦。這起侵權從自己2021年代理“錯換人生28年”案后就開始了,持續數年。周兆成介紹說,“王某運營著近萬粉絲的社交賬號,累計發布23篇針對我的侮辱、誹謗文章,捏造不實言論,還擅自使用我的肖像,5篇侵犯隱私權、7篇侵犯肖像權,用詞惡毒、傳播范圍廣,嚴重損害我的職業聲譽與個人名譽,也干擾了我正常辦案與生活。更諷刺的是,他對外自稱‘不會上網’,實際賬號運營熟練、刻意蹭熱點炒作。”
談及維權意義,周兆成說,“其實勝訴時我并沒有太多喜悅,更多是無奈。網絡暴力維權成本極高,耗時耗力,賠償甚至難以覆蓋律師費、取證費。但他拒不履行判決,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漠視。”互聯網法院依法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禁止其乘坐飛機高鐵、入住星級酒店、購買不動產等高消費行為,這是關鍵一步:不僅是督促他履行判決,更向全社會宣告:網絡暴力沒有特權,年齡更不是“護身符”。哪怕81歲,違法侵權也要擔責、要被懲戒。
周兆成說,自己代理過劉學州被網暴致死案,親眼見過網暴如何摧毀一個年輕生命,提取過2000多條觸目驚心的網暴言論。自己被網暴近5年,長期的惡意攻擊帶來巨大心理創傷,一度需要心理輔導治療。之所以起訴,不是為了6000元賠償,而是為了止暴:如果每個受害者都沉默,網暴者會更肆無忌憚。“我必須用法律告訴所有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律師也不是‘軟柿子’,任何公民的人格權都受法律保護。我尊重老人,但不縱容違法;我主張維權,但也堅守法律邊界:本案判決是民事賠償加上公開道歉,完全合法合理,沒有任何過度追責。”
周兆成認為,本案被稱為國內首例高齡網暴者被“限高”的典型案例,年齡不是網暴“擋箭牌”,高齡不等于免責。以往網暴治理中,未成年人、老年人常被視為“特殊群體”,責任追究偏輕。但本案明確:民事侵權責任能力與年齡無直接關聯,只要具備認知能力、實施侵權行為,就必須擔責;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哪怕81歲,照樣被限高、被懲戒。
從法律專業角度看,當前治理網絡暴力還存在難點,比如“維權成本高、賠償標準低”的問題,對此,周兆成也給出建議。“確實,當前反網暴仍有痛點:一是取證難,網暴言論易刪除、賬號易注銷,固定證據門檻高 ;二是賠償低,像我之前多起網暴案,每起僅判賠1000元,遠低于維權成本 ;三是懲戒弱,很多侵權者僅賠禮道歉,缺乏震懾力。”
建議從三方面完善:一是立法升級,推動《網絡暴力防治法》專項立法,明確網暴定義、責任邊界、懲罰標準;二是提高賠償,設立精神損害賠償最低標準,引入懲罰性賠償,讓賠償覆蓋維權成本、體現懲戒價值 ;三是平臺擔責,強化平臺監管義務,快速刪帖、封號、固定證據,公開侵權者信息,協助司法追責 。
周兆成表示,也想對網暴者說:網絡空間是公共空間,不是情緒垃圾場;言論自由有邊界,不能侮辱誹謗、不能捏造事實、不能侵犯他人權利。別以為“網上沒人知道你是誰”“年齡大沒人管”,司法大數據、平臺記錄、電子證據,都會讓你無處遁形;違法必擔責,輕則賠償道歉,重則失信限高,甚至構成侮辱誹謗罪承擔刑事責任。
對被網暴的受害者說:不要沉默、不要自責、不要自我內耗!網暴是侵權者的錯,不是你的錯。保留證據、及時報警、依法起訴,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你每一次勇敢維權,都是在推動網絡生態凈化,都是在為自己、為他人守護清朗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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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請對關鍵證據進行聽證會
王某則在采訪中告訴記者,“現在北京市高院對我的再審申請立案審查,我申請對關鍵證據進行聽證會。理由是從一審到二審,我的證據全部沒有質證,被排除了。”此外,他還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偵查廳發去虛假訴訟舉報信,認為“周兆成代理杜新枝郭希寬訴淮河醫院賠償案,是一個典型的虛假訴訟案”。
據報道,2020年2月,28歲江西九江青年姚策被確診為肝癌,其母親許敏在檢查時,意外發現姚策并非自己親生,而是河南駐馬店的杜新枝所生。杜新枝的兒子郭威,則是許敏的親生兒子。由此,28年前醫院抱錯嬰兒的事件浮出水面。2021年3月23日,姚策因肝癌晚期救治無效,在北京離世。2025年6月17日,姚策養父母許敏夫婦在社交平臺上發布視頻,明確他們起訴姚策妻子熊磊、姚策生父母杜新枝和郭希寬,以及北京某醫院,案由涉及姚策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王某提及更多有關“錯換人生28年”細節糾紛。對此,在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中提及,投訴人的投訴事項為:周兆成律師在代理杜新枝一案中,向法院提交的醫療費票據,是以欺騙許敏的方式獲得,非杜新枝的醫療費票據。我局已于2024年7月15日受理該投訴,及時要求周兆成律師對投訴人的投訴事項進行陳述和說明,同時向相關法院發出協助調查函。經調查,現告知如下:根據現有證據,投訴人反映的“周兆成律師在代理杜新枝一案中,向法院提交的醫療費票據,是以欺騙許敏的方式獲得,非杜新枝的醫療費票據”查證不實。依據《北京市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投訴事項查證不實或者無法查實的,對投訴人不予處理”,因此,依法不予處理。另,投訴人在投訴材料中反映的“周兆成誣陷許敏太壞了”的問題,根據現有證據無法查實,因此依法不予處理。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楠
校對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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