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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喊了一聲“滾”,員工就真的不去上班,公司以“曠工”為由將其開除,法院二次判決結果截然相反。
近日,上海一起勞動糾紛案件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
上海某公司部門經濟丁某,與老板王某因工作發生爭執,被王某當眾呵斥“滾”后離開。
隨后,王某25天就再沒有露面。
據丁某后來回應,他月底想回公司上班,王老板卻讓他回家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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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不久以后,公司就以“擅自離崗、曠工多日”的理由,把丁某給開除了。
丁某不認可公司決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錢,卻輸掉了仲裁。
之后,法院一審同樣判丁某敗訴,理由是老板說“滾”,并無證據證明是讓他滾出公司的意思,不上班就是曠工。
丁某堅持上訴,二審法院卻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判令公司向丁某支付賠償金159,800元。
人們不禁想問:
同一個糾紛,為什么不同的法院會給出如此相反的兩個結果?
二審法院的依據是公司指令不明,導致丁某錯誤理解了公司的意圖,并不是主觀故意曠工。
丁力離開公司期間,公司既沒喊他上班,也沒有對他的缺勤進行任何方式的處理,客觀上造成了丁某已被“辭退”的誤解。
很明顯,責任就該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法中,用人單位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有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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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來看,“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作為解除合同理由,倒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畢竟,25天不上班,看上去確實算是比較“嚴重”的情況。
然而,如果公司宣稱的“曠工”,是由于老板的錯誤言論誤導,再加上后續公司指令不明確造成,那就怪不到員工頭上。
有人說,丁某是故意混淆概念,老板一時的氣話怎么能當真?
更合理的做法,是次日正常去上班,如果還被老板驅趕,再走法律途徑維權更有說服力。
而不是在老板生氣時被罵了一句就當真,一連十幾天都不回去上班,有點鉆法律空子的嫌疑。
小編想說的是,二審法院既然支持了丁某的訴求,說明公司在整件事上確實處理的有瑕疵。
說不定就是想用“拖延”的方式,來坐實對丁某“脫崗、曠工”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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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公司或許沒有想過丁某會如此堅定的跟他們打維權官司,哪怕仲裁、一審輸了也沒有放棄。
以前,很多用人單位仗著就業市場“供大于求”的優勢,不遵守勞動法,肆意侵犯勞動者權益。
996、007不算事,無償加班很普遍,雙休變單休甚至四分之一休也遠不是員工被壓榨的底線。
勞動法已經實施了31年,你敢相信,到今天仍有大量的用工者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嗎?
為了生存混口飯吃,不少人選擇了忍耐,這種無奈的隱忍,非但換不來同情,被欺負的反而變本加厲了。
女性上班被騷擾,新人遭遇職場霸凌,中年面臨就業歧視,隨便找個理由就能把你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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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然是不對的。
有人說,放縱員工的“惡意索賠”,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不利于勞動市場的穩定。
首先,惡不惡,不是你我說了算,要看法律的認定。
其次,一起勞動糾紛也沒有那么大的影響力,不至于就讓企業活不下去。
再說,早知今日何必當初,想拿捏員工的時候,難道就沒有想過一旦失敗總是需要付出代價的嗎。
最后,現在的打工人已經不同往日,現在也不再是任人欺凌不敢反抗的年代,有法律撐腰,我們怕什么。
以前,打工受了委屈不敢反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覺得,就算打官司也“沒用”,企業家大業大,沒人會站在一個弱勢的員工這邊。
這起案件也證明,只要自己有底氣、不怕麻煩,受委屈就勇敢維權,法律總會站在正義的一邊。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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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政法(2026年4月16日 14:01發布)老板罵“滾”,員工真走了!公司以曠工開除,法院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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