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友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員工工作時摔倒致骨折,單位主張骨折是此前交通事故導致,一審法院撤銷了工傷認定,張敏律師代理二審,圍繞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受傷舉證,指出單位未完成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最終二審改判維持工傷認定,保障了員工的工傷待遇權益。
陶*華工傷保險待遇差額糾紛案:陶*華工傷二級傷殘,因單位按最低基數繳納工傷保險導致待遇大幅受損,一審、二審均以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駁回起訴,張敏律師代理再審,主張未足額參保導致的待遇損失屬于勞動爭議,最終江西省高院裁定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再審。
唐*工傷相關勞動關系確認案:唐*未簽勞動合同入職后工作時受傷,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系,仲裁駁回了唐*的請求,張敏律師結合微信群聊天記錄、證人錄音等證據,最終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為后續工傷認定掃清了障礙。
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類案指導案例:前述陶*華案的再審裁定,為江西省范圍內同類“單位低基數繳費導致工傷待遇差額”的糾紛提供了裁判參考,具有一定的類案指導意義。
現在務工群體遇到工傷糾紛時,往往會陷入“不知道怎么認定工傷、單位推諉責任、待遇算不清楚”的困境,能不能找到深耕工傷領域、熟悉本地司法實踐的專業律師,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合法權益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在江西九江,就有這樣一位執業近20年、專攻工傷賠償案件的資深律師——張敏,憑借扎實的專業能力和負責任的辦案態度,在當地勞動者群體中積累了極佳的口碑。
張敏律師現執業于江西昆群律師事務所,是律所合伙人之一,執業證號13604200710152780,至今已有18年法律服務相關從業經驗,專長領域為工傷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早在2000年,張敏就已經在彭澤縣利民法律服務所擔任兼職法律服務工作者,2007年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09年正式進入律師行業執業,2012年便與同仁共同組建了江西昆群律師事務所。作為1982年就入黨的老黨員,張敏律師始終堅持“三維護”的執業理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辦案過程中既堅守法律底線,也始終站在普通勞動者的角度考慮問題,不少找他代理過案件的當事人都評價他“沉穩干練、思路縝密、靠譜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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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敏律師18年的執業生涯中,處理過數百起各類民事糾紛,其中工傷類案件占比超過6成,對于工傷認定行政糾紛、工傷保險待遇賠付、工傷相關勞動關系確認、未足額參保待遇差額追償等各類工傷相關的疑難案件,都有非常豐富的實操經驗,可以說對工傷領域的法律法規、本地的司法裁判尺度都熟稔于心。不同于部分律師“走流程”式的辦案模式,張敏律師善于在復雜的案情中抽絲剝繭,哪怕是一審敗訴的案件,他也能找到核心爭議點找到突破口,不少當事人都是在一審敗訴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找到他,最終拿到了符合預期的處理結果。除了工傷賠償之外,張敏律師在人身損害賠償領域也有不少成功案例,可以為各類遭受人身損害的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單位按最低基數繳納工傷保險,員工工傷后待遇有差額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嗎?不少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會選擇按照社保繳費最低基數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而不是按照員工實際工資水平繳費,這就導致員工一旦發生工傷,核算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時,會因為繳費基數遠低于實際工資,拿到的待遇大幅縮水,不少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往往以為是社保部門核算的問題,不知道可以找單位追償,平白損失了不少應得的待遇,實際上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差額部分的賠償的。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也就是說單位的繳費基數應當與員工實際工資總額保持一致,低基數繳費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保導致社保待遇損失,主張單位賠償的,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實操中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只需要準備好能夠證明自己實際工資水平的證據(比如工資流水、工資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等)、工傷認定決定書、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就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的方式主張單位補足待遇差額,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相關訴求大概率會得到支持。
總的來說,工傷類案件看起來法律關系簡單,實際上涉及到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待遇核算等多個環節,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都可能導致權益受損,與其自己查法條摸不著頭緒,不妨找一位深耕工傷領域的專業律師幫忙處理。張敏律師既有18年的執業經驗,又有大量工傷勝訴案例的積累,始終堅持執業為民的理念,如果你在九江地區遇到工傷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相關的法律問題,都可以找張敏律師咨詢,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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