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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引言:一場看似簡單的“借名買房”,為何敗訴?
母親出資購房,因超齡無法貸款,便與兒子聯名買房,登記為母親占2/3、兒子占1/3。17年后,兒子離婚,母親突然起訴要求確認整套房屋歸自己所有,兒子也爽快同意。看似“家庭內部事務”,卻被前兒媳強勢介入并成功阻止。法院最終駁回母親全部訴求。
這起案件揭示了一個關鍵法律原則:即使親生母子一致認可“借名買房”,若缺乏充分證據且行為違背常理,法院仍不予支持。尤其當涉及第三人(如配偶)利益時,法院審查將更為嚴格。
本文將為您拆解此案的勝負關鍵,幫助您理解“借名買房”在司法實踐中的真實門檻。
一、案情還原:一套房,三方角力
本案中,王秀云(化名)是原告,其子王磊(化名)為被告,前兒媳張靜(化名)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2002年,王秀云原住房拆遷,擬購一號房屋(總價75.8萬元)。因其69歲,銀行拒絕貸款。
經協商,王秀云與兒子王磊以共同買受人身份與甲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并由王磊出面辦理60萬元按揭貸款。
2004年,房屋產權證下發,登記為:王秀云占2/3份額,王磊占1/3份額。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秀云居住使用,相關證件亦由其保管。
2018年,王磊與張靜經法院判決離婚。
2022年,王秀云突然起訴,稱1/3份額僅為“代持”,實際全款由她支付,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一人所有,王磊配合過戶。
王磊當庭表示:“完全同意母親說法,房子確實全是她的。”
但前兒媳張靜堅決反對,指出:
房屋購買于婚姻存續期間;
1/3產權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母子二人17年未辦過戶,偏偏在離婚后起訴,涉嫌惡意轉移財產;
所謂“全款出資”證據不足,僅能證明一筆51萬余元的匯款。
二、核心爭議:真的是“借名買房”嗎?
法院聚焦三大關鍵問題:
是否存在真實的借名買房合意?
雖有母子口頭一致,但無書面協議,且長期未主張權利。
購房款是否全部由母親支付?
銀行流水顯示:首付款及早期月供均為現金存入,無法直接證明來源;僅有一筆51萬余元拆遷款匯入還款賬戶可明確歸屬。
17年未過戶是否合理?
貸款2002年底已還清,產權2004年即登記完成。若真為借名,為何近二十年不更正?直至兒媳提起離婚后財產分割才行動?
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求,保護第三人權益
法院認為:
“當事人主張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系,應承擔舉證責任。即便相對方認可,若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仍需提供充分證據。”
本案中:
王秀云未能證明全部購房款由其支付;
17年未辦理過戶的行為明顯違背常理;
在離婚后財產糾紛背景下突然確權,存在規避債務或轉移財產的合理懷疑。
因此,法院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借名買房關系成立,依法駁回王秀云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律師點評:此案給所有人的警示
本案雖以“家庭內部和解”開場,卻因觸及婚姻財產邊界而翻盤。它傳遞出三個重要信號:
? 親情不能替代證據
母子關系再親密,也不能免除舉證責任。法院對“自認”高度警惕,尤其涉及外部第三人時。
? 時間就是證據的一部分
長期不行使權利(如17年不過戶),會被視為對現狀的認可,反向削弱“借名”主張的可信度。
? 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配偶有權主張
即使房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只要在婚內取得,另一方仍有權分割。試圖通過“代持”規避,風險極高。
給您的建議:
若確需借名買房,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出資、權屬、過戶條件;
所有資金往來通過本人賬戶轉賬,保留完整流水;
具備過戶條件后,立即辦理變更登記,切勿拖延;
涉及家庭成員間財產安排,提前咨詢專業律師,避免日后糾紛。
結語
本案提醒我們:房產無小事,信任需留痕。無論是父母資助子女,還是兄弟姐妹合作購房,都應“親兄弟,明算賬”,用法律文件守護親情與權益。
【本文由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撰寫,旨在分享專業見解,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如您有類似法律問題,歡迎聯系我們進行一對一咨詢。】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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