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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無證駕駛摩托車載妻子,被路邊突然竄出的狗驚嚇連人帶車摔倒,妻子傷重去世,男子竟然把停在路邊沒動的4輛私家車主給告了,法院判決:賠錢!
這起案件,引發了網友們的激烈爭論。
先來看一下大致的事發經過:
當日,曾某無證駕駛一輛未登記的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后座違規載著妻子李某(未佩戴安全頭盔),騎到某交叉路口附近時,一只沒拴繩的狗突然從前方多輛違停車旁竄出,曾某躲閃不及,摩托車瞬間倒地,李某重重摔在地上,身受重傷。
雖經醫院全力搶救,李某還是因傷重去世。
該起事故中,經交警部門認定的責任方主要有四個,分別是男子曾某無證駕駛、違規載人,死者李某未佩戴安全頭盔,葉某等4人違法停車,以及犬主的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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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找不到狗主人,對于事故的具體原因就很難進行判定。
事后,曾某和家人將4名違停車和其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24萬余元。
車停在路邊都沒動,為什么還要自己賠錢?
不僅這4位車主想不通,評論區不少網友也表示不理解,覺得交警的認定并不公平。
有人留言說,不能“誰弱誰有理”,這不是無故增加機動車駕駛人的負擔嗎?
曾某的理由是,如果不是多輛違停車遮擋住了視線,就算狗從路邊突然竄出,也能有更多的時間作出及時的反應,說不定就能避免悲劇的發生。
但4名違停車主和保險公司并不認同這種觀點。
他們認為,事發時,車輛都處于靜止停放狀態,也沒有與摩托車發生任何直接的碰撞,顯然與事故沒有什么關系,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而法院經過審理,最終支持了曾某的部分訴求,判決如下:
1.曾某無證駕駛無牌車輛、違規載人,需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2.死者李某未佩戴安全頭盔,也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3.4名車主違規停車,遮擋駕駛人視線,給正常交通行為人為制造了安全隱患,要承擔20%的次要責任,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違停車主自行承擔。
經認定,此次事故損失共計115萬余元,最終4名車主及保險公司總計賠償金額超過了86萬元。
這起事故的判決結果,最為典型的意義在于,打破了人們對于“無接觸就沒責任”的傳統誤區。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接觸”并不是交通事故的必然構成要件,只要符合“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損害”,即可認定為交通事故。
也就是說,要判斷其是否擔責,重點不在于有沒有發生過直接碰撞,關鍵看其行為是否有過錯、是否與損害后果之間有關聯。
這兩年,其實媒體已經報道過很多“無接觸責任事故”,也引來網友們的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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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總習慣于從“情理”上去下結論,往往忽視了法律上的嚴謹性。
強調“無接觸責任”,不是像某些網友所說的偏袒弱者,反而是為了更好的規范交通秩序,提高每個交通參與人的安全意識。
比較常見的“無接觸事故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車突然變道,致使后車急剎撞上護欄;
2.轉彎車輛未讓行,導致直行車躲避不及摔倒;
3.路邊違章停車,迫使非機動車繞行時與其他車道車輛發生碰撞;
4.夜間濫用遠光燈,造成對向騎車人視線不清撞上障礙物或者摔倒等。
很經典的一個例子就是,右轉彎車輛未觀察右后方直行的非機動車,導致其急剎摔倒,雖未發生碰撞,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這起案件,其實就是在提醒大家,別總覺得違停、轉彎不禮讓、開遠光燈這些行為是小事,有時候,這些小問題,往往會釀成大的悲劇。
就拿本案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中明確規定: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而現實中,習慣違停的車主并不在少數。
有些人為了自己的方便,完全不顧其他人方便與否,隨意停在非機動車道,橫跨在人行道,停車場上沒有車位就堵在別人的車前面,停在大門口、消防通道、商鋪門前、盲道上的情況更是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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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觀察一下,每次到了學校放學時間,總有一些車主與眾不同,別人都按規矩擺放在路邊,他們非要停在路中間擋道,對其他人的質疑還震震有詞:
不就是稍微停一下嗎,你們等等又怎么了!
而一旦發生事故,讓他們承擔責任的時候,又站出來喊冤,好像自己有多么的委屈。
說白了,這就是典型的自私心理作祟。
無接觸事故,并不是憑空給人添責任,而是要警示那些習慣了不守規矩的人,做錯事,總是需要付出代價的。
試想,如果路邊劃定的是合法停車位,4輛車是不是就不用承擔責任,這起事故或許就有了截然不同的結果。
所以說,不是法院不公平,而是違法在先,賠錢的教訓,一定是好過苦口婆心的給他們講道理。
這就是人的本性,板子不打在自己身上,就永遠都不知道做錯事的代價會有多疼。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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