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蘭州4月19日電 (記者曾亦辰)近日,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甘肅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辦法》。《辦法》共20條,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障制度,加強和規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工作,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辦法》規定,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對照甘肅省統一發布的分類目錄,依據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用人單位確認的停工留薪期滿12個月時,如有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需延長的情形,工傷職工可在期滿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辦法》明確,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滿后存在殘疾或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 人民日報 》( 2026年04月20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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