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沒被發現,那就再來一次?然而,法網恢恢,本以為做得滴水不漏,最終還是逃不掉應有的法律嚴懲,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就辦理了一起這樣的詐騙案件。
詹某某是甲公司、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兩家公司均未實際經營。
2022年,詹某某了解到當地政府關于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扶持項目補貼政策及申請流程,動起了歪心思。在明知不符合補貼申領條件的情況下,他仍以乙公司掛名法人的名義,偽造稅務材料,騙取政府專項補貼款12萬余元。
2024年12月,龍崗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詹某某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至此,故事并未結束。經深挖徹查,詹某某原以為可以“蒙混過去”的另一個類似犯罪事實又浮出水面。
原來,早在2021年,詹某某就以甲公司掛名法人的名義偽造稅務材料,騙取政府專項補貼款10萬元,且未被發覺,直到2022年故技重施而案發。
2025年12月,龍崗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詹某某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兩萬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檢察官提醒,政府專項補貼是惠及符合條件主體的政策性支持。通過虛構資質、偽造材料等方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政府專項補貼資金的行為,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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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報道
來源: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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