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七冶博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黔南州富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黔南州富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一審判決: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27民初93號判決
二審判決: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黔民終1080號判決
再審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481號裁定
再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20號判決
富源房地產公司再審理由:
《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本案的判決依據。
博盛建筑公司再審理由:
二審法院扣除案外人施工的土石方工程款1410506.6元明顯缺乏依據,違背事實。
二審判決規則:
關于《鑒定意見書》能否作為認定本案工程價款的依據的問題。該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人員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依據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富源房地產公司不能提供與推翻鑒定意見的證據,富源房地產公司主張《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認定本案工程價款的依據的抗辯不能成立。
對于是否應當抵扣土石方工程款問題。《鑒定意見書》列明的工程項目總價表包括案涉工程一期、二期土建等室外附屬工程,在附頁的單位工程計算表列明土建包含土石方工程,人工運土等項目,表明認定的工程款包含土石方工程。現富源房地產公司提供與駱恩春簽訂的《施工協議》,提供與彭知數簽訂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提供與都勻市永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以上共計支付1410506.6元,案涉工程確有第三人另行組織土石方工程施工,應予以抵扣。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
《鑒定意見書》系有資質的鑒定人作出,鑒定資料經過當事人質證,盡管存在質證后由博盛建筑公司工作人員單方運送鑒定資料的程序瑕疵,但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充分征求了雙方當事人意見。鑒定意見書作出后,一審法院于2018年7月9日組織鑒定人和雙方當事人詢問,鑒定人對富源房地產公司提出的異議進行了回應和說明。2018年7月18日經一審法院準許,鑒定人再次組織富源房地產公司、博盛建筑公司對工程量進行核對,但富源房地產公司并未對工程量進行核對,只進行單方記錄。富源房地產公司認為鑒定材料中存在大量不規范、重復無效的簽證單,但未明確指出具體存在哪一些爭議簽證單應交由法院進行認定。現并無證據證明用于鑒定的材料未經過質證或被篡改、造假,且鑒定人對鑒定資料有爭議部分已進行了單列。因合同有效,鑒定人按照合同約定計價,未單列管理費和利潤亦無不當,《鑒定意見書》應予采信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的認定依據。
《鑒定意見書》所涉博盛建筑公司施工的土石方工程是指一期C棟的基礎工程、二期的地下室地梁和地板的土石方工程等,其中主要是人工挖孔樁。而駱恩春等三人施工的土石方工程則主要是場平工程。兩者不構成包含或交叉關系。《鑒定意見書》所涉土石方工程造價共計601878.33元,在工程總造價中直接扣減富源房地產公司支付給羅恩春等三人的土石方工程款1410506.6元,明顯與事實不符。二審法院在沒有充分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即認定《鑒定意見書》包含了駱恩春等三人施工的土石方工程,系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
一審法院也確認《鑒定意見書》中不包含消防工程,但一審法院又以博盛建筑公司曾自認消防工程是案外人做的,博盛建筑公司提交的證據僅證明對部分道路和附屬工程進行了施工就在鑒定金額1069004.55元中扣除富源房地產公司支付給案外人的35萬元,依據不足。對于原審判決中已扣減的35萬元,因博盛建筑公司再審中未請求予以改判,系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不予調整。
本院確認博盛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金額為8313 1559.57元(二審確認金額8172 1052.97元+14105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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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銘律師分析:
司法鑒定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手段,一審法院將根據鑒定意見作出判決,二審階段,鑒定意見被否定的概率很小,再審階段,將鑒定意見錯誤作為再審理由而獲得支持的概率幾乎為零。
就鑒定材料,富源房地產公司提出“鑒定材料中出現大量不規范、重復無效的簽證單,大量簽證單上沒有監理單位簽字,甚至沒有發包方簽字”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也指出“富源房地產公司認為鑒定材料中存在大量不規范、重復無效的簽證單,但未明確指出具體存在哪一些爭議簽證單應交由法院進行認定”,即富源房地產公司提出種種異議,但沒有具體明確地指出問題之所在,難以說服法官。
施工范圍與工程價款互為對價,確定了施工范圍,才能進一步區分合同內工程與合同外工程,合同內工程變更以及合同外新增工程,均將引起價款調整。涉案合同內工程包括土石方,富源房地產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將土石方工程另行發包于駱恩春等三人,二審法院扣除了相應部分的工程價款,最高人民法院則區分了施工內容,涉案合同項下的土石方工程與另行發包的土石方工程不是同一施工內容,兩者不構成包含或交叉關系,遂撤銷二審判決,予以改判。
A土石方不等于B土石方,工程行業人員容易理解,但是法官不具備工程知識背景,當事人與律師應當從施工內容、生產要素、所在部位等方面進行解釋說明。(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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