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問題:
施工合同無效,如何理解“折價補償”?規費、利潤是否計入造價?工程未完工,質量保證金是否保留至約定返還期限?實際施工人收取的款項,能否計入應付款?本案詮釋了這些問題。
典型案例:濰坊雅居園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與晟元集團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魯民一初字第12號判決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360號判決
上訴人(原審被告):濰坊雅居園投資置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晟元集團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
(一)關于案涉工程造價問題
一審判決對鑒定意見予以采信。二審中,雅居園置業公司對工程造價提出異議,本院分述如下:
1、工程材料價格采用“濟南信息價”是否妥當。雅居園置業公司與晟元建設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晟元建設集團將建筑材料、勞動力等物化在案涉項目中,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雅居園置業公司應折價補償。折價補償的標準應按照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的實際價值結算,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計價方式符合建筑市場行情,接近建設工程的實際價值。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鑒定意見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材料計價標準“濟南信息價”進行鑒定并無不當。
2、關于分包配合費、潛水泵排水費用,一審鑒定的工程造價中包括上述兩項費用。雅居園置業公司一審已提出異議,鑒定機構予以回復,并有相關簽證等證據予以佐證。根據查明事實,晟元建設集團施工期內發生了電梯、回填土方、基坑支護等分包項目。潛水泵排水費用有簽證等予以證明。雅居園置業公司二審未提出其他證據否定鑒定意見,其主張分包配合費未發生、潛水泵排水費用不應支付,依據不足。
3、關于質保金,工程造價包括質保金,故雅居園置業公司折價補償的金額應包括質保金。案涉主體分部工程分別于2013年9月29日、2014年4月20日通過雅居園置業公司、晟元建設集團諸城分公司及監理單位的驗收。晟元建設集團請求返還質保金具有合理性。根據查明事實,不能認定未能竣工驗收系晟元建設集團的原因造成,雅居園置業公司主張仍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驗收后三年返還質保金,依據不足。
4、關于防水卷材和油氈費用,鑒定意見將該費用單獨列出。設計圖紙雖未明確載明防水卷材和油氈,但是該項施工并不違反設計要求。晟元建設集團已實際施工,該費用應包括在工程造價內。
5、規費和利潤應否由雅居園置業公司與晟元建設集團分享。在雅居園置業公司與晟元建設集團之間,案涉工程的價值為工程造價,包括規費和利潤。案涉工程項目由雅居園置業公司占有,雅居園置業公司應按照工程造價補償晟元建設集團。私法救濟目的是使雙方的利益恢復均衡,如果自折價補償款中扣減部分規費和利潤,則雅居園置業公司既享有工程項目的價值,又未支付足額對價,獲得額外利益,不符合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故雅居園置業公司主張在工程造價中扣除50%的利潤和規費,缺乏依據。
(二)關于雅居園置業公司已付晟元建設集團工程款金額問題
根據查明事實,雅居園置業公司與晟元建設集團在《工程承包協議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雙方往來函件中均明確工程款應匯入晟元建設集團指定的賬戶,不得向項目經理、其他個人或其他單位支付工程款,否則晟元建設集團不予認可。孫某華并非晟元建設集團諸城分公司的負責人,亦非晟元建設集團指定的收款人;孫某華收取的費用均是以個人名義收取,且未注明是工程款,雅居園置業公司主張孫某華收取42萬元是履行晟元建設集團的職務行為,應計入雅居園置業公司已付款數額,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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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銘律師解讀:
本案二審判決時間為2017年,主審法官明確指出,應當回歸到無效合同的理論層面上分析無效施工合同,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折價補償”,具體到施工合同,此類合同“折價補償”的標準是按照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的實際價值結算。鑒于涉案合同約定采用“濟南信息價”,故一審二審法院采信該計價方法。發包人提出“涉案工程位于諸城市,工程所用材料都是就地取材、人工都是從當地招用,濟南信息價與施工毫不相干”,此抗辯理由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雅居園置業公司認可應當支付分包配合費,但是支付范圍僅限于電梯工程。一審法院查明,甲指分包工程還包括回填土方工程、基坑支護工程,有簽證單、對賬單、相關協議為證,故雅居園置業公司也應當支付該部分工程的分包配合費。
潛水泵排水費,客觀上有簽證單和證明為證。鑒定機構回復“施工期內發生了電梯、回填土方、基坑支護等分包項目,潛水泵排水費用有簽證予以證明”,鑒定機構的回復意見堅定了法官的內心確認。
二審法院認定應當全部返還質量保證金的理由:質量保證金是折價補償的一部分,已完工程質量合格,非晟元建設集團導致未竣工。
防水卷材和油氈,雙方對實際施工的事實沒有爭議。設計圖紙和設計說明未明確載明防水卷材和油氈,說明描述:“凡需做防水層的樓層面在防水層施工”,圖紙注明“附加層帶全鋪,錨桿油膏填充”。鑒于圖紙無相關說明,鑒定機構鑒定出該部分工程的造價,但未將此部分計入鑒定結果。二審法院基于“施工不違反設計要求,已實際施工”為由,將該費用應包括在工程造價內。據此思路,凡是未列入圖紙項目或者未寫入合同的項目,客觀上承包人已經施工、發包人不反對,都應當重新計價。
規費和利潤,均屬于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按照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的實際價值結算,兩項費用應當計入造價。
雅居園置業公司主張將孫某華個人收款計入已付工程款,沒有合同根據,沒有正當性,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 原創文章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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