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由于目前公司管理普遍存在不規范的情況,當公司負債且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執行被“終本”的情況下,如何“起死回生”,讓生效判決得到履行呢?目前可行的辦法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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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張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申請追加未出資股東
由于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大量公司未實繳注冊資本,且大多約定較長的認繳期限。當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時,債權人可主張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申請追加未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
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可以主張出資加速到期,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二、追加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可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主張其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
三、追究抽逃出資股東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揭開法人面紗,主張股東連帶清償
“揭開法人面紗”又稱 “公司人格否認”,是指突破公司的有限責任,直接追究公司背后股東的責任,以規制濫用公司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
五、追究清算義務主體清算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六、申請破產清算
申請破產清算有時候可以作為一種手段,在相關企業由于種種原因不愿意企業被破產清算的時候,有可能設法履行債務。一旦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通過與管理人溝通,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最有利方案。
【結語】以上六種途徑是法律為債務人提供的救濟途徑,究竟該采取哪種,以及哪種更有效,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總之,法律不保護權力上的睡眠者,只有積極維權,窮盡一切可能,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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