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筆記:
一、債權人與掛靠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業經人民法院審理,掛靠人無財產可執行,該案終結本次執行,掛靠人應當尋找新的財產線索和救濟路徑。掛靠人享有工程款債權,其怠于向被掛靠人及發包人行使工程款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根據《民法典》535條提起代位權訴訟。
二、從《民法典》第535條第1款“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的規定可以看出,次債權應當到期,但是次債權數額是否確定,并不影響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次債權數額是否確定,屬于代位權訴訟審理的內容,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內容,并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結算情況、已付款情況綜合判斷次債權數額。從這一意義上說,認定次債權數額與認定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數額的裁判思路相同。
三、《民法典》第535條第2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金錢債權代位權訴訟涉及主債權數額與次債權數額,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兩個債權中較小的數額為準。
四、《民法典》第535條第3款規定:“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次債權支付期限未屆滿或者支付條件不具備,相對人均可以向債權人抗辯。
杜新明與北辰正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4247號判決
原告:杜新明
被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特種警察學院
被告:北辰正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瑞元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基本事實:
1、2018年10月18日,豐臺法院作出(2018)京0106民初17448號民事判決,判決瑞元達公司、劉衛紅給付杜新明借款本金99萬元、逾期利息,并判決其向杜新明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案件受理費13700元和公告費560元。
2、2019年9月10日,豐臺法院作出(2019)京0106執3923號執行裁定書,以該案不具備執行條件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3、2014年3月28日,特警學院與北辰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北辰公司承包特警學院發包的大講堂項目。
4、之后,北辰公司與瑞元達公司簽訂《工程項目經營承包合同》,約定該工程由瑞元達公司負責全面承包管理,北辰公司收取6.06%的管理費。2020年8月18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0)京01民終3052號民事判決,認定大講堂項目中瑞元達公司與北辰公司之間為掛靠關系。
5、杜新明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特警學院、北辰公司在所欠工程款范圍內履行豐臺法院(2018)京0106民初17448號民事判決判定的瑞元達公司向杜新明償還借款本金99萬元、支付逾期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案件受理費13700元和公告費560元的義務。
6、本案開庭時,杜新明向昌平法院提交了《基本建設工程結(預)算審核定案表》等證據。該部分證據顯示,大講堂項目審計審定金額為21674859.42元,特警學院已向北辰公司支付14771196.53元。特警學院對此無異議。北辰公司則不予認可,但未提交任何反駁證據。特警學院自認其尚有400多萬元未向北辰公司支付。
7、昌平法院查明:特警學院與北辰公司之間沒有訴訟,沒有確認二者債權債務金額的生效裁判。瑞元達公司未以訴訟的方式向北辰公司、特警學院主張過工程款。
被告答辯意見:
特警學院辯稱:1.若法院認為特警學院應當直接支付給杜新明,特警學院就接受;若法院認為不應當直接支付給杜新明,特警學院也認可。2.所謂到期債權是特警學院與北辰公司之間因建設項目而產生的,瑞元達公司不是該建筑施工合同的相對方,從合同相對性原則分析到期債權是北辰公司的債權。3.雖然案涉工程已經完工,但是沒有進行驗收,未經驗收的工程,無法進入結算程序。未結算債權數額就不能確定,未確定數額的債權屬于不確定的債權。4.杜新明曾在豐臺法院執行案件中申請追加特警學院為被執行人,杜新明已經主張關于這部分債權的權利,再次起訴屬于重復行使權利,是浪費司法資源。
北辰公司辯稱:不同意杜新明的訴訟請求。北辰公司已經將特警學院支付的工程款足額支付給瑞元達公司,北辰公司不欠付瑞元達公司任何工程款。
瑞元達公司未作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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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規則:
本院認為: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且到期,二是債務人怠于向次債務人行使其非專屬于自身的到期債權,且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在該案中,杜新明系債權人,瑞元達公司系債務人。杜新明向北辰公司、特警學院行使其代位權,需同時滿足上述條件。
關于債權人杜新明對債務人瑞元達公司的債權。基于(2018)京0106民初17448號生效民事判決,杜新明對瑞元達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債權,包括借款本金99萬元及相關利息。杜新明向瑞元達公司主張的代位權訴訟請求未超出其對瑞元達公司享有的債權范圍。
關于債務人瑞元達公司對特警學院的債權認定。在涉案項目中瑞元達公司掛靠在北辰公司名下,瑞元達公司系實際施工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實際施工人瑞元達公司有權向發包人特警學院主張工程款。特警學院在庭審中自認欠付北辰公司400多萬元。因此,由于瑞元達公司既不履行對杜新明的到期債務,又未以訴訟的方式積極向特警學院主張其享有的債權,致使杜新明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故杜新明對特警學院的訴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對特警學院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債務人瑞元達公司對北辰公司的債權認定。依據《基本建設工程結(預)算審核定案表》等證據并特警學院意見,特警學院已就案涉項目向北辰公司支付14771196.53元。北辰公司就此不予認可卻不能提交任何反駁證據,故本院對特警學院上述付款事實予以采信。北辰公司稱其已經向瑞元達公司支付完畢所有應付款項,但未能提交任何證據,本院對此無法采信。因此,由于瑞元達公司既不履行對杜新明的到期債務,又未以訴訟的方式積極向北辰公司主張其享有的債權,致使杜新明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故杜新明對北辰公司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特種警察學院、北辰正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杜新明支付借款本金99萬元;支付逾期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以(2018)京0106民初17448號民事判決執行程序中的計算結果為準];支付(2018)京0106民初17448號案件受理費13700元和公告費560元。(編輯/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
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535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合同法(已廢止)第73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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