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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進哥
近日,據媒體報道,一場父與女的官司,在上海法院打響。
這場官司的當事人是小陶和老陶父女。老陶在女兒成長過程中,處于缺失狀態,多年來小陶隨母生活,在小陶印象里,老陶僅支付過幾個月的撫養費。
很長一段時間,都是小陶與母親相依為命,互相支撐。可以說,老陶并未盡到一個父親的責任,很難稱得上是一個合格的父親。
現在老陶年紀大了,退休金每個月4290元,在上海租住的房屋,就4300元。此外,每個月水電煤、醫療支出,加起來也超過600,據老陶估算,他每個月的生活支出大概是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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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陶這邊目前每月收入僅有6000余元,不僅要養活自己,還要贍養母親,小陶和母親都患有慢性病,在上海這樣一個寸土寸金的地方生活,本就已捉襟見肘。哪里還能承擔得起老陶一個月要求的4500元贍養費?
小陶在這種情況下,主張每月最多負擔500贍養費。在評論區,網友們幾乎一邊倒同情小陶,力挺小陶,認為不該支付這筆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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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雙方差距極大,訴前調解失敗。經法院綜合多方考慮,酌情確定小陶每月向老陶支付贍養費800元。
觀察這起父女雙方圍繞贍養費的訴訟爭議,雖然是家務事的范疇,但是涉及到老年人的養老問題以及子女是否有義務贍養老人的爭議,這件事就具備了一定的公共話題。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也就是說,作為生物學意義上的,具有親緣關系的父女,小陶在法律規定上,有贍養老陶的義務。法院的判決,具有法理支撐,沒毛病。
法律是用來兜底的,是最低層次的道德要求。法律上,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老陶的主張、權益在某種程度上受到法律保護、支持。
但,從情理的角度,老陶的主張、要求卻不一定能站得住。從輿論反饋來看,大家還都是支持小陶的多,批評、指責老陶的多。老陶的訴求合法,卻不合情。
也有網友支持小陶反訴老陶,要求其支付18年的撫養費,但是根據相關規定,小陶的撫養費已經超過追訴期。根據《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在這起關于贍養費的官司中,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小陶顯然處于不利地位。
無論如何,即使法院判定小陶需要支付每月800元贍養費,但從情感上出發,這份父女之情,從事實上來說已宣告終結,重塑親情只能是一種奢望。
老陶雖然得到了法律支持,但他失去的是一個家庭,更是兒女親情,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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