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于計息計付時間,承包人認為從工程交付之日計息,發包人認為經過造價鑒定確定了工程款金額,應當自鑒定意見作出之日計息,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答:《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 27 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雖然這三個時點工程款金額未確定,但是工程完成交付,說明發包人享受了工程利益,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說明其完成了全部施工內容,承包人起訴,說明其向法院提出了請求保護民事權益的主張,為了平衡當事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則,《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7條將以上三個時點“擬制”為應付工程款之日,以此作為利息計付時間。據此分析,發包人的主張沒有法律根據,不予支持。(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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