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申請人以政府函件及會議紀要主張工程款“不下浮”并仲裁。代理律師通過梳理證據,明確爭議焦點,形成證據鏈抗辯,最終仲裁委駁回申請人請求,維護被申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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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糾紛中,證據往往如同迷霧中的線索,看似繁多卻又難以理清。一旦陷入不利證據的包圍,案件走向便岌岌可危。本案中,涉及工程款結算下浮率的爭議仲裁,情況極為棘手,直到執業七年的楊龍律師介入,才打破了這看似無解的局面。
查明爭議焦點
作為被申請人湛江市某局的代理人,面對申請人廣東省某公司以相關政府函件及會議紀要為由,要求按“不下浮”標準結算工程款并提起的仲裁,形勢并不樂觀。楊龍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聚焦案件核心,明確了三大爭議焦點:《補充協議》是否變更原下浮率結算條款;政府函件及會議紀要中“進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結算款不下浮”;申請人主張的“合同價款變更”是否違反《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
構建證據鏈條
為了突破困境,楊龍律師團隊系統梳理全部涉案證據。從招標文件及《總承包合同》中,發現其明確約定工程款計算適用下浮公式,下浮率是中標文件核心內容;《補充協議》附件仍按原下浮公式計算費用,且協商時申請人未對下浮率提出異議;聯合體內部施工合同印證申請人知曉下浮結算;政府函件無變更合同效力,會議紀要“進度款暫不下浮”是臨時措施,后續明確“結算按原合同執行”;同時,申請人主張變更違反《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
仲裁成功抗辯
仲裁庭審里,楊龍律師憑借上述證據及法律依據展開核心抗辯。指出原合同及補充協議未取消下浮率,申請人混淆概念;進度款支付與結算標準不同,政府文件“進度款不下浮”不能類推結算無需下浮;申請人主張的變更違反法律規定,應為無效;前21期進度款按規定支付且申請人無異議,說明雙方認可下浮結算。最終,廣州仲裁委員會采納全部抗辯意見,駁回申請人仲裁請求,維護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法律實務中,嚴謹的證據審查與深入的細節挖掘,如同精準的手術刀,能夠撥開證據迷霧,還原事實真相,為案件當事人贏得公正的裁決,這正是法律工匠精神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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