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疑難復雜的工傷保險待遇認定行政糾紛案,勞動者馬XX在上班期間受傷,后被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但馬XX所在的用人單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
接受馬XX的委托后,李廣成律師認真分析和梳理案情,認為馬XX所受傷害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的起訴及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經過李廣成律師代理,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陜西XXXX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訴,充分維護了委托人馬XX的合法權益。現將本案代理詞予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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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工傷保險待遇認定糾紛案獲得勝訴有效維權
代 理 詞
尊敬的合議庭:
李廣成律師擔任委托人馬XX與原告陜西XXXX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糾紛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經詳細了解案情和參加本案庭審,代理人李廣成律師現根據本案事實及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在案證據充分證明第三人受傷時(2024年3月24日10時左右)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
(一)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2024年3月21日)起即已建立。
1.原告與XX市XX區XX餐飲店簽訂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協議》(勞務派遣)約定:原告向該餐飲店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派遣員工的勞動關系保留在原告方,該餐飲店可自行招聘確定派遣員工人選。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原告派遣第三人到XX市XX區XX餐飲店(用工單位)工作,崗位為廚師,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生效。
2.第三人與曹XX(XX市XX區XX餐飲店店長)經理的微信聊天記錄、拉里群聊記錄和《XXXX壽司XX店2024年3月份員工更期表》等證據可以證明,第三人從2024年3月21日開始在被派遣單位XX市XX區XX餐飲店上班,即該餐飲店對第三人的用工之日為2024年3月21日,亦即,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24年3月21日。
3.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規定,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也應當是實際用工之日,即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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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行政訴訟律師李廣成律師,山西太原勞動仲裁律師李廣成律師
(二)原告在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已經知曉第三人受傷的時間為2024年3月24日,后原告為第三人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也說明原告認可第三人受傷時與其存在勞動關系。
1.第三人是2024年3月24日10時左右在被派遣單位XX餐飲店上班時摔倒受傷的。第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XXXX壽司XX店2024年3月份員工更期表》以及被告提供的《XX萬象城店2024年3月份員工更期表》(見被告證據第62頁)等證據可以證明并相互印證第三人2024年3月24日在上班期間受傷的事實。
2.第三人提供的微信群聊記錄(該證據來源于原告在勞動仲裁案件中向XX區勞動仲裁庭提交的證據)顯示:2024年3月25日上午10:50,原告客服楊XX在與XX市XX區XX餐飲店工作人員吳XX微信聊天時稱“……,馬XX昨天已出險,……”,說明此時原告已明確知曉第三人受傷的時間為2024年3月24日,也說明原告在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簽訂時間:2024年3月25日13:39)之前就已知曉第三人受傷的事實和受傷時間。原告所謂其2025年6月6日參加勞動仲裁時才知道第三人受傷時間為2024年3月24日的說法,明顯與事實和在案證據不符,不能成立。
3.在原告已明確知曉第三人受傷時間為2024年3月24日的情況下,其仍為第三人提起和辦理工傷認定申請,也足以說明原告認可第三人受傷時與其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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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第三人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依法屬于工傷,被告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第三人所受傷害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
三、雖然《認定工傷決定書》記載的受傷時間(2024年3月25日10時左右)與第三人實際受傷時間(2024年3月24日10時左右)不符,但該時間記載瑕疵并非第三人的原因所導致。而且,該瑕疵并不影響工傷認定的實體內容,也不會對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結論有實質性影響,不構成撤銷該認定工傷決定的法定理由,被告可以在調查核實后通過補正或改正的方式對第三人的受傷時間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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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提供的送達證明顯示,原告2024年7月24日即已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其起訴時(2025年6月10日)已超過6個月的法定起訴期限,應當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綜上所述,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第三人所受傷害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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