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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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司法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那么,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中, 一拍流拍后是否即可直接以物抵債?
最高院在《某供應鏈公司、某配送公司與王某某、某貿易公司、鄺某某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關于網絡司法拍賣秩序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以物抵債的問題,應適用《執行拍賣、變賣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即,在司法拍賣中,當拍賣財產流拍后,期間有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保留價抵債的,人?法院應予準許。
本案焦點為,關于某供應鏈公司申訴主張A7棟地上建筑物一拍流拍后不得以物抵債的問題。
《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拍賣、變賣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據此,在司法拍賣中,當拍賣財產流拍后,期間有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保留價抵債的,人?法院應予準許。
因此時執行標的物的價值已通過拍賣程序獲得市場檢驗,在此情況下,準許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債權人以該次拍賣保留價以物抵債有利于財產便捷、高效處置,亦不會損害申請人及被執行人的財產權益。
《最高人?法院人?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所適用的特殊程序進一步予以規范,但其中第三十七條已明確,“本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
因此,關于網絡司法拍賣秩序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以物抵債的問題,應繼續適用《執行拍賣、變賣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本案中,申請執行人王某某于第一次拍賣流拍后,即2019年3月5日向執行法院提交以物抵債申請書,請求以拍賣標的物按第一次流拍價5700000元抵償被執行人部分債務。執行法院對其申請未作審查處理,即降價后以起拍價4560000元進行第二次網絡司法拍賣,與前述《執行拍賣、變賣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不符。從執行結果上,導致該拍賣標的物的償債價值減損1140000元,對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造成了實質損害。
東莞中院、廣東高院執行異議、復議審查中適用《執行拍賣、變賣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一拍流拍后申請執行人提交的以物抵債申請予以審查確認,撤銷了第二次拍賣程序,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周軍律師提醒,在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中,為避免財產再次拍賣的繁瑣流程,一拍流拍時即可直接“以物抵債”。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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