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被材料商起訴了,欠款金額屬實,材料商是發包人指定的,拖欠原因是發包人未支付,材料合同約定“發包人支付后總承包再支付”,法院會判決我司敗訴嗎?
答:你公司與材料商簽訂了買賣合同,材料商提供了貨物,履行了主合同義務,你公司是買受人,應當支付貨款。雖然材料商是發包人指定的,但是發包人不是買受人,合同具有相對性,你公司作為買受人,付款義務不能免除。
材料合同約定了背靠背條款,根據最高院關于“背靠背”的批復、入庫案例裁判規則以及最新裁判動向,背靠背條款無效,根據背靠背條款抗辯,被支持的概率很低。
建議盡快與發包人協商工程款支付問題,協商不成的,盡快提起訴訟,從源頭上解決連環拖欠問題。(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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