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所代理了多起涉及央國企的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央國企虧損極其嚴重,于是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想出各自辦法“套路”下游分包。
之一:拆合同。承包的是某項工程,卻被拆分為勞務和材料兩份合同,材料合同由央國企的二級公司與材料商簽訂,勞務合同由央國企和分包簽訂,勞務合同取費低。
應對:先簽工程合同,再拆分合同,拆分合同是落實工程合同的方式。
之二:換主體。和總公司談判的合同,實際由二級公司與分包簽約,發生糾紛時,二級公司資不抵債,臨近破產。
應對:和誰談判,和誰簽合同,合同上的發包人是法庭上的被告,也是被執行人。
之三:不簽證。口頭指令,不出具書面文件,合同外工程不簽證、不簽補充合同。
應對:現場簽證,顧名思義,現場形成的簽證,完工后不可能形成簽證,所以特別提醒分包,困難再大也要在過程中落實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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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四:收原件。訴訟規則是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將承擔敗訴風險。
應對:所有材料簽訂兩份,留一份;交原件時讓對方出具收據或者針對原件做一個公證;提交結算資料時提供復印件。
之五:全額扣材料費。工程款按進度付,而甲供材全額扣款;合同價格低,甲供材價格卻執行發票價或市場價。
應對:同比例扣款,同口徑認定材料價格。
之六:拖時間。工程完工后,央國企以各種理由拖延,分包起訴時,距完工已經五六年,此時,資料缺失,人員離職,現場不存在,舉證難,尋找證據難。
應對:及時主張權利,越拖越麻煩,“拖”不解決問題。(文/和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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