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曙光(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教授,法學博士)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法律適用》2025年第10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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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綠色破產模式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破產法律制度,內涵包括債務人與綠色發展相關聯、破產程序中貫徹綠色發展理念以及環境債權與環境權益的處理。綠色破產模式具有理念為基、五方聯動、環破審判協同、重視環境權益等特點,價值意義主要體現在破產內部處理環境問題,保護環境債權人合法權益,協調生態環境與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綠色破產理念指導下,企業破產法修訂時應當增加破產企業綠色社會責任,引入法經濟學分析方法,漸進式提升環保債權優先順位,建立健全破產基金制度以及賦予法官適度的自由裁量權。
關鍵詞:綠色破產;生態環境保護;環境債權;環境權益
目次 一、引言 二、綠色破產的內涵理解與實踐探索 三、綠色破產的模式特點和價值意義 四、綠色破產理念下企業破產法的修改 五、結語
一
引言
綠色破產模式是在破產法中融入綠色發展理念,旨在探索市場退出機制的綠色化路徑。綠色發展是新發展理念的底色。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完善生態文明基礎體制,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綠色發展也是全球發展的主流趨勢。世界銀行新營商環境評價項目(B-Ready項目)將環境可持續性列入跨領域指標,在“商事破產”指標中明確列舉了環境債權能否優先清償,自動中止能否因遏制污染環境和損害公眾健康的行為而豁免等考察內容。
推行綠色破產模式,不僅是在破產法領域踐行新發展理念、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也是構建和諧統一的法治體系的內在要求。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不斷推進,2017年頒行的原《民法總則》第9條確立了民法中的綠色原則,并為民法典所承繼。2018年憲法修正案正式將生態文明建設寫入序言。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第20條要求公司充分考慮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破產法應順應綠色發展趨勢,積極回應法律制度的綠色轉型要求。當前編纂生態環境法典與改企業破產法雙雙被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這為推行綠色破產模式提供了難得的契機。
盡管綠色破產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取得了顯著進展,但在制度設計上仍面臨諸多挑戰。如何在破產程序中融入綠色發展理念,如何平衡生態環境與經濟利益,如何構建科學合理的綠色破產法律框架等問題仍需進一步研究。本文結合綠色破產模式的實踐探索經驗,深入分析綠色破產的內涵,探討其模式特點與價值意義,提出綠色破產理念下企業破產法修訂的具體建議,助力我國破產法的綠色轉型。
二
綠色破產的內涵理解與實踐探索
綠色破產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廣義視角下,凡與綠色發展理念相關聯的破產事件,均可納入綠色破產范疇。狹義視角下,綠色破產則聚焦于兩類企業:一是針對高耗能、高污染企業,通過破產清算機制,安全有序地市場退出;二是針對綠色屬性顯著、“含綠量”較高的企業,借助破產重整、和解程序實現重生。我國法院已經在破產案件辦理過程中融入了生態文明理念,于具體案例中闡釋了綠色破產模式的內涵。
(一)破產債務人關涉綠色環保
目前我國與生態環境相關的破產案例數量不斷增多,無論是狹義的綠色破產,還是廣義的綠色破產,均涌現出諸多典型實踐。狹義的綠色破產模式聚焦于污染環境與破壞生態企業通過破產清算有序退出,以及具有顯著綠色效益的企業借由重整實現經營延續與重獲新生。
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企業嚴重影響“雙碳”目標的實現,難以滿足日益嚴格的環保要求。為實現綠色轉型與經濟高質量發展,既要從市場準入與運行端遏制其盲目擴張,提升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水平,也要從市場退出端加快其淘汰出清,實現優勝劣汰。在“某化工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中,破產債務人因淘汰落后產能政策等原因停產,已不具備重新生產的可能性,通過破產清算盤活了企業存量資產,實現了職工妥善安置,釋放了城市土地資源,激發了市場活力,為當地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某石化公司破產清算案”中,因破產債務人擁有成片土地、碼頭岸線資源以及石化生產、運輸、存儲資質,最初希望通過重整引入投資人,整體處置債務人資產。但隨后當地政府調整了產業發展規劃與鄉村振興規劃,破產債務人難以適應當地產業升級與經濟發展要求,且常年排放廢棄物污染當地環境,最終通過破產清算淘汰了落后產能,根除環境隱患,為當地產業轉型升級騰出了空間。
綠色發展既要求傳統產業綠色低碳轉型升級,也需要大力發展新興綠色產業。然而企業綠色轉型存在資金需求大、前期投入高、回收周期長、市場認同不足、融資渠道有限等特征,較為依賴政府政策支持,抵抗風險能力較弱,容易陷入現金流短缺、財務指標異常、債務違約等困境。破產重整制度可以提供喘息空間,優化債務結構,引入外部投資,重塑治理架構,幫助暫時陷入困境的綠色企業恢復清償能力。比如在“某新能源動力系統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中,債務人主營業務為新能源電池的開發和銷售等,屬于綠色低碳環保的朝陽行業,最終通過重整程序,招募投資人化解債務危機,幫助債務人重獲新生。
廣義的綠色破產模式包含所有涉及綠色發展的破產案件。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綠色化、低碳化觀念貫穿規劃、設計、投資、建設、生產、流通、生活、消費全過程,可以說絕大多數破產債務人或多或少都與綠色破產相關。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發布的江蘇法院2024年度破產審判典型案例為例,在“某股份有限公司預重整轉重整案”中,破產債務人是以綠色農藥及“三藥”中間體研發、制造、銷售為主業的上市公司。一方面,高效、低毒、低殘留的環保型農藥可以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保障食品安全與生態安全;另一方面,中間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需要實行全過程環境風險管理。在“某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預重整轉重整案”中,破產債務人是江蘇省首家、全國第二家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為主業的上市公司。園林綠化可以增加城市綠地覆蓋率,是綠色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回應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綠色發展核心目標。乃至于在“某生活置業有限公司等14家關聯公司破產和解轉重整案”中,破產債務人經營范圍涵蓋房地產、商業管理、影視娛樂等眾多領域,表面上看與綠色發展關聯不大,然而房屋爛尾、商場倒閉無疑是對土地、建筑等資源的閑置浪費,借由重整程序繼續開發與經營,可以有效避免資產閑置與城市功能衰退,體現了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綠色發展觀。
綜上所述,在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時代背景下,破產債務人與綠色發展的聯系已不再局限于環保、節能等個別行業或特定領域,而是呈現出普遍化的趨勢,只要其破產處理過程與結果可能影響生態環境或資源配置,都可以納入綠色破產的范疇。
(二)破產程序貫徹綠色發展理念
綠色破產模式是指將綠色發展理念引入破產制度,并且貫徹于破產程序全過程,部分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已經提出了相應的要求。首先,破產程序啟動與轉換引入了綠色發展價值判斷。債務人具有重整價值是適用重整程序的前提。企業的重整價值可以從營運價值、行業價值和社會價值三個層面加以識別。當前破產實踐中越來越多的案例開始將生態環境影響納入重整價值判斷的考量范圍,比如技術工藝能否滿足清潔生產要求,是否具備綠色技術研發能力,能否適應綠色轉型趨勢,以及行業前景是否符合國家綠色發展戰略等等。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24年12月31日聯合印發的《關于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提出,上市公司因涉及生態安全問題被立案調查,可認定為不具備重整價值。在“某股份有限公司預重整轉重整案”中,管理人協同公司財務顧問在預重整程序中從主營業務、主要產品、宏觀環境、行業趨勢、行業地位、產業產能、原料供應、核心客戶等角度,對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進行全面識別和深入論證,在征求專家意見后,最終認定債務人的主營業務屬于清潔能源、綠色環保產業,符合國家“雙碳”戰略方向,具備重整價值和持續經營能力。破產程序啟動后,也可能出于環境污染治理等原因,轉換破產程序類型。在“上海某某港實業公司破產清算轉破產重整案”中,原本法院啟動的是破產清算程序,然而管理人調查發現,一方面,碼頭承租方經營管理混亂、設施設備陳舊老化,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另一方面,破產債務人所擁有的碼頭地理位置優越,且持有岸線使用許可證和港口經營許可證等無形資產。如果破產債務人直接清算退出,無法再履行環境清理責任,許可資質亦會被吊銷,破產財產價值將遭受嚴重損失,最終法院經申請,將破產清算程序轉換為重整程序。
其次,破產事務處理滿足綠色發展要求。在破產程序中最大限度維持綠色低碳企業的營運價值。比如在“某科技發展公司破產重整案”中,債務人主要從事水污染治理、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固體廢物治理等環保業務。法院批準債務人在管理人監管下自行經營,通過“破產不停產”的方式,保障職工崗位穩定,維護經營資質及客戶資源,實現了重整價值最大化。再比如在“某新能源公司等七家公司破產重整系列案”中,債務人主要圍繞光伏發電從事技術推廣與咨詢、項目開發建設等業務,屬于國家鼓勵支持的綠色低碳產業。法院在破產案件處理中,推進合同繼續履行,高效處理解除查封,保障債務人投資的多個大型光伏發電項目持續穩定經營,最終成功招募投資人,幫助債務人擺脫債務困境。而上述“上海某某港實業公司破產清算轉破產重整案”更是全面體現了綠色發展原則。一是在制定重整計劃時,引導投資人將環保經營方案和環保承諾事項寫入計劃,并關注企業未來能否踐行環境責任并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二是對審查批準重整計劃草案時,既考慮了企業清算價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也考慮了企業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因素。三是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協調解決企業繼續經營障礙。
最后,廢棄物依法妥當管理處置。破產案件中時常需要處理各類廢棄物,其中不乏危險化學品、醫療廢物等有害廢棄物,處理不當可能會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甚至引發公共安全事故。在“廣州某家具公司破產清算案”中,管理人發現破產債務人遺留超10噸工業污水以及約10噸有毒、易燃的工業危險廢物尚未處理。管理人在法院指導下,嚴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先尋找距離較近的相關服務機構處理工業污水;再通過公開擇優選聘有資質的處理公司轉移危險廢物,其間產生的費用均作為破產費用隨時清償,最終順利完成了工業污水、危險廢物的處置驗收工作,并在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進行了公示。而在“某婦產醫院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中,管理人在清理債務人財產時,發現存在醫療廢物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對人體造成傷害。在法院的指導下,管理人全面清理排查涉及的醫療廢物種類,作好分類登記,及時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專家提出的處置要求,完成對醫療廢物的依法分類處置。
(三)環境債權與環境權益的處理
綠色破產的內涵還包括對環境權益的重視,主張將企業對環境造成的損害與從環境中獲得的收益均納入破產法律框架內處理。前者即破產程序中環境債權的清償問題。環境債權,是指破產程序中,因債務人環境侵權行為或環境合同違約等所發生的權利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金錢的權利。環境債權可以進一步細分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環境侵權人身損害賠償債權、環境侵權財產損害賠償債權、環境合同違約債權、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債權以及環境行政罰款和刑事罰金債權等類型。當前破產實踐中,不同類型環境債權的清償順位大相徑庭。首先是破產程序啟動后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一般隨時清償,但認定上又有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之區分。其次是環境侵權人身損害賠償債權,依照《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8條的規定,與職工債權同一順位清償。再次是破產程序啟動前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環境侵權財產損害賠償債權、環境合同違約債權,因現行法對這些債權的清償順位未做調整,一般歸入普通破產債權。最后是破產程序啟動前產生的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債權、環境行政罰款和刑事罰金債權,一般依照《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8條的規定,劣后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破產債務人既可能因損害他人或社會公眾的環境權益而負擔環境債權,也可能因政府對市場主體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消耗數量方面設定許可、進行總量控制,而擁有一定的綠色資產,比如用能權、用水權、采礦權、節能量、綠色電力證書,以及排污權、碳排放權等等。隨著市場化交易機制逐步完善,這些環境權益經濟價值愈發凸顯,既可以提升破產財產的整體價值,也可以增強企業對潛在投資者的吸引力,提升重整成功率。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中,破產債務人持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登記證》兩項市場稀缺許可,法院會同安監、環保等多部門展開專業論證,評估其價值后將其作為無形財產,納入破產財產變現處置,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在“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中,破產債務人持有的一定體量排污權,采用“報價承諾+網絡競價”的模式,要求投資人鎖定重整投資最低報價并作出競價承諾,取得競價資格后方可參與網絡競價,最大化實現排污權等環境權益的市場價值,最終使普通債權清償率從7%提升至30%以上。
三
綠色破產的模式特點和價值意義
綠色破產模式的提出意味著破產制度的理念拓展與功能重塑。相較于注重經濟效益的傳統破產制度,綠色破產將生態環境因素納入破產程序的考量范圍,強調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環境權益的全面保護,致力于實現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平衡。
(一)模式特點
1.理念為基
綠色破產模式應以綠色發展理念為根本遵循。綠色發展理念是新發展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為核心價值取向,以生態文明建設為關鍵舉措,倡導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的發展路徑,旨在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統一。全球氣候治理、碳排放控制與環境保護已經成為國際共識。《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第2條提出,“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是關系到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幸福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迫切希望,是各國政府的責任”。《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等國際氣候公約確立了全球氣候治理的基本框架,提出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全球升溫幅度等目標。我國主動展現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責任的大國擔當,提出了“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莊嚴承諾,加速推進經濟社會向綠色、低碳、循環方向全面轉型,實現這一目標需要促進氣候變化法律體系與民商法等外部法律的協調。
綠色發展是對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的全方位、革命性變革。在破產法領域貫徹綠色發展理念,一方面要尊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在破產債權確認、破產財產管理處置、債務人營業維持、重整計劃執行等環節,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尤其待生態環境法典出臺后,應以之作為破產程序中處理生態環境事項的根本原則和基礎性規范。另一方面,需要對破產制度進行綠色化改造,對破產情形下產生的生態環境問題作出回應,明確破產企業應當承擔環境保護與生態修復的社會責任,逐步提升環境債權的清償順位。破產程序的參與者需要堅持綠色發展的價值取向與思維方式。牢固樹立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的理念。當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發生沖突時,應當把保護生態環境作為優先選擇。
2.五方聯動
綠色破產模式的有效推進,依賴綠色相關債務人、戰略投資人、行政機關、法院及管理人五方主體的聯動協作。債務人是環境保護的主體,承擔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債務人及有關人員最了解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生態環境損害相關問題和潛在環境風險,應當配合完成污染治理、生態修復以及環境風險防范工作。戰略投資人是重整成功的必要條件。戰略投資人不僅可以為困境企業提供資金支持,還可以在企業管理、業務協同與資源支持上提供幫助,更是推動企業綠色轉型的重要力量。可以將綠色低碳經營能力作為招募投資人的條件,引導其作出環保承諾,確保投資符合綠色原則。行政機關是實現綠色破產的有力保障。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服務保障職能,調動和配置公共資源,在生態環境問題調查處理、環境權益識別處置以及費用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法院是破產程序的控制者,在受理審查階段可以評估破產案件的環境影響,受理后可以監督與指導管理人綠色履職,及時與政府有關部門就生態環境問題溝通協調。管理人是破產事務的具體執行者。管理人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后,應當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保護義務,在履職過程中貫徹執行環保規范,最大限度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發生或擴大。
地方實踐中已經認識到各方凝聚合力對于構建綠色破產模式的重要意義,比如江蘇南京構建起法院、行政機關、管理人“三位一體”的綠色破產模式。湖北宜昌出臺了《關于建立綠色破產工作機制 助推產業綠色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了綠色環保協作機制、破產重整企業招商引資的產業可行性評估機制等十項舉措。在綠色破產模式中,債務人及有關人員、戰略投資人、行政機關、法院及管理人任一主體缺位,都將影響綠色破產目標的實現。只有各方各司其職、協同推進,才能構建起全鏈條、多維度的綠色破產處置體系。
3.環破審判協同
綠色破產模式需要統籌協調環境資源審判與破產審判,推進市場退出與生態環境治理銜接融合。隨著綠色破產案件數量攀升,不僅要加強專業化審判建設,也要加強專業審判協同。如“執破融合”“刑破結合”的模式一樣,需進一步推進“環破協同”。環境資源案件具有點多面廣、訴訟類型多元、修復需求多樣、責任方式復合、專業技術性強等特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以磋商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以生態修復為首選責任承擔方式。各地法院探索適用補植復綠、技改抵扣、碳匯認購等具有恢復性、修復性特點的司法舉措,為不同類型的自然環境、生態系統保護提供了全方位的修復選項。
綠色破產案件兼具破產案件與環境資源案件特征,既需要依照破產法律規范判斷磋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以及環境公益訴訟等程序如何與破產程序協調,修復舉措能否以及如何轉換為破產債權等問題。也需要樹立綠色發展、系統保護等審判理念,在審理涉及生態環境問題破產衍生訴訟時,注重創新裁判執行方式,推動企業落實生態環境責任,堅持恢復性司法,促進破產企業主動采取環保整改、技術改造等措施,幫助企業進行生態化改造。破產法官在辦理破產案件方面具有專業優勢,但在面對破產程序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時,可能存在專業知識和技能盲區。需要統籌破產審判和環境資源審判的專業性,發揮疊加優勢,為破產程序提供環境資源的專業意見,提升綠色破產案件的辦理質效。
4.重視環境權益
綠色破產模式重視碳排放權、排污權等環境權益的處置。在“資源環境有價”觀念引導下,環境權益已經成為破產企業的重要財產權益,對破產財產變現處置與破產企業價值評估影響重大。
在破產程序中,應當重視對環境權益的識別與處理,防止環境資源的貶損和浪費,優化資源配置的效率。我國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進程尚處于起步階段。保護與利用的資源環境要素范圍有限,用水權僅覆蓋常規水源,碳排放權僅覆蓋特定行業,排污權交易對象未全面覆蓋新型污染物。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尚未統一,碳排放權、用水權、排污權分別在不同地區分別開展試點工作,制度獨立運行,數據互不聯通。試點市場的活躍度有待提升,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導,企業、機構等多元主體的參與度不足。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發育不成熟,直接削弱了其價值發現與市場定價功能,進而影響環境權益的有效變價處置,同時,破產程序的參與者對環境權益價值認識不充分,制約了環境權益經濟潛力的充分釋放。為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25年5月14日印發《關于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的意見》,提出到2027年,碳排放權、用水權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更加健全等目標。隨著環境權益配額分配與市場交易機制不斷完善,其破產處置也會更加順暢。對于不能直接變現的資質、許可等環境資源,價值評估時應當綜合考慮其稀缺性、有效期限,維持營業時的使用價值以及在相關行業中的市場需求。可以征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以及相關領域專家的專業意見。在處置環境權益之前,應依法將相關情況提交至行業主管部門審核,以確保處置行為合法合規。
(二)價值意義
1.幫助處理破產程序環境內部問題
因破產程序具有終局性,若綠色相關債務人的破產處置存在瑕疵,可能引發生態環境風險、債務糾紛等隱患。在破產程序中妥善處理綠色問題,對防范系統性風險、保障經濟社會穩定意義重大。
首先,綠色破產模式可以最大限度發揮破產法在落實“雙碳”目標、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中的積極作用。企業破產法作為規范市場主體退出與拯救的基礎性法律制度,一方面,破產清算程序可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釋放被低效落后產能束縛的生產要素,提高整體資源利用效率。為綠色產業發展騰出空間,推動產業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另一方面,破產和解與重整程序可以為陷入困境但具有綠色發展潛力的企業提供重生的機會,引入具有環保技術和綠色產業背景的投資人,提升企業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與綠色低碳生產水平,支持節能環保、清潔生產和清潔能源等綠色產業發展。
其次,綠色破產模式可以有效預防破產程序推進過程中出現生態環境損害。由于生態環境損害具有潛伏性、復雜性、不可逆轉性以及難以完全修復性等特征,環境保護遵循預防原則,事前采取預測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潛在生態環境損害。企業陷入經營困境后,可能會削減生態環境保護與安全管理的投入,剛剛接管企業的管理人可能不熟悉危險品的保存地點與保管方式,容易導致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或既有損害的擴大。綠色破產模式要求管理人在接管企業時識別企業是否存在生態環境問題,妥善保管與處理具有生態環境損害風險的設施、設備與存貨,及時有效地采取保護措施,防范污染環境或生態破壞。
最后,綠色破產模式可以貫徹污染者負擔原則。破產終局性意味著破產程序終結后,其結果具有不可逆轉的確定性,對當事人及利益相關方產生最終的、決定性的法律效力。破產程序終結后,債務人對于尚未清償的債務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破產終局性為市場活動提供了穩定預期,但也帶來了潛在風險,債務人可能借助破產制度逃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將污染治理與生態修復成本轉嫁給政府或社會公眾承擔。綠色破產模式要求在破產程序中妥善處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債務,確保生態修復費用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清償,建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機制,約束債務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
2.保護環境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無論是享有環境私益的個別環境債權人,還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環境債權人整體,綠色破產機制都為其合法權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維護環境治理領域的公平正義與市場秩序。
破產法是以界定、確認、調整與保護權利和權益為中心的法律。破產法規則起源于對債權人權利的保護,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破產法更加尊重債權人、債務人權益,更加重視對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與調整,更加強調權利意識與權利運用。現代破產法對于權利的保護更加精細化,實現不同債權人之間利益的平衡。傳統破產制度較少考慮環境債權人,尤其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綠色破產模式將生態環境納入破產保護范圍,保障所有環境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論債權人享有何種環境債權,在依法申報債權后,都可以參與破產程序,并與其他類型的破產債權人一同公平受償。避免環境債權被忽視或犧牲。
綠色破產模式可以平衡與協調環境債權人相互間利益沖突。債務人破產意味著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充分滿足,需要構建利益沖突化解機制。不同類型的環境債權,其所保障的利益亦有區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保護的是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的生態環境,目的在于維護社會生態安全恢復自然生態系統,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屬性。因債務人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損害人身或財產利益產生的環境侵權債權,以及因債務人違反環境合同產生的環境違約債權,保護對象是具體的個體,目的在于補償實際受損利益,更多保障的是環境私益。環境公益與環境私益并非總是界限清晰。在大規模環境侵權事件中,因受害人人數眾多、損害后果嚴重、影響范圍廣泛,處理不當可能會威脅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此時環境侵權債權也具有公益性質。除了保護利益的性質外,破產法可以按照形成時間與原因、主觀上是否自愿、債權人脆弱程度等標準對環境債權進行分類,厘清各類環境債權的范圍、性質并確定清償順位,確定各類環境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權利邊界,保證破產分配的合理正當。
3.協調生態環境與其他公共利益
除了生態環境保護外,企業還承擔保護職工權益、維持金融穩定、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及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多重社會責任。在綠色破產模式中,妥善處理社會責任與公共利益問題至關重要,核心在于平衡局部環保訴求與更廣泛的公共利益。
破產實踐中所面臨的矛盾沖突具有復雜性和敏感性。例如某垃圾處理廠破產后,盡管有其他企業愿意注資幫助其重整,但遭到了當地村民的普遍反對。村民基于對居住環境質量的擔憂,抵制垃圾處理廠繼續運營。垃圾處理作為基礎性公共服務,選址與運營問題若無法妥善解決,將引發區域環境治理危機。但如果忽視當地村民的訴求,也會引發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這類矛盾在我國具有普遍性,不僅涉及利益沖突,還與社會文化、公眾認知等因素密切相關,反映出局部環境訴求與社會整體利益間存在張力,這也是生態治理的核心困境。
綠色破產模式為解決此類問題提供了有效路徑,尤其在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其他公共利益方面意義重大。首先,綠色發展理論尋求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的有機統一,既要求其他利益的實現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也強調生態環境保護不能搞“一刀切”,不能突破經濟安全運行的底線,不能脫離更廣泛的公共利益與社會基礎。綠色破產模式不是只有生態環境保護的唯一目標,既要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保護生態環境,同時也要保護職工、消費者、社區等其他利益相關者以及其所代表的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綠色破產模式可以引導與推動企業綠色轉型,減少環境污染風險。破產企業可借助破產程序引入綠色生產技術與環保設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實現節能減排、清潔生產。招募具備綠色經營意愿與能力的投資人,為企業提供環境保護與綠色管理經驗。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協助法院和管理人制定可行性方案,也可以提供財政補貼、稅收優惠,鼓勵綠色信貸等配套支持。
最后,綠色破產模式可以擴展破產程序參與主體,最大限度降低社會風險。除了五方主體外,對于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破產案件,應當拓寬社會公眾的參與渠道,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讓居民充分表達意見,了解環境治理舉措。提前識別環境風險、協調多元訴求、引導達成共識。在垃圾處理廠破產這種社會高度敏感案件中,唯有依托溝通協調機制促成共識,才能在保護環境與維持公共秩序之間取得平衡。
四
綠色破產理念下企業破產法的修改
當前我國企業破產法正處于修訂階段,2025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新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在本輪修訂的前期研討過程中,環境債權相關議題引發多次深入且富有價值的討論。結合企業破產法修訂進程,圍繞綠色破產相關內容,有以下五點建議。
(一)增加破產企業綠色社會責任
企業破產法的修訂應與公司法形成聯動,明確將企業綠色責任納入破產企業義務范疇,從法律層面為企業破產程序中的綠色轉型提供制度支撐。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概念,其內涵從早期的勞工權益、產品安全,逐步擴展至環境保護、綠色發展等更廣泛領域。企業社會責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權,而人類享有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是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企業在追求盈利的同時,應承擔污染預防、生態修復等責任。此外,企業的持續經營與其所在地社區密切相關,社區居民是其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企業在經營中有責任關注社區的環境質量與社區居民的公共健康。
我國法律體系已逐步確立企業環境責任的主體地位。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6條第3款明確規定,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第20條第1款首次將生態環境保護明確納入企業社會責任范疇,要求公司在經營中充分考慮“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第9條更加細致地列舉了企業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內容,包括“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履行綠色低碳發展義務,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企業破產法的修訂應與公司法等法律形成聯動,回應加強企業綠色責任的立法趨勢。破產企業雖處于非正常經營狀態,但其社會責任,特別是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并不因破產程序的啟動而消滅。在破產邊緣徘徊的困境企業更關注短期生存,為了快速改善財務與經營狀況,更傾向于過度開發資源與犧牲生態環境。應當強調破產企業仍需承擔綠色責任,并提供相較于正常經營企業更直接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機制。一方面,建議在《破產法》第1條立法宗旨中增加“推動綠色發展”,這不僅是對民法典中綠色原則的回應,也與未來生態環境法典的立法方向保持協調一致。另一方面,建議在總則中明確將企業綠色責任納入破產企業義務范疇,從法律層面為破產企業的綠色轉型提供穩定支撐。
(二)引入法律經濟學分析方法
綠色企業破產案件中可能會面臨環境保護與經濟效益的沖突,不論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作、排污指標處置等關鍵環節,還是合理配置環境修復、生態賠償等治理責任,都涉及復雜的成本收益分析,為提升資源配置效率、優化破產決策,應將法律經濟學分析方法深度融入破產程序,以實現制度效益最大化與社會成本最小化。
法律制度應以整體社會成本最小化為基本目標。企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行為具有典型的負外部性。如果債務人可以借破產程序逃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那么環境修復成本將轉嫁給政府與社會公眾,從而導致全社會福利水平下降。將環境成本有效內部化,是綠色破產制度設計中的核心議題。
首先,適度提升環境債權的清償順位。提升環境債權的清償順位,不僅可以提高環境債權的清償率,還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強化企業環境治理的約束。潛在交易對象會避免與承擔環境責任的公司開展業務,或者收取更高的信貸利率以補償增加的風險,激勵企業在日常經營中主動控制污染、保護環境,從源頭上減少環境成本。在確定清償順位時也需要成本收益分析,過度提升環境債權的清償順位,比如賦予其超越擔保債權的超級優先地位,可能會嚴重沖擊債權人的投資預期,大幅增加企業融資成本,反而會削弱社會總體福利。
其次,允許向企業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追責。有效率的破產法應當在事前促進企業管理者勤勉工作,預防和減少破產。而有效率的綠色破產法應當在事前激勵企業管理者保護生態環境。企業管理者在企業破產前后的決策行為與環境風險控制密切相關。依據最小防范成本原則,應當讓最有能力防止或彌補損害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立法可以明確企業管理者在明知企業破壞生態環境仍然放任其發生,或者故意申請破產以逃避環境責任等情況下,與企業承擔連帶責任。進而強化環境治理激勵,確保企業管理者在經營決策中充分考慮環境風險。企業破產法還應當明確管理人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身份為代理人,具有壓縮工作成本的動機,會忽視生態環境保護。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管理人法定職責,管理人未忠實勤勉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管理人就有動因去識別與控制環境風險,妥當處置污染物。
最后,建立健全環境保證金、綠色保險等預防性措施。針對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的行業,應當設立由企業預先繳納的專項環境修復基金,在破產時優先用于承擔環境責任,或者通過市場化保險機制分散和轉移環境風險。預防性措施要求企業提前投入污染環境成本,體現了激勵相容原則,促使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更加重視環境保護。
(三)漸進式提升環境債權優先順位
環境債權的清償順位一直是破產法理論與實務界的關注焦點,宜采取漸進式提升的立法路徑,兼顧環境債權人利益與其他債權人利益。在破產債權清償體系中,擔保債權長期處于絕對優先地位。近年來,購房消費者優先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等債權,都試圖超越擔保債權的優先順位,爭取“超級優先權”地位,環保債權亦存在類似訴求。《貿易法委員會破產法立法指南》承認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對擔保優先權作出例外處理,但同時警示若例外泛濫,可能損害融資秩序,增加擔保信貸成本,進而影響整體經濟穩定。
破產法在設定環境債權的清償順位時,應避免絕對化傾向,而是綜合考量債權性質及社會效益設置不同的清償順位。對于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為防止污染擴散而緊急采取治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可認定為破產費用,從無擔保財產中隨時清償。但不能用擔保財產變價款清償,不應將本該由企業及社會公眾承擔的污染整治成本轉嫁給無過錯的擔保債權人。至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債權,因代表的是維護公共利益,有觀點建議置于社保費用和稅收債權這一順位償付,為避免過度損害后順位債權人的利益,可以對其限制其優先清償的金額。環境侵權人身損害賠償債權的清償順位,多認為與職工債權相同。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債權、環境行政罰款債權與環境刑事罰金債權作為懲罰性債權,一般認為其清償順位應排在普通破產債權之后。
目前只有少數國家在立法層面明確規定了環境債權的優先順位,法國于2023年10月23日通過了綠色產業法案(2023-973 號法令),在《法國商法典》第L.641-13條中新增了一項,規定破產程序啟動后,為了維護受監管環境設施(ICPE)安全而產生的費用,應隨時清償。并且在第L.643-8條中確定,維護環境安全費用與環境修復保證金的清償順位在不動產擔保債權之前。其他大部分國家沒有特別規定環境債權的優先順位。債權清償順位的設定,與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緊密相關,并且受社會經濟制度及歷史文化傳統的影響。法律上和實踐中破產債權清償順位,往往是不同的債權人群體不斷博弈和斗爭的結果。破產債權清償順位并非一成不變,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社會文明程度提升以及環保需求日益迫切,未來可依據實際情況,繼續調整環境債權的清償順位。
(四)建立健全破產基金制度
破產基金的設立是本次企業破產法修訂的重點議題之一。傳統破產基金主要解決“無產可破”案件中管理人的履職費用問題。隨著綠色發展理念的深入推進,破產基金的功能不斷拓展,可以在綠色破產案件中發揮資金支持作用。
對于破產企業遺留的環境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問題,當企業資產不足以覆蓋相關費用時,可通過破產基金介入,保障綠色治理措施的有效落實,消除生態環境與公共安全隱患。環境保護破產基金的資金來源可采取雙軌制,企業在正常經營期間預繳一定數額作為保證金,金額可依據其環境風險等級動態調整,形成類似保險機制的風險共擔機制。政府財政預算補充兜底,政府資金在使用范圍上應限定于突發環境事件等特殊情形。這種混合模式既可增強企業主體的風險自擔意識,又能降低財政壓力,確保環境保護基金持續穩定運行。環境債權人應當先參與破產程序主張權利,只有破產程序無法清償的情況下,才可以啟用基金補償。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破產基金的監管,確保基金使用的專業性與獨立性。可建立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設立基金使用的負面清單,制定嚴格的管理審查流程與風險控制機制,防止資金被挪用或濫用。建設信息公開平臺,實現基金收取使用全過程的透明管理,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資金流向清晰可查,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除了環境保護破產基金外,還可以積極探索綠色保險、綠色貸款等多元化融資工具,拓寬破產企業生態修復的資金來源。鑒于及時開展生態修復不僅是破產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也是助力資產變現、提升破產財產價值的關鍵,破產實踐中為部分具有資產但現金流短缺的破產企業提供了生態修復專項貸款。由法院與金融機構簽署合作協議,明確貸款額度、利率、期限等內容。破產企業或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低息綠色貸款,貸款所得專項用于污染治理、生態恢復等用途,并在資產處置后優先清償。
(五)賦予法官適度自由裁量權
與傳統破產案件相比,綠色破產案件不僅涉及債權清償與財產分配,更引入了生態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公共利益平衡等復雜變量,其法律適用呈現出高度的不確定性和動態發展特征。在這一背景下,需要賦予破產法官在處理綠色破產案件中適度的自由裁量權,確保司法裁判既能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又能靈活應對實踐中的復雜情況,從而推動綠色破產制度的有效實施。
破產法天然具有衡平精神,追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各類債權人之間以及債權人、債務人與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最佳平衡。我國破產法具有較強的衡平特征,比如我國破產立法在職工債權的界定上采取開放模式,最大限度保障各類職工債權獲得公平清償,并為未來規范細化留出了空間。綠色破產模式將環境權益引入破產法應協調的利益范圍之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有顯著的衡平特征,在不同案件中污染類型、污染范圍、治理難度千差萬別,司法機關需要結合具體案情作出個案判斷,合理確定修復程序、修復方式、修復期限。
衡平理念要求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鼓勵法官在成文規范之外,基于自身的良知和對公平正義的認知作出裁判,在個案中適度發揮“造法”功能,彌補成文法僵化落后的缺陷。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運用,既可以增強司法回應現實問題的能力,也可以推動綠色發展理念在破產實踐層面的深度融合。如果企業破產法修訂后,將緊急清理污染、防止損害擴大的相關支出明確列入可隨時清償的破產費用,破產法官在適用時,仍然需要基于綠色發展理念,在個案中充分考慮行為的緊迫性,外部是否存在其它費用保障措施,以及對后順位破產債權人利益的潛在影響,并在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基礎上,審慎判斷該筆費用是否應當優先清償,以及優先清償的具體額度。
五
結語
在生態文明理念深入人心、“雙碳”戰略穩步推進的背景下,綠色破產模式重塑市場退出機制的功能邊界。綠色破產模式既是理念革新,也是制度創新。既需完善環境債權的認定機制與清償順位,也需建構全面覆蓋污染修復與生態補償的保障支持體系,更需要綠色相關債務人、綠色戰略投資人、行政機關、法院及管理人等多元主體協同參與、分工合作。立法機關和相關部門應充分認識到綠色破產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推動綠色發展的關鍵環節。在修訂企業破產法時,應增加綠色破產的相關條款,明確破產企業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規范管理人在處置環境資產和處理環境債務方面的職責權限。在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時,也應與破產法相銜接,為綠色破產的順利推進提供外部法律依據。通過企業破產法、生態環境法典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協同作用,構建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綠色破產法律框架,為我國經濟社會的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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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2025年第10期目錄
【專題研究:聚焦“勞動爭議解釋(二)”】
1.承包與掛靠用工模式下用工主體責任研究
——以《勞動爭議解釋(二)》第1條、第2條為中心
張艷
2.混同用工的用工共同體構造及其裁判邏輯
王天玉
【專題研究:破產法律適用前沿問題研究】
3.綠色破產的價值理念與立法進路
李曙光
4.個人破產領域執破銜接制度構建
——以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為中心
王雄飛
5.預重整制度的市場化路徑構建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6.提升破產衍生訴訟審理質效若干問題研究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課題組
【法學論壇】
7.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為環境司法專門化提供制度保障
孫佑海
8.人工智能時代法律職業“變”中的“不變”
胡玉鴻
【法官說法】
9.虛擬財產執行制度的問題分析及體系化構建
朱一心
【問題探討】
10.自動訂約與錯誤
韓世遠
11.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適用中的“參照適用”問題研究
殷玥
【實踐法學動態】
12.《法律適用》“立信杯”2025年實踐法學有獎征文獲獎名單
《法律適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國家法官學院主辦的應用法學理論刊物,創刊于1986年,現為國家A類學術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A刊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擴展版來源期刊、RCCSE核心期刊、人大《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法律適用》雜志始終致力于促進中國應用法學的發展,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堅持刊物的學術性,突出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相結合的特色,著重對審判實踐中的新型、疑難、前沿法律問題及典型司法案例進行研究。所刊發的文章多次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復印報刊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等轉載,在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具有較大的影響力,深受各界讀者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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