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在我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期間,遇見了一件非常棘手且復雜與爭議的突發事件。涉及員工安全,用工責任界定等多個關鍵因素,至今仍然印象深刻。當時,我司承保了該單位該地區的所有加油站員工的派遣業務,服務范圍也包含了城鎮,鄉村普通路段,包括高速路段的所有加油站。所有的在崗普通員工均由我司統一招聘,培訓后簽署勞動合同,安全責任書等資料后派遣至對應的加油站上班。張三與李四便是其中入職的兩人,兩人被派遣到高速的同一個加油站工作。兩人因為同屬一個地方,后來在日常的工作中,生活里都建立了非常不錯的同事關系。后來,張三因為個人的原因提出了離職申請,經我司與加油站雙方審核確認以后,按法定流程為張三辦理了離職,并解除了勞動合同,并停止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至此,張三與我司及加油站的用工關系完全終止。某天,李四因為私事需要請假,但李四又不想因為請假而損失工資。在未向加油站領導及我司人力資源負責人進行報備,而且未獲得任何一方的同意下,李四私自找到了張三,想請張三幫忙代班一天。張三同意了。然而,張三在代班的過程中,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竟然私自橫穿高速公路,不幸被疾馳而過的汽車當場撞上身亡。事故發生后,張三的家屬第一時間找到加油站,進行索賠,認為張三是在上班的時候,遭遇意外,要求加油站承擔責任,進行賠償。面對家屬的訴求,加油站明確的表示,張三已經離職了,并非是加油站的員工,且此次代班行為未經任何人批準,屬于張三與李四兩人之間的私下操作。由此,加油站拒絕了承擔賠償事宜,并且將事件的后續對接工作轉交到我司,由我司進行處理。我司在接到通知后,馬上就成了由副總帶頭,聯合法務,項目負責人成立了專項小組,通過與加油站,李四的分別溝通,調取了入職離職檔案,培訓記錄等材料,迅速的還原了事情的原貌。綜合所有事實與證據,我司最終決定向張三的家屬支付4萬元,作為人文關懷的喪葬補助費用,加油站向張三家屬支付1萬元作為人文關懷。而至于其他的賠償費用,由李四與張三家屬自行溝通。具體的理由如下:第一,我司與張三的用工關系已經終止。張三在發生事故時,已經與我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社保已經斷繳。雙方已經不存在法律認可的勞動關系,更不符合“工傷認定”中對“在職員工”的基礎要求。第二,代班行為不合法合規。此次代班是李四與張三私下協商的結果,而且未履行報備,無論是加油站的領導,還是人力資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屬于個人的擅自行為,不能等同于“履行工作”的職責。第三,個人存在重大過錯。張三雖然離職了,但是在入職培訓時,我司就曾針對高速加油站的安全規范展開了專項培訓,明確強調了“嚴禁橫穿高速公路”的紀律要求,并簽訂了相關的協議。而且該行為本身就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死亡直接源于自身違法違規操作,與“工作原因”無直接聯系。所以,面對家屬的要求,我司給予了高度的關懷,并給予了4萬元的喪葬補貼費用,而加油站也給予了1萬元的費用。肇事司機給予了28萬的賠償費用,至于其他的費用,責任李四承擔。至于后續,在李四與張三家屬溝通以后,李四賠償了87萬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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