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科學開展蚊媒預防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聯動、社會共同參與、屬地管理和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蚊媒預防控制長效機制,將蚊媒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最大限度減少蚊媒疾病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健康保障。
二、市、縣(市、區)防控指揮部統籌開展蚊媒預防控制工作,推動本行政區域部門、單位和個人蚊媒預防控制協同,形成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蚊媒孳生地的發現、報告、處置閉環管理機制,督促相關部門跟進問題并及時處理和反饋結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防控宣傳教育和衛生健康普及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加大經費投入,保障蚊媒預防控制工作開展。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蚊媒預防控制工作的具體實施,組織轄區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村(居)委員會開展蚊媒預防控制工作,落實網格化管理責任,實施精細化管理、動態管控。
村(居)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蚊媒預防控制工作,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發動群眾參與蚊媒預防控制活動。
四、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牽頭落實蚊媒預防控制工作,具體組織制定蚊媒引起的疾病防治技術方案,對蚊媒疫情加強分析和預測預警,組織開展疫情處置情況的督導檢查等。
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蚊媒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開展蚊媒分布、密度、抗藥性監測,確保監測數據客觀真實。
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國資、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管行業必須管防疫”,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蚊媒預防控制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蚊媒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村(居)委員會應當建立日常的蚊媒預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減少蚊媒危害的發生,積極創建“無蚊小區、無蚊單位、無蚊工廠”等無蚊場所。醫療衛生機構、學校、住宅小區、建筑工地、集貿市場、花卉市場、公園、公共廁所、資源回收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等易招致或者孳生蚊媒的重點場所,應當加大對蚊媒孳生環境清理整治和蚊媒消殺的力度和頻次。
六、蚊媒防控,人人有責。個人應依法主動履行防控義務,保持室內外衛生,及時清除積水和垃圾,完善防蚊設施,并積極配合參與環境衛生治理和蚊媒消殺專項行動。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蚊媒疾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蚊媒預防控制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等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于違反本通告蚊媒預防控制要求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12345熱線電話等方式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感謝廣大市民支持理解配合!
江門市蟲媒傳染病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5年9月28日
來源:江門發布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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