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我國試點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以來,我國出口二手車大幅增長。據不完全統計,僅2025年上半年便已突破100萬輛,主要出口市場包括中亞、中東、俄羅斯、非洲等地。二手車出口流程復雜、涉及監管部門多、監管要求高,隨著大幅增長的市場而來的監管與合規風險不容小覷。有鑒于此,本文梳理總結二手車出口相關法律制度背景、現行規定與違法違規責任,并從走私違規辯護與企業合規經營兩方面給出簡要建議,助力二手車出口企業行穩致遠。
表1.二手車出口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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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車出口監管政策背景
我國自2007年起對出口汽車實施生產企業出口資質管理,對出口經營企業實行生產企業授權經營的管理(《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關于規范汽車出口秩序的通知》商產發[2006]629號)。該管理辦法未區分新車與二手車,理論上是在《符合申領汽車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內的企業均可出口二手車,但實踐中名單中的企業要么是生產型企業要么需要生產型企業授權,皆傾向于出口新車。
2019年4月26日我國開始試點將新車出口與二手車出口分開管理,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0個指定地區試點二手車出口(《商務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支持在條件成熟地區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通知》)。此后企業資質要求、許可證辦理、海關出口監管等手續不斷簡化,試點范圍也不斷擴大,到2024年3月1日開始二手車出口在全國范圍內皆可開展(《商務部等5部門關于二手車出口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6號,以下簡稱2024年第6號公告)。
二、現行二手車出口主要監管規定
(一)企業資質管理方面
經營二手車出口的企業需要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合規經營、無未整改違法違規行為、無嚴重失信行為。生產企業還需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且出口其企業自身生產產品。流通企業則還需要有固定經營辦公場所及二手車展示、銷售場所,具有汽車銷售或貿易經驗;具備二手車鑒定評估能力,雇傭至少3名鑒定評估專業人員。
企業需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出口二手車資質認定申請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開展業務,資質有效期一年,需逐年申報。
(二)出口許可證申領方面
通過資質審核的二手車出口企業,收購符合出口管理規定的二手車后,需先交回原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并交驗機動車申請辦理機動車轉讓登記,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 “轉讓待出口”簽注后,方可按照“誰出口誰申領”原則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領出口許可證。
二手車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誰出口誰申領”,不可由其他企業或個人代為申請。出口企業在許可證申請表上同一商品編碼項下最多可申請20輛二手車。申請數量應與實際報關數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關。一次報關數量少于申請量的,應重新申領出口許可證。企業可自行選擇有紙或無紙許可證,選擇無紙方式的,應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電子證書。
(三)通關及其他手續方面
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二手車出口報關手續,應按照海關申報管理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商品名稱需填報“舊+車輛品牌+排氣量+車型(如越野車、小轎車等)”,許可證號需填報已申領的有效證號。
辦理二手車海關出口通關手續后2個月內,憑出口報關單及其他相關憑證向企業所在地或機動車登記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二手車辦理轉讓待出口手續后,便不得再在境內交易變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無法執行出口合同的,企業應協調其他進口方另行簽訂出口合同。
(四)禁止出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車,禁止出口:
1.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規定的報廢標準的車輛以及距規定報廢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車輛;
2.在抵押、質押期間或者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車輛;在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車輛;
3.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車輛;走私、非法拼(組)裝的車輛;
4.機動車與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內容不一致的車輛;
5.車輛法定證明、憑證不全或檢測結果不合格的車輛;
6.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車輛;
7.其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出口的車輛。
三、二手車出口常見違規行為及責任
(一)行政責任方面
二手車出口違規行為主要有:1.出口企業未取得出口資質出口二手車;2.出口企業未取得出口許可證出口二手車;3.出口企業許可證與報關單不符;4.出口禁止出口的二手車;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二手車出口許可證,或者非法轉讓二手車出口許可證;6. 偽造、變造、買賣二手車出口許可證件等。
主要違規責任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筆者檢索威科先行法律數據庫,共有3條違規出口二手車行政處罰案件數據,主要處罰依據是《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至十五條,詳見下表。
表2.二手車出口違規行政處罰案例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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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責任方面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走私禁止出口的二手車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數額超過100萬、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是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構成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的規定處罰。
買賣二手車許可證構成犯罪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還可能同時觸發《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如將不能退稅的二手車出口后,騙取了出口退稅,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騙取出口退稅罪”,可能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走私禁止出口的二手車掩飾、隱瞞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提供資金賬戶、轉移財產等的,還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二手車出口業務較新,目前尚無生效刑事判決。
四、二手車出口刑事定罪量刑和辯護要點
違法出口二手車的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較多,本文以最常見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為例,簡單分析定罪量刑和辯護要點。
(一)涉案的二手車是否屬于禁止出口的貨物
涉案二手車屬于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是構成本罪的必要前提之一。二手車的性質是判定二手車是否屬于禁止出口貨物的關鍵,需全面梳理二手車的來源與所需的各項法定證明,并結合2024年第6號公告進行判定。需注意“抵押、質押”等均有明確的法律程序要求,如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令)的相關規定,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未辦理相關監管手續,因欠款等對車輛使用進行私下約定限制后能否認定為“抵押車”進而認定為“禁止出口的二手車”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行為人是否具有走私禁止出口的二手車的主觀故意
行為人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出口的二手車是禁止出口的,仍然堅持或放任出口行為,是構成本罪的必要前提。主觀故意是對行為人思想狀態的描述,實踐中司法機關需要通過不同的證據來判定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
1、 直接證據證明
行為人本人的有罪供述:如行為人自己承認明知出口的車輛是盜搶車、抵押車、質押車等禁止出口的二手車等。
同案犯的指證:其他共犯(如貨主、中間人、承運人、報關人等)的證言,能夠證實行為人參與策劃、分工,并清楚行為的走私性質。如報關行證實貨主知道其委托出口的車輛是禁止出口的二手車,加價讓報關行幫忙偽報為新車出口等。
書證、電子證據:如微信、短信、郵件等記錄中,出現直接討論如何將未取得出口許可證的抵押車包裝成可出口的新車或是暗示可通過購買其他企業許可證、修改車架號等方式將車“洗白出口”等。存在“陰陽合同”、虛假許可證,行為人經手或知情等等。
2、 間接證據與推定情形
在缺乏直接證據時,法院主要通過具體的行為模式來推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如行為人在通關環節存在明顯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如將禁止出口的二手車偽報為新車等,或是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禁止出口二手車出境等。
3.從行為人自身情況推斷,如行為人曾因走私被判刑則辯稱“不明知”的辯解很難被采信。行為人是外貿、報關等行業從業人員,行為人制造假冒的二手車出口許可證等,其辯稱不知道關于二手車的監管規定同樣很難被采信。
在對主觀故意的辯護中,知道的程度(如知道自己要出口的車沒證所以不能出口,還是知道對應的車屬于禁止范圍根本不可能辦證等)、知道的時間(行為前、行為時、行為后)、有無被蒙騙、行為人的認知水平等,均可能影響認定。需注意的是,法院不會僅憑口供定罪,但會結合其他證據審查口供的真實性。如果后期翻供,需作出合理解釋,否則原有有罪供述仍可作為證據。
(三)對具體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辯護
認定行為人構成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后,需進一步考量量刑因素。
1.涉及的案值,在沒有其他影響因素的情況下,數額超過20萬的,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超過100萬的,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是否有從重、加重情節。如,是犯罪集團中的組織、領導者、職業犯、慣犯、使用專用走私工具、同時構成買賣許可證、洗錢、騙取出口退稅等其他罪名的,均是量刑中的從重、加重情節。
3.是否有從輕、減輕情節。如,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均是量刑中的從輕、減輕情節。
在對量刑情節的辯護中,怎樣界定行為人在走私案件中的作用、怎樣推動司法部門認定對行為人更有利的從輕、減輕情節,是辯護的關鍵。
五、二手車出口企業合規建議
企業在從事二手車出口業務時,建議密切關注并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發布的最新政策法規,建立健全內部合規管理體系,以防范法律風險,保障業務的順利開展。簡要建議如下:
(一)全流程規范化管理:企業須嚴格遵循“企業資質獲取→收車轉移登記→車輛檢測→申領出口許可證→報關→注銷”的全流程管理。
(二)核實車輛合規性:收購時注意檢查車輛合規性,篩查排除國家明令禁止的各類車輛,如報廢車、證照不符車輛及處于法律限制狀態的車輛等。
(三)核實車輛信息真實性:確保出口車輛信息與《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法定文件完全一致,避免出現單證不符、單貨不符等行為。
(四)合規使用許可證:嚴格遵守“一批一證”規定,確保許可證申報內容與實際出口貨物相符,避免“一證多報”或套用。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廖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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