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危機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的專業意識不足,主要體現在對專業協助的重要性認知不足,對專業能力辨別能力不足,導致他們沒有意識到應該尋求專業人員支持,以及應該尋求什么樣的專業人員幫助。
在刑事危機發生后,不少當事人及其家屬第一選擇是找關系而不是找律師,他們認為找關系遠比找律師更重要,寧愿支付巨額的代價去找關系,也不愿意支付比找關系低很多的費用去聘請律師,而絕大部分案件中,找關系并不影響辦案機關公事公辦。
當事人未能識別刑事危機不能豁免刑事責任,當事人以法律意識淡薄、不知情參與犯罪行為等為由進行辯解,幾乎不能得到支持。
例如,黃某、許某、張某等人涉嫌集資詐騙罪案:
張某等人接受黃某公司的委托,為其設計開發經營電商平臺系統,許某等人分別是黃某公司通過社會招聘而入職的中高級管理人員。該公司的經營規模迅速發展壯大,發展了600多萬人的商城會員,會員在商城平臺上消費就可以獲得不菲的返利報酬,循環往復,消費金額越高,獲取的報酬越多,交易的金額越高,獲取的報酬越多。最終,該公司在幾年內資金流水達到600多億元。后黃某、許某、張某等人都被抓獲歸案,被指控涉嫌集資詐騙罪。
在接受審訊及庭審過程中,多名同案人在辯解時都重點強調不知道涉案公司實施的是集資詐騙犯罪活動。
任職總經理辦公室主任的許某辯解認為,他只是被招聘進來工作的打工人,他看到公司規模很大才來應聘,入職后勤勤懇懇負責公司各項后勤工作,從未認識到公司的行為是犯罪,他也沒有參與公司的集資詐騙犯罪。
張某則辯解認為,他只是承接涉案公司的軟件開發及技術外包工作,不是涉案公司的員工,沒有參與涉案公司的經營,更不參與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因此不構成犯罪。
風控總監劉某則辯解認為,他從事的雖然是風控工作,但實際上他主要做的公司的日常風控管理業務,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的犯罪故意。
涉案公司的區域合伙人(發展會員幾十人)周某則辯解認為,他通過投資成為涉案公司的股東,他也是被害人。他學歷不高,對互聯網經濟更是一竅不通,更不要說互聯網金融,法律知識空白,對涉案公司的經營模式是否合法、是否為犯罪,根本無法判斷,更不可能知道涉案公司的行為是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
眾多被告人都作出類似的辯解。在法律上,對于被告人參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觀故意認定的問題,被告人的此類辯解并不奏效。
法院裁判認為:
客觀上,本案被告人都有參與了非法吸收資金的客觀行為,雖然部分被告人辯解他們在案發前并不知道涉案公司的經營模式是違法的,認為他們對涉案公司的經營模式是否合法認識不足,導致他們沒有意識到涉案公司經營模式的違法性。但是,這種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不影響他們參與非法集資犯罪的主觀故意。
各被告人都是具有一定社會閱歷甚至有一定經營管理經驗的成年人,在涉案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區域分公司擔任中高層管理人員,他們應當認識到涉案公司的經營模式存在違法情形,并明知這種經營模式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但他們在主觀心理上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此足以認定各被告人具有非法集資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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