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兒子因公犧牲后,兩百余萬優撫款卻要被“外人”拿走“大頭”?山東費縣家屬豆先生的維權困境
“我兒子小超(化名)在武警部隊因公犧牲,可最后連撫恤他爸爸的錢,都要被不相干的‘外人’拿走‘大頭’,這讓我怎么對得起兒子的在天之靈?”近日,來自山東省臨沂市費縣探沂鎮南新莊村的豆先生,聲音沙啞地向我們媒體訴說著自己的遭遇。
這位中年父親,不僅還未從中年喪子的悲痛中走出來,卻又接連陷入了一場圍繞兒子百余萬優撫款項的漫長訴訟,而爭奪這筆錢的“對手”,是與兒子小超毫無血緣關系的前妻之子郭某某。從 2023 年兒子小超因公犧牲,到如今為兩百余萬優撫款項奔走維權,這位中年父親的生活,早已被訴訟材料和滿心委屈填滿。唯一支撐他前行的,是他“不能讓兒子的撫恤金落錯地方”的信念。
一、驟失愛子:一紙協議埋下糾紛隱患
故事的起點,要從2023年那個秋天說起。當年9月,20歲的小超懷揣著保家衛國的夢想,從山東費縣入伍,成為武警某支隊的一名新兵。可誰也沒料到,僅僅兩個月后,11月4日,“小超因公犧牲”的噩耗跨越千里傳來,瞬間擊碎了這個普通家庭的平靜。“接到部隊電話那一刻,我當場就幾乎昏過去了,醒來后滿腦子都是兒子小時候跟著我在村里跑的樣子,他還那么年輕,怎么就走了……”回憶起當時的場景,豆先生的聲音抑制不住地哽咽,指尖微微顫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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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小超因公犧牲證明書,圖片由豆先生提供)
按照國家優撫政策,小超犧牲后,部隊與地方政府將會發放兩類優撫款項:(1)一類是部隊發放的軍人傷亡保險金、軍人傷亡附加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合計 148萬余元;(2)另一類是地方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的一次性撫恤金,金額為 106萬余元。
起初,豆先生與小超的生母董氏(兩人早于 2012 年協議離婚)在多方代表見證下,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部隊發放的因公犧牲經費先支付至董氏名下賬戶,后續由雙方協商分配。若協商無果,可通過訴訟解決。
彼時的豆先生,滿心只想讓兒子早日入土為安,并未深思這份協議背后可能潛藏的糾紛。不久后,小超所在部隊將一筆總額 148萬余元的優撫款項轉入董氏賬戶。可誰曾想,當豆先生找董氏協商分配時,兩人卻因分歧過大徹底談崩了。這場 “協商” 最終演變成了一場耗時耗力的拉鋸戰。
二、從家庭分歧到 “外人” 介入的遺產之爭
(一)首次訴訟:母親董氏份額55%,父親豆先生份額45%
協商無果后,豆先生決定通過訴訟解決。首次訴訟后,2024 年 1 月,費縣法院以《民法典》相關條例 “盡主要扶養義務或共同生活者可多分” 為由,認定部隊148萬余元的優撫款項為小超遺產,酌定董氏分 55%、豆先生分 45%。
“我和董氏離婚后,小超雖然名義上跟他媽媽,但我從沒不管他。” 豆先生翻出小學繳費單據,“小學他的學費、書本費我掏的,周末他回我這兒住。后來小超要上大學,我手頭緊,跟親戚朋友借了一圈,也沒讓他缺過一分錢學費;就連他一心想當兵,入伍的體檢等流程,全是我跑前跑后辦的手續 —— 我對我兒子的心地,天地可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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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先生和兒子曾經生活的場景照片,圖片由豆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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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先生和兒子曾經生活的場景照片,圖片由豆先生提供)
但考慮到董氏2017 年就患了宮頸惡性腫瘤,術后仍打零工,生活不易,所以豆先生同意了這次法院判定結果。可是不料董氏卻不同意了,董氏因不服又提起上訴,沒想到后面意外接踵而至。
(二)風波再起:“外人”插手 與 106 余萬撫恤金爭議
2024 年 3 月,二審還沒結束,董氏卻轟然病逝了。董氏與前夫之子郭某某這時突然冒出來,以董氏第一順序繼承人身份要求加入訴訟,還主張繼承董氏的 55% 份額。
豆先生急了,“郭某某跟小超不是一個父親,郭某從小隨他的生父生活,完全就是一個陌生人,憑什么讓他一個外人拿走‘大頭’?” 豆先生拿出戶籍資料佐證,兩人確實無撫養、情感的聯結。
2024 年 12 月,臨沂市某院還是維持了原判,裁定郭某某獲承繼 55% 部隊優撫款項資格。豆先生拿著判決書,手都在抖,覺得對不起自己的兒子小超。還未等豆先生緩過神來,2025 年 2 月,費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突然向郭某某出具了《告知書》,將其列為 106萬余元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對象 —— 此前 2024 年 2 月,該局曾告知豆先生,此款由他與董氏協商分配。
“這筆106萬余元撫恤金當初明確說明了,得我跟董氏商量著分,怎么董氏去世了之后,就變成郭某某有份了?撫恤金是優撫款,不是遺產,怎么能繼承?”豆先生找出《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進行反駁,條例明確撫恤金僅發給軍人父母、配偶、子女,而郭某某并不符合此要求。費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出具涉案《告知書》時,疑似存在程序性違法,擅自擴大了撫恤金的分配范圍。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豆先生去找局里說理,嘗試跟郭某某協商解決,可都沒用。協商破裂后,2025 年 10 月,費縣法院不僅未糾正爭議問題,反而僅以一份《軍人辦涵》及這張不合法的《告知書》,不采納豆先生的申訴,堅持判決這筆106萬余元撫恤金郭某某分得 55%、豆先生分得 45%。
“這個關鍵的《軍人辦函》,既沒有經過原告、被告當庭舉證、質證與辯論,連我們雙方在庭審現場都沒有見過這份文件的完整內容。這個函到底內容是什么?這個函再怎么樣,也不應該效力大于《軍人撫恤優撫特別條例》和《民法典》吧?”更讓豆先生無法接受的是,10217 元的訴訟費判他承擔 9365 元,而郭某某僅承擔 852 元。這樣的訴訟費分擔比例與判決結果的合理性,在豆先生看來同樣存在明顯爭議。
“郭某某有穩定工作,住著樓房,憑什么比我這個犧牲軍人的父親分得還多?這錢是國家給我的撫慰金,不是給外人的!”豆先生實在想不通,也咽不下這口氣。豆先生拿出2023 年臨沂市某三甲醫院的診斷報告,上面 “顱內占位性病變” 的診斷結果格外刺眼,“我現在一身病,腦子里長了瘤,不能干重活,之前開的板材廠被強拆了,欠了一屁股債,總負債近500萬元。于今就靠打零工勉強糊口,賺的錢還不夠吃藥。我是小超的親爹,是他在這個世界上最親的人,這些撫恤金本來就該優先給我,怎么能讓一個外人分走‘大頭’?我不服,真的不服!”
三、豆先生申訴法律辯駁:判決邏輯疑存明顯漏洞
(一)部隊款項分配:忽視優撫屬性
費縣法院依《保險法》《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認定部隊款項為遺產,疑似存在偏差。《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明確此類款項核心是優撫,保障遺屬生活,非單純遺產。即便按遺產論,《民法典》規定 “生活困難、缺乏勞動能力者應照顧”,豆先生 2023 年確診 “顱內占位性病變”,需長期治療,板材廠被拆負債,符合照顧條件;郭某某無血緣、扶養關系,僅靠繼承參與分配,背離立法本意。
(二)撫恤金分配:法律適用矛盾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撫恤金不屬遺產、不適用繼承,僅限特定對象。退役軍人事務局列郭某某為發放對象違法,費縣法院雖認定撫恤金 “非遺產”,卻參照遺產比例裁判,邏輯矛盾,且郭某某不符發放條件,判決無依據。
(三)訴訟費分擔:違背公平
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訴訟費應按勝訴比例分擔。郭某某訴求缺乏充分依據,費縣法院卻讓豆先生承擔 90% 以上費用,加重維權方負擔,顯失公平。
四、豆先生艱難維權:為了兒子,絕不放棄
如今,豆先生已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訴求主要有以下兩點:
(1)請求撤銷費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向郭某某出具的《告知書》,堅持主張郭某某無權分割一次性撫恤金款項,希望相關部門判令將 106萬余元撫恤金全額發放給自己。
(2)請求一、二審案件中的受理費,均由被上訴人郭某某承擔。
豆先生家里的桌上,整齊地擺放著厚厚的一疊材料:小超的入伍通知書、因公犧牲證明書、法院判決書、醫院診斷報告,還有幾張他與小超的合影。照片里,身著軍裝的小超眼神堅定,笑容燦爛。“我兒子為國家犧牲了,我不能讓他的撫恤金落進不相干人的手里。就算維權之路再長、再難,我也要走下去,對得起他的犧牲,對得起他的在天之靈。” 豆先生拿起照片,指尖輕輕拂過兒子的臉龐,眼眶再次泛紅,目光卻異常堅定。
這場圍繞因公犧牲軍人優撫款項的糾紛,不僅關乎豆先生的個人合法權益,更牽動著公眾對軍人遺屬保障政策的關注 —— 當法律條款遇上復雜的家庭關系,如何堅守 “優撫軍人遺屬” 的立法初心,讓每一分撫恤金都真正惠及需要的人,告慰犧牲軍人的英靈,仍需相關執法部門給出公正且有溫度的答案。期待相關部門能傾聽家屬的聲音,盡早推進案件審核批準。
后續情況進展如何,媒體將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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