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有一個老鄉咨詢公司法方面的問題,我覺得他的認識有一定的代表性。
![]()
1.關于更換“法人”的問題
這位老鄉認為公司更換“法人”就是把公司出讓了。他將“法定代表人”稱為“法人”,認為“法人”就是公司的所有者,“法人”是誰,公司就是誰的。
那么,他的認識對不對呢?
首先,法律當中的法人,是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公司是一種典型的法人。其次,這位老鄉口中的“法人”實際上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謂法定代表人,是包括公司在內的法人作為一個組織,需要有人作為法人人格的代表,所以由法人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董事會或理事會)選一個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來做代表。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法人的所有者。強調“法定”,是強調這個代表的正式性,是法律承認的,其他人對外代表不了公司。
所以,更換“法人”即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主人即股東很可能并無變化。
如果一個人想完全退出一個公司,最重要的是將股份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公司清算、注銷。
![]()
2.關于公司所有人的問題
這位老鄉認為這個他注冊的一人公司是他自己的公司,所以他可以把公司轉讓。這種看法對不對呢?
這個要看從哪種角度去理解所有人。如果你把公司理解為像房產、車輛一樣的財產,認為公司也是一種財產,是有所有人的,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公司投資人或者股東擁有的是股權而不是公司。公司股權與公司本身是兩個概念。
人們有一種錯誤的觀念,認為公司是一種財產,是一種物,常常用“公司是誰的”,“公司屬于誰”來思考問題。這種錯誤觀念會導致在實務當中的錯誤理解和錯誤操作。
實際上,公司是一種獨立于投資人或股東的獨立主體,這是一種需要普及的重要觀念。公司等法人是法律關系的主體,而不是客體,所以公司可以設立、變更、清算和注銷,但并不能轉讓。人們通常所說的公司轉讓,實際上只能是股權轉讓或者公司的資產轉讓。
![]()
3.關于退股及股權轉讓的問題
這位老鄉成立了一個股東為1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他,說準備把“法人”讓給別人,徹底退出公司。
我提醒他更換“法人”,并不代表退出公司,僅僅變更“法人”即法定代表人,只要股東沒變,公司從法律上還是“屬于”他的。
這里邊就涉及如何轉讓公司或者退出公司的問題。如上所述,公司是一種法律主體,公司本身是不能轉讓的,能轉讓的只有公司的股權。
這位老鄉可以將自己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他人來實現他所說的“公司的轉讓”。但如果沒有人接手股權,那公司原股東就只能繼續做股東,是不能隨意退出的。
![]()
4.股權轉讓是否可以實現徹底退出公司?
這位老鄉詢問,是不是把股權全部轉讓給他人,是不是今后公司和自己就再無關聯了?
這個真還不一定。因為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認繳和實繳兩種出資方式,如果出讓股權的股東已經實繳資本,那么一般來說,股權轉讓之后的公司債務與自己的就無關了。但如果出讓股權的股東是認繳出資,那么即使股權轉讓,也有可能在公司不能償還債務后,在認繳而未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最后我對我這位老鄉說,成立公司、轉讓股權、退出公司等需要事先設計、步步為營,才能更好維護自身權益,必要時需要咨詢律師,如果按照自己的理解想當然,到了發生爭議時,可能已經難以挽回了。
咨詢可掃碼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