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州龍港市李家垟社區李先生反映,社區多名干部存在考勤弄虛作假行為,稱社區書記帶頭使用“人臉面具”刷臉打卡。相關視頻顯示,在簽到機器前,多人手持打印好的“人臉面具”完成打卡,機器提示打卡成功。下面從法律視角對“溫州干部用人臉面具刷臉考勤打卡”事件進行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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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行為定性
首先,干部使用人臉面具請他人代打卡的核心行為,在法律上可以定性為 “偽造身份”和“欺騙組織”。
1. 對內部規章制度的違反:這是最直接的法律定性。人臉識別考勤是單位內部管理的強制性規定。使用面具代打卡,是主觀故意地、通過欺騙性手段規避該規定。從《勞動合同法》角度看,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單位有權依據依法制定的考勤管理辦法,對其進行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二、涉及行政法律責任
1,不當得利返還:
從民事法律關系看,干部通過欺騙手段獲得缺勤期間工資和獎金,屬于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利益,導致單位受損,構成不當得利。單位有權要求其返還這部分非法所得。
三、法律視角下的深層啟示
1.技術手段的法律邊界:技術管理本身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運行。用人臉識別考勤是合法的,但對抗該技術的手段(如偽造生物特征)則可能從違紀滑向違法甚至犯罪。這警示所有人,“技術對抗”行為本身法律風險可能遠超其試圖規避的法律風險。
2.“小事”不小的法律邏輯:公務員行為代表著公權力形象與公信力。其欺騙行為,不僅是對內部管理挑戰,更是對公職廉潔性和嚴肅性損害。因此,法律對此類行為評價會嚴于普通企業員工。誠信是公務員最基本的職業操守和法律義務,欺騙考勤系統本質上是公務誠信的缺失。
3.單位管理責任:從法律上看,單位在引入技術考勤后,有責任建立相應監督和問責機制。如果發生大面積、長期代打卡現象而未被察覺,也反映單位在監督管理上存在過失,相關負責人也可能因此被追究管理不力的責任。
結論:溫州干部使用人臉面具代打卡行為絕非“鉆制度空子”的小聰明,而是一系列性質嚴重的法律違規行為。這一事件提醒我們,在法治社會,任何試圖通過偽造、欺騙手段規避義務行為,都將在法律多棱鏡下現出原形,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對公職人員而言,守法守信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線。(車虹)
來源: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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